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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湾区氢谷起步区(二期工程)项目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工程名称:湾区氢谷起步区(二期工程)项目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委托人(委托人):受托人(受托人):委托人合同编号:签订日期:年月篇章一:技术服务合同1一 .工程概况1二 .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三 .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3(-)委托人的权利3(二委托人的义务3(三)受托人的权利4(四)受托人的义务4四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五 .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支付方式6六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7七 .其他8篇章二:廉政合同10篇章三:履约保函14篇章四:中标通知书14篇章五:投标报价表14篇章一:技术服务合同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委托人):广州
2、开发区交通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受托人(受托人):根据湾区氢谷起步区(二期工程)项目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项目服务公开比选结果,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承担湾区氢谷起步区(二期工程)项目第三方监测技术服务项目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湾区氢谷起步区(二期)项目拟建3#生产车间及4#办公楼,其中3#生产车间地上10层,建筑面积30100平方米,园区地下室2层,建筑面积17600平方米;4#办公楼13层,建筑面积10560平方米。(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二.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1、服务内容:项目名称主要
3、监测项目主要监测项目本次监测内容为基坑工程监测及周边建(构)物监测、高支模监测、主体沉降观测等工作,具体以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监测工作以外,还包括不限于:1.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湾区氢谷起步区(二期工程)项11第二方监测技术服务门的协调,中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2 .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3 .监测数据的有关信息是通过连接系统进行传输报送。(具体以工程量清单、施工
4、图纸为准)。2、监测的要求:服务清单范围:进行基坑监测、周边建筑物主体结构沉降观测、高支模监测,主体沉降观测以及相关申报监测技术成果整理、总结、审批、归档等服务,以便为安全施工及工程验收提供依据,本次监测内容具体包括:(1)基坑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基准点埋设(平面控制基准点埋设,沉降观测基准点埋设)、观测点埋设(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沉降,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地下水位,锚索轴力,支撑轴力,周边建筑物、道路及管线沉降,支撑立柱沉降)、监测(平面控制网监测、垂直控制网监测、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支护结构顶部沉降、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地下水位、锚索轴力、支撑轴力、周边建筑物沉降、道路及管线沉降、支
5、撑立柱沉降)。(2)主体结构沉降观测:包括但不限于观测点埋设(结构沉降观测点)、主体结构沉降观测。(3)高支模监测:包括但不限于观测点埋设(高支模立杆轴力、倾角,高支模水平位移、沉降)、高支模监测(支模立杆轴力、支模立杆倾角、高支模水平位移、高支模沉降)。(4)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相关文件为准。3、服务范围除以上工作外,还包括:(1)根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地下工程及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中标单位需配合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标单位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开通基坑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账号,配备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具备将监测数
6、据实时上传至广州市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的能力及经验。(2)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高大模板实时监测管理平台的通知要求,中标单位需配合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中标单位需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开通高大模板自动化监测数据管理系统账号,配备能实时上传监测数据的相关仪器设备,并具备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广州市高大模板实时监测管理平台的能力及经验。(3)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和建筑物主体沉降观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项目竣工验收和在城建档案馆备
7、案;(4)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5)以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量。4、工程监测的成果提交(I)受托人在监测工作完成后,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提交有效的监测报告。报告应在每次监测后10天内提交,一式四份,最终报告需加盖监测报告专用章和计量认证章(CMA章)。(2)所有监测报告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规范、标准。(3)监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基础类型,设计要求,监测目的,监测依据,监测
8、数量,监测日期;主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监测对象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主要监测仪器设备;监测方法;实测与计算分析图表和监测数据汇总结果:监测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描述(必要时);监测结论。三.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编制的本项目监测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准。2、受托人监测人员不按监测合同履行监测职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更换监测人员,如受托人不更换或更换后的监测人员仍不按本合同履行监测职责,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合同约定项目技术服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委托人所有,非经委托人许可,受托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
9、:否则,受托人应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二)委托人的义务1、向受托人提供开展监测工作所必须的设计文件、工程资料、技术资料等。2、委托人授权作为委托人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更换联系代表,要提前得到受托人同意。3、委托人应在收到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事宜的相关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4、委托人应协调受托人与现场各方关系,负责提供监测的场地;告知驻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监测的监测部位及位置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5、选定监测部位。当己选定的桩(点)位无法满足现场监测条件要求时,委托人应负责重新选择桩(点)位。6、在受托人进场前提供监测所需的技术资料,包括岩土工程勘察
10、资料、有关的设计及施工资料。对监测有特别技术要求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7、指定专人或现场监理工程师对受托人的现场监测作旁站式监督。8、组织本项目监测成果的审查和验收。9、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服务报酬。(三)受托人的权利1、有权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委托人提供切实可行的监测实施方案。2、有权对涉及监测相关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委托人提出建议。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监测,出具客观、准确、公正的监测报告,不受委托人干涉。4、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获得监测服务报酬。(四)受托人的义务1、受托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监测实施
11、方案,经委托人审核确定后执行,并按照有关规定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委托人以此具体考核受托人的监测工作。如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对监测实施方案等进行合理修改调整,受托人必须在收到委托人修改调整意见之日起1日内,按委托人要求完成修改调整并报委托人审核。2、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发出进场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按委托人具体的要求进场,并立即开始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受托人必须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足额、按时派出监测人员和投入设备。当委托人的现场配合条件不能满足监测要求时,受托人可向委托人提出推迟进场申请,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推迟进场。3、受托人应自行完成本合同约定项目的监测工作(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12、),不得转包和分包。4、受托人应认真、勤奋地工作,按时提交各阶段的监测报告并对监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对监测报告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无偿修改或补充。5、监测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6、受托人对本方监测人员经常进行检查、指导、管理。7、受托人协调委托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的工作关系并组织本项目的监测工作,按照其投标文件和监测实施方案的承诺安排监测人员常驻现场,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及时通知施工与监理单位开展相关监测工作。8、受托人应自行解决现场项目组的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配套水电,以及监测人员交通、通讯费等
13、,由此发生的费用己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报价中。9、受托人应当配合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提供相应的监测服务,并应按委托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提供中间资料,以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10、监测过程中,如因场地条件、设计方案的变更,需增减监测工程量或改变监测手段的,受托人均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并在委托人批准后方可实施。11、监测后,监测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由于其他客观情况需要,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复检时,受托人应负责进行监测,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承担。12、对于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受托人应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影响施工现场进度的事项应在24小时内作出具有明确处理意见的书面答
14、复。13、按时提交监测报告,负责资料、报告的打印、复印、装订、装箱等工作。14、向委托人提供非驻场式的技术咨询、支持服务,包括参加本项目相关会议、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解决相关问题。15、应随时接受委托人、监理单位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为确保监测结果的正确,任何人不得干预监测结果。16、保证监测人员具备监测资格,保证持有的监测资质满足地方管理要求。17、提供监测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安装及场内中转、进退场。保证监测计量器具在计量检定有效周期内。18、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委托人的监测结果。19、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
15、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20、保证监测工作的客观、独立、公正,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将监测不合格的工程出具合格监测报告或修改监测结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否则应按照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1、对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和建议。22、对监测结果提出异议时,监测单位应无条件配合复检,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四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1 .履行期限: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到受托人按合同约定时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内容为止。2 .履行地点:黄埔区3 .进场时间由委托人确定,并提前1天通知受托人。4 .监测工作根据委托人的安排,分批进场:监测工作从工程开工至服务项目全部完成,全程跟进。五 .合同价款、承包方式及支付方式1、合同价款: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所有有效的监测服务工作,委托人支付相应的监测费用;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不含税价为元,税率按,税金元。2、项目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承包,最终监测综合单价和结算总价以委托人审定为准,最终结算总价金额不得超过本项目合同暂定总价,超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