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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生产工作岗位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操作人员和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当班领导和调度室,并保护现场,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防止事故扩大,对伤害人员立即实施抢救。第二条对于死亡事故,安全科应在查清事故原因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后,最迟在24小时内负责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公司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组织抢救和调查事故情况。轻伤事故现场保护保留由安全科批准,重伤事故由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批准。第三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领导分工,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善后抢救组,恢复生产组,同时开展工作。第四条发生轻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安全科报告,安全科会同事故单
2、位一起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清楚后,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报公司安监部。第五条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不能迟于05小时)。安全科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未经安全科门同意,不准恢复生产。安全科在搞清事故情况后,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调查组查清原因,死亡事故报县、市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参加调查。调查组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制订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最终形成事故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结案。第六条发生重大未遂人身伤害事故,事故单位除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外;并要认真调查分析,从中吸
3、取教训,对造成未遂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提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报公司批准。第七条凡是发生事故的班组,不论事故大小,伤势轻重,事故单位班组长要在两天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表报安全科,并要组织发生事故的分区、工段、班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立即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科。第八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班组迟报和隐瞒不报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要追究责任,责任班组和责任人要受到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第九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不按规定时间报告或隐瞒事故不报的,事后伤情发作,要求补报工伤,一律不按工伤对待。第十条对员工因工受伤部位造成后遗症的,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评残和医疗鉴定。第十一条经医疗鉴定认为有后遗症者不能正常工作或残废不能正常工作者,可按伤残者有关规定处理,其标准按国家文件执行。第十二条对工伤范围及其认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安监部。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