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考核评估报告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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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编制指南重庆市环境保护局20XX年4月目 录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1第二部分 评估依据11 法律法规、规章12 标准、技术规范2第三部分 术语及定义3第四部分 评估报告内容41 企业基本情况41.1 企业基本信息41.2 企业上次开展评估情况42 企业周边环境功能区划及敏感区52.1 环境功能区划52.2 环境敏感区52.3 企业执行的环境标准53 评估内容53.1 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53.2 产业政策执行63.3 清洁生产审核63.4 物料消耗、能源消耗及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73.5 限期治理制度执行173.6 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

2、许可证执行情况173.7 排污申报和收费制度执行情况183.8 污染治理设施管理、运行、报告与维护情况193.9 环境风险防范及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情况223.10 环境纠纷、环保信访及违法处罚情况243.11 重金属污染管理情况243.12 固体废物管理情况253.13 环境管理档案情况274 评估等级275 整改与改进456 结论457 附件45第五部分 评估报告格式461 封面462 内封面463 前言464 报告编制单位责任表与资质证书465 目次页466 正文467 附件468 评估机构及企业对报告的承诺书46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内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

3、达标评估报告的编制。第二部分 评估依据1 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20XX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

4、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环发20XX20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XX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

5、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XX6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XX38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XX5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XX6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XX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XX9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XX303号)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环办20XX48号)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经营单位

6、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环办20XX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记录簿标准化考核评估细则(渝环20XX52号)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执行。2 标准、技术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XX)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XX)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XX)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XX)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

7、B15618-1995)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XX)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91)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93)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XX206号)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GB19217-20XX)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192

8、18-20XX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工业企业环境管理公示规范重庆市规整排污口(源)技术要求企业清洁生产审计手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手册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试点工作手册对其他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的执行。第三部分 术语及定义排污许可证制度指排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排污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申报登记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指排污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指对规划

9、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指对现已存在危害环境的污染源,由法定机关做出决定,强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并达到规定要求的制度。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指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排污者排放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敏感的区域。清洁生产审核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

10、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和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生产工艺流程图指以图解的方式整理、标示工艺过程,包括输入和输出系统的物流含废弃物和能量流。物料平衡通过测定和计算,确定输出系统物流的量或物流中某一组份的量和输入系统物流的量或物流中某一组份的量相符情况的过程。自动监控设施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清污分流指将污水和清水分开,分质处理,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减少外排污染物量,降低污水处理成

11、本。环境风险指由人类活动引起或由人类活动与自然界的运动过程共同作用造成的,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人类社会及其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利后果的事件的发生概率。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风险防范指有目的、有意识地通过计划、组织、控制和检察等活动来阻止防范风险损失的发生,削弱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以获取最大利益。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固体废物指在生产、生活和其

12、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资。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委托处置指排污者将其产生的污染物委托给具有法定资质和处置能力的第三方进行有效处置并跟踪其处置效果的行为。第三方对排污者委托的污染物处置负责,排污者有权力、义务和责任跟踪污染物的处置效果,如污染物未按照规定有效处置,排污者将承担连带责任。第四部分 评估报告内容1 企业基本情况1.1 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地址、行业类

13、别、企业规模、隶属关系、建设时间、投产时间、生产经营现状、占地面积、企业的历史发展沿革。主要产品、设计能力,评估年度实际生产能力,主要原、辅料名称与用量、污染物产生的种类及主要污染治理设施等。附注企业所在区域彩色地理位置图、企业总平面布置图。说明:地理位置图需标注比例尺、图例、方位标识;总平面布置图需包括厂内生产车间、公用及辅助设施、环保设施等,并标注风向图。1.2 企业上次开展评估情况主要包括企业上次开展评估时间及评估等级。列表逐一说明上次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表1 上次评估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上次评估时间评估等级上次评估单位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整治结果应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

14、2 企业周边环境功能区划及敏感区2.1 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渝府发20XX135号),重庆市地面水域适用功能类别划分规定(渝府发20XX4号),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渝府发19989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描述评估企业生产地址所处区域大气、水和声环境功能区划。2.2 环境敏感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行业准入等规定,有明确防护距离要求的,评估企业防护距离范围内是否存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河流/湖泊/水库等敏感点;无明确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化工、医药等产生有毒有害或异味气体的企业,调查范围不少于500米,引起群众投诉的,范围扩大至2-4公里。同时,附注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图。表2 厂址周边环境敏感点一览表序号敏感点名称规模(户数、人数等)与厂界相对位置有无群众投诉方位距离(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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