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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银()个共借字()第()号BQDQ青岛银行个人贷款共同借款协议书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提示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1、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协议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2、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协议上签字,签字是真实有效的,是您真实意愿的表示。3、本协议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协议提出修改。本协议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如果您对本协议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在签署之前向我行咨询。如果您未完全明白本协议条款,请暂缓签署本
2、协议。个人贷款共同借款协议书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M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主借款人:_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担保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担保人为单位时不填)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担保人为个人时不填)担保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担保人为单位时不填)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职务*:(*担保人为个人时不填)共同借款人:证件种类: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因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同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经贷款人审查同意提供借款,担保人(含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自愿为此提供担保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信的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在已经签署的青岛银()个()借字()第()号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借款合同)、青岛银()个借抵字()第()号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主担保合同)、青岛银()个借保字()第()号个人借款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主担保合同)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本协议所称主借款人是指为便于借款业务的操作和管理,各借款人协商一致所确定的以其个人名义代表所有借款人与贷款人签署主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并在贷款人计算机管理系统、核算系统登录为该借款名义上单一借款人的借款人。本协议及主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所称共同借款人是指除主借款人之外的其他借款人。第二条
4、本协议各方一致无保留地同意主借款人以借款人的名义代表所有借款人与贷款人、担保人签署主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主担保合同;同意在贷款人计算机管理系统、核算系统中登录主借款人为借款人;同意按主借款合同的约定发放和支付借款。第三条主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均适用于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与主借款人一致、共同、积极履行主借款合同。第四条共同借款人声明和承诺4.1 共同借款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行为并不违反其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各自的章程(如有)或其各自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义务相抵触。4.2
5、共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和准确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4.3 共同借款人未向贷款人隐瞒裁止本协议签署日已经涉及的未结诉讼或仲裁、承担的债务和担保及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事项。4.4 借款意愿真实,借款用途真实合法。4.5 共同借款人已完全知悉并自愿、全部接受主借款合同内容。4.6 如主借款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共同借款人之外其他第三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或者共同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需要其他第三方知晓或同意的,共同借款人保证按照贷IR人要求使该第三方知晓或同意主借款合同和本协议所作约定。4.7 共同借款人保证不以与任何第三方(含主借款人
6、)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第五条共同借款人对主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其他应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贷款人既可以要求主借款人清偿上述全部款项,也可以要求共同借款人清偿上述全部款项,也可以要求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共同清偿上述全部款项。第六条共同借款人在此特别授权,主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债务时,贷款人可直接从共同借款人在青岛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抵偿债务,而无须
7、凭共同借款人的存折(单)、银行卡和密码以及再行授权。因扣收行为给共同借款人造成的任何损失,贷款人不承担责任。第七条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共同或其中任意一人违反主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向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全部或其中任意一人主张权利。第八条共同借款人在此特别授权:主借款人有权与贷款人就主借款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变更,而无需另行征得共同借款人的同意。变更后的主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人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均适用于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对变更后的主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
8、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其他应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9.1 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9.2 仲裁。提交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条其他事项10.1 与本协议有关的登记、保险、评估、鉴定、运输、保管、见证、公证等费用均由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承担。10.2 共同借款人谨此承诺,若其发生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就业状况等事项,保证在有关事项
9、变更后五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若共同借款人不履行上述通知义务,贷款人按照原通讯方式寄送或发送有关通知、文件的,视为已送达共同借款人。第十一条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I11本协议为主借款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借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10.3 本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若当事人为自然人,则本协议应由该当事人签字,若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本协议应由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或加盖印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0.4 本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法律规定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担保人声明:贷款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本协议各印就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条款),应
10、我方要求对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贷款人(盖章):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主借款人(签字、指印):共同借款人(盖章或签字、指印):共同借款人配偶确认(如适用,签字、指印)我方已经仔细阅读并充分了解前述个人贷款共同借款协议书及本协议主借款合同、主担保合同的条款内容,我方同意共同借款人对本协议的签署及履行,对共同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包括但不限于按时还款在内的各项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借款人人配偶(签字、指印):联系电话: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地址:担保人(盖章或签字、指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担保人(盖章或签字、指印):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年一月一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