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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留样制度一、食堂提供的每样食品,由专人负责留样。二、每餐留样的食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按规定不少于125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专用容器中。三、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盒内,以免被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四、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盖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制作人,其他情况可根据卫生监督部门或餐饮单位自行决定留样品种。五、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存放于5团左右的冷藏条件下,不得冷冻保存,要经常查看温度计及时校准温度。六、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七、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时间到期后方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八、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九、卫生监督小组及监督管理员不定期检查留样工作,核对留样食品的数量、时间、品种、重量是否与记录相符,发现未按要求留样的,将追究留样员的责任。十、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卫生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工作,不得有留样不真实或留样工作不到位的行为,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