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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公务用车维修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学校公车)维修行为,根据学校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公车应建立车辆档案,内容包括基本情况登记、行车记录、保养维修记录等,并指定专人负责填写公务用车使用(维修)记录本,实行“一车一档,一年一档”,做好学校公车的使用、维修、年检保养等信息登记管理。第三条学校公车实行定点维修,由后勤服务集团统一安排。维修点通过绵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购确定,不得私自在非定点单位维修保养。第四条严格履行学校公车维修审批制度。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并规范填写车辆维修
2、、保养审批单,报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查批准,确定维修保养项目。维修保养项目0.5万元以内由集团总经理审批,0.5万元以上须同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驾驶员凭审批单到定点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第五条车辆运行过程中如出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报告后勤服务集团说明情况,征得同意后联系定点维修单位及时维修,事后应及时补办送修手续。第六条严格落实费用公示制度,运行费用每月公示,维修保养费用每季度公示,维修保养费用不得数月集中一次报销,无分管校领导签字的维修费用不予报销。第七条驾驶员应对所驾驶车辆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和保养,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对由于驾驶不善、保养不良造成车辆和人员损伤的,驾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第
3、八条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盗窃、抢劫、损坏时,驾驶员应按照程序及时向后勤服务集团报告和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不得出现任何知情不报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第九条发生事故后的车辆维修由维修单位根据驾驶员确认的保险定损单项目维修,维修费用委托维修单位与保险公司结算。后勤服务集团应将出险车辆驾驶员上报的事故经过书面材料连同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出具的车辆定损单一并收集归档。第十条送修车辆应严格按照确定的维修保养项目进行维修,如定点维修单位在对送修车辆进行检查后存在超出审批单维修项目的,须告知驾驶员并经后勤服务集团同意后补办送修手续进行维修。第十一条车辆维修完成后的交接,驾驶员必须根据维修项
4、目进行试车验收,发现还存在维修项目与送修项目不符的,应告知后勤服务集团及时与维修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待确认后方可在维修单明细表上签字并报后勤服务集团备案。第十二条后勤服务集团根据车辆行驶里程、使用时间、实际车况等情况,对车辆的大修、中修作出统一安排;确有需要进行中修、大修时,应向后勤服务集团说明情况,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送修理厂修理。第十三条定点维修单位结算费用时须提供审批单、驾驶员签字的车辆修理详细项目及费用明细,根据中标承诺报价每季度结算一次维修费。第十四条对违反公务用车维修管理办法的有关人员,后勤服务集团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问责。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附件: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附件学校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驾驶员姓名车牌号项目时间年月日预计价格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人意见集团总经理意见分管校领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