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王丽文库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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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子能锅炉。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分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分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

2、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视本规程的执行。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治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假如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合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第二章 一 般 要求第6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

3、安全、可靠的要求。钢制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第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制造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符合锅炉专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锅炉安全附件的质量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安全阀、温度计、压力表、排污阀(或放水阀)、排气阀不全的锅炉不准出厂。第8条 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1)锅炉图样(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3)安全阀数目和流道直径(喉径)的计算书(对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00的锅炉);(4)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4、5)锅炉质量证实书;(6)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7)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第9条 新制造的锅炉必须有金属铭牌,并应装在明显的位置。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1)锅炉型号;(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3)额定热功率(MW)(4)额定出水压力(MPa);(5)额定出口/进口水温();(6)制造厂名;(7)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8)制造年月。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第10条 锅炉的安装应符合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固定式柴油机、产业锅炉安装及GBJ242采热与卫生工

5、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时,应有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第11条 锅炉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题目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市、地以上(含市、地)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第12条 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实资料,在安装完工后,应移交使用单位存进锅炉技术档案。第13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第14条 使用锅炉的单位及其主管部分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房安全治理规则搞好

6、锅炉及热水系统的使用治理工作。第15条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验期时,应及时修理。禁止在有压力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修理时不应带水焊接。第16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及管子的胀接改焊接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实书、修理质量检验证实书等技术资料存进锅炉技术档案内。第17条 蒸汽锅炉改为热水锅炉或者热水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应有图样、水流程图、水动力计算书、强度计算书等计算资料,与锅炉配套的原水处理措施

7、、安全附件、定压装置、循环水泵和补给水泵也应进行技术校核,并应有校核资料。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锅炉改造完工后,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将改造的图样、计算资料、材料质量证实书、施工质量检验证实书等技术资料存进锅炉技术档案内。第三章 材 料第18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条、焊丝、焊剂等应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规定。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供质量证实书。金属材料、焊缝金属及承压铸件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延伸率并具有良好的抗腐蚀性。钢制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部位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类似。第19条 用于锅炉受

8、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1)钢板 (2)钢管(3)锻件(4)铸钢件(5)铸铁件(6)紧固零件(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的规定或者GB699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采用表3-1中的钢。(8)焊条、焊丝和焊剂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5117、GB5118、GB938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的规定,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应符合GB5293的规定。第20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必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分(包括设计和工艺部分)同意。若采用没有列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部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报省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9、监察机构审批。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受热面管子除外)。(3)代用的钢管名义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名义外径。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者化学成份、力学性能、焊接性能与国内答应用于锅炉的钢材相类似,并列进国外其他钢材标准的钢号。(2)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3)首次使用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4)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

10、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5)采用未列进标准的钢材或已列进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省级劳动部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国内钢厂若生产国外钢号的钢材,须事先征得国家技术监视局和冶金部的同意,应完全按照该钢号国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批量生产前应通过技术鉴定。第22条 锅炉制造、安装和修理单位必须建立材料保管和使用的治理制度。锅炉受压元件用的钢材应有标记。用于受压元件的钢板切割下料前,必须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第23条 对于锅炉受压元件用的焊接材料,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存放、烘干、发放和回收治理制度。第四章 钢制锅炉的结构 第24条 钢制锅炉的结构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

11、)设计时必须考虑结构各部分在运行时的热膨胀;(2)锅炉各部分受热面应得到可靠的冷却并防止汽化,炉膛内各受热面管的外径应大于38mm。(3)锅炉各受压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受压元、部件结构的形式、开孔和焊缝的布置应尽量避免或减小复合应力和应力集中;(4)锅炉必须装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5)锅炉的排污结构应利于排污;(6)锅炉的炉膛结构应有足够的承压能力和可靠的防爆措施,并应有良好的密封性;(7)锅炉承重结构在承受设计载荷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及防腐蚀性;(8)锅炉结构应便于安装、运行操纵、检验和清洗内外部。第25条 锅炉受热面有并联回路时,应公道地分配水流量、尽量减小各回路之间的出水温

12、差。第26条 对于锅壳式卧室外燃锅炉,设计、制造单位必须采取技术措施解决管板裂纹或泄漏及锅壳鼓包等题目。第27条 集箱和防焦箱上的手孔应避免直接与火焰接触。第28条 为防止燃油锅炉尾部发生二次燃烧,应装设可靠的吹灰及灭火装置。第29条 一切不作为受热面的元件,由于冷却不够,壁温超过该元件所用材料的许用温度时,应予尽热。 第30条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的主焊缝(锅筒、炉胆和集箱的纵向和环向的焊缝,封头、管板、下脚圈的拼接焊缝等)应采用全焊透的对接焊接。第31条 外径大于或即是108mm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时,应在管端或集箱上开坡口。以利焊透。第32条 锅筒和炉胆上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以及封头、管板、炉

13、胆顶或下脚圈的拼接焊缝与相邻筒节的纵向焊缝,都不应彼此相连,其焊缝中心线间外弧长至少应为较厚钢板厚度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第33条 扳边的元件(如封头、炉胆顶等)与圆筒形元件对接焊接时,扳边弯曲出发点至焊缝与中心线的间隔(L)应符合表41的规定。第34条 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焊缝不应布置在管子或管道的弯曲部分(盘旋管除外):受热面管子直段上的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子弯曲出发点或锅筒、集箱的外壁以及管子支、吊架边沿的间隔,不应小于50 mm。锅炉范围内管道的直段上,对接焊缝的中心线至管道弯曲出发点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管道的外径。对于球形封头,可取L=0 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

14、0的锅炉可采用冲压弯头,对接焊缝可布置在弯曲出发点。锅炉受热面管子直段上,对接焊缝间的间隔不应小于150mm。第35条 在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件。如不能避免时,焊接零件的焊缝可穿过主要焊缝,而不要在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终止,以避免这些部位发生应力集中。第36条 锅筒内的拉撑件不得采用拼接。第37条 锅筒纵缝两边的钢板中心线应对齐。锅筒环缝两边的钢板最好中心线对齐,也答应一侧的边沿对齐。厚度不同的钢板对接时,两侧中任何一侧的名义边沿偏差若超过第54条规定的边沿偏差值,则厚板的边沿须削至与薄板边沿平齐,削出的斜面应平滑,并且斜率不大于1:4。必要时,焊缝的宽度可包含在斜面内,见

15、图41。第38条 受压元件上管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胀接管孔不得开在焊缝上。胀接管孔中心与焊缝边沿及管板扳边出发点的间隔不应小于0.8d(d为管孔直径),且不小于0.5d+12mm。(2)焊接管孔应尽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互相重合。不能避免时,在管孔四周60mm(若管孔直径大于60mm,则取孔径值)范围内的焊缝经射线探伤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64条)并且焊缝在管孔边沿上不存在夹渣,方可在焊缝上及其四周开孔。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即是120的锅炉,焊缝上的管接头在焊接后应进行消除应力热处理。第39条 锅炉上开设的人孔、头孔、手孔、清洗孔、检查孔的数目和位置应满足安装、检验和清洗的需要。锅炉受压元件的人孔盖、头孔盖应采用内闭式结构,手孔盖宜采用内闭式,盖的结构应保证衬垫不会吹出;炉墙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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