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富余人员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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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改革人员安置方案20xx年4月20日国有企业改革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85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1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21号)等文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XXX公司改革实施意见(办0006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改革过程中的人员安置方案。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公司在册的职工和已经办理内退手续的内退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离退休人员安置1、离退休人员管理退休职工管理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

2、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19号),将由公司把现有的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移交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离休人员暂由改革后的公司负责管理,今后待国家和XX省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政策办理。2、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已经实行社会化发放,对于由事业单位改革为企业单位后出现的基本养老金差额部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一一加发补贴:根据人社部5号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

3、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新人新办法”一一没有补贴:对在公司主业改革完成之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不再对差额部分进行补差。3、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暂时仍由公司负责解决,待XX省出台有关政策后再按政策办理。二、内退人员安置改革前已经办理内退的职工,保持原协议待遇不变,由改革后的公司继续履行该协议。内退职工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养生活费及应由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改革时在公司的净资产中提留,专款专用,并由改革后的公司管理。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改革后的公

4、司与其解除内部退养协议,由人力资源部按XX省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移交XX省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和发放退休金。三、在册的职工理顺劳动关系(一)理顺劳动关系的人员范围1、截止一年月日(员工身份转换开始启动之日)止,属于现公司编制在册的全体正式职工;2、在册职工置换职工身份、理顺劳动关系后,不再具有公司职工身份,与现公司的劳动关系完全解除。(二)理顺劳动关系的补偿办法及标准1、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人社部481号)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

5、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因此,公司置换职工身份、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1工龄年按相当于1个月国有企业在册职工改革实施之日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参考报XX省社保局的工资总额)()元标准给予经济补偿。2、工龄的计算工龄按

6、自然年计算,从正式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至一年_月一日(员工身份转换开始启动之日)止,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3、对于以下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1)自动离职人员;(2)出国(出境)定居以及因公出国逾期未归人员;(3)依据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三)理顺劳动关系的方式此次在册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可以选择以下方式:1、竞聘上岗,转换身份,领取经济补偿金(1)改革时,职工在主业或辅业改革企业竞聘上岗者,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本人。(2)领取经济补偿金后,不再具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身份。(3)由上岗的企业与之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改革企业与员

7、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3年。2、内退(1)满足公司关于内部退养人员的管理暂行办法的人员,与改革后的公司签订内退协议,办理内退手续;(2)不另外发放置换身份、理顺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内退人员享受改革前公司已内退人员的同等待遇;(4)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由企业缴纳,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个人承担;(5)职工内退后重新就业的,其内退待遇不变。3、自谋职业(1)满足公司关于鼓励富余职工自谋职业的管理暂行办法(工龄计算截止时间需修改)的人员,与公司签订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公司发给一次性补贴;(2)自谋职业人员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地方相关部门

8、保管,保管费自负;(3)自谋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关系应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或地方社会保险机构。4、竞聘未上岗且不满足内退和自谋职业条件者可选下列方式:(1)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进入人才交流中心待岗,按待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对待;三年协议期满后按待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与改革后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按XX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辞退费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5.其他特殊情况员工理顺劳动关系方式(1)因工伤残员工理顺劳动关系可选方式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因工伤残员工可选下列方式:1)经法定部门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

9、应的工伤待遇。2)经法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由改革后的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改革后的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经法定部门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者,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参考XX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

10、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根据人社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481号),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3)停薪留职人员按其在公司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后,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4)现人才交流中心所属人员(前述内容已涉及的人员除外),由改革后的公司继续履

11、行协议,三年协议期满后按待岗职工管理暂行办法与改革后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按XX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辞退费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5)改革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可提出申请,与公司暂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国家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期满后再按本规定办理置换职工身份、理顺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四)其它规定及要求1、根据公司体制改革推进情况,从主业或辅业企业改革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相关改革企业职工未按规定置换职工身份、理顺劳动关系者,自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由公司将其人事档案交地方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公司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任何费用。2、应当由本人亲自签订置换职工身份、理顺劳动关系的有关协议,确实因各种难以克服的原因需要由他人代签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经公司认可的书面授权委托书。3、置换职工身份、理顺劳动关系的有关协议须交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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