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用地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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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土部门对出租、抵押、转让等行为不予登记。存在风险:(1)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转让若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是否发生权利转移、权利抵押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16日作出的法释20036号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中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应认定抵押有效。”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

2、权,与不动产物权一样,只有在依法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才产生权利转移、权利抵押的效力。(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抵押、转让若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其出租、抵押、转让合同是否无效?1,如果土地证的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的话,是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的,但是在过户之前必须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按照目前的规定,土地出让金是由卖方交纳的。2,土地证改为划拨证的所有税费如下:契税,一般在房价的2%,高的4%。印花税,0.5%。超过两年的交纳营业税,5.55%o个调税,增值部分的20%(一般为五年内的)。其它工本费等500元左右,如要公证,还有公证费等,每件一般为300元。3,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

3、)法人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二)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四)房屋产权证及产籍平面图;(五)拟转让土地的面积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状况;(六)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作者:来源:点击数:更新时间:20H-07-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土资源部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使用本项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决定书的规定。本项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进行登记后,受法律保护。签发机关:签发时间:年月日摘要批准机关_;批准文号_;土地使用权人_;建设项目名称_;

4、土地位置_;地块编号_;宗地号;土地四至:东_、南_、西、北(详见附图);批准土地面积平方米(公顷);其中公共用地_平方米(_公顷)。一般规定一、本决定书项下的土地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只拥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本项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登记后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三、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本决定书规定的用途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原批准划拨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四、本决定书项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

5、需转让、出租、抵押该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或者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使用者必须持本决定书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五、土地使用者组建或改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涉及本项划拨土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六、土地界址和界柩,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用地范围和宗地图界址点所标示坐标,指定专职机构实地勘测划定和埋设。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七、土地使用者应妥善保护好该土地的界柱,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立即向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6、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i八、政府根据需要,可要求划拨土地使用者承担部分公共道路或公共设施建设。九、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划拨土地内进行检查,以确保土地用途和开发利用不违反本决定书的规定。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划拨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1 .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 .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 .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4 .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特别规定一、本决定书项下的土地只限于作_用途,用于建设项目(根据工程项目名称填写)。划拨土地范围由兴建建筑物

7、应符合下利度余:1建筑物性质,建筑占地平方米;2 .附属建筑物;建筑占地平方米;3 .建筑容积率;4 .建筑密度;5 .建筑限高;6 .绿化比例;7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规划文件或者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为准。二、土地使用者应在划拨土地范围内一并建筑下列公共、公益工程,并在建成后交还政府:1. ;2. ;三、土地使用者应允许政府规划的下列工程在划拨土地范围内建造或者通过而无需作任何土地补偿:1. ;2. ;3. o四、本决定书项下的建设项目应于一年月之前开工建设,并于一年月之前竣工;或者自开工之日起一天之内完成项目总投资额(不包括土地取得费用)的一,或完成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设计

8、总面积_%的建筑工程量。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但申请延期开工建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五、划拨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要求和本决定书一般规定第三条和特别规定第一、二、三、四条的规定进行建设。土地使用者应在开工前_天内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一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六、本项划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内,土地使用者如对地上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或重建,需要改变本决定书所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必须向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调整决定书的相关内容。七、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或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包括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时,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八、土地使用者应当无条件保证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铺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从本项划拨土地范围内进出、通过。涉及绿化、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紧急救险以及设计、施工等方面,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定。九、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合理使用和保护好所划拨土地。土地使用者在本项划拨土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者他人遭受损失的,土地使用者应负责赔偿。注:未尽事宜,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作为本决定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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