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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合作保密协议书,(以下简称甲方)地址:电话:,(以下简称乙方)地址:电话:鉴于甲乙双方拟就进行合作(或进行前期沟通),双方就沟通及合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术语定义1、本协议所指之“资料”是指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者商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芯 片,文件,图片,说明书,用户手册,磁带,光盘及任何其它以物理形式记录的图文内容。2、本协议所指之“信息”是指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任何技术或者商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通过讨论,评估,交谈等获得的非文字内容。3、本协议所指之“提供方”为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甲方;4、本协议所指之“收受方”为接受资料和信息的乙方;5、本协议所指之“第
2、三方”为签署本协议的甲、乙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甲、乙任何一方的上 级单位、下属单位、股东、协作单位在本协议中均被认为是第三方。第二条保密义务和责任1、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收受方应仅为双方潜在的合作进行内部评估的目(以下简称本项 目的目的)的而使用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甲乙双方均有为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保 密的责任,并应采取与对其自己的保密资料及/或信息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同等的措施,且在任何 情况下,不得低于合理的保密措施标准。2、除非提供方有明确说明,否则收受方应将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视为保密资及/或信 息。3、未经提供方以书面方式授权或同意,收受方不得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及/或信息以任
3、何形 式,如口头,书面,影印,及制,摄像,传阅或其它类型方式,转给第三方:4、未经提供方以书面方式授权或同意,无论出于盈利还是非盈利的目的,收受方均不得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及/或出售,转让给第三方;5、除了为实施本项目的目的而必要的复制以外,收受方不得复制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 息。收受方对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所作的复制品应标明属于提供方。应提供方任何时候 提出的书面要求,收受方有责任将对方提供之资料及/或信息及任何复制品完整退还或销毁并向 提供方发出正式的书面确认函。收受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这些资料及/或信息或其复制品: 6、收受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提供方提供之资料及/或信息仅为实
4、施相关项目的员工 所使用并使这些员工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内容;7、提供方拥有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及/或信息的所有权。收受方并不因为资料及/或信息的接 受而拥有资料及/或信息中所包含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其它知识产权。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或 者本协议另有规定,收受方也不因为资料及/或信息的接受而获得有关著作权,专利权和其它知 识产权的使用许可。8、在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收受方保证对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承担本协议 各条条规定的保密责任。9、接受方承担本协议各条条规定的保密责任期限为资料及/或信息揭露之日起三:年,保密义 务条条在本协议终止或到期后仍然有效。10、提供方提供的资料及/或信息和信息
5、如属下列范围的不在保密之列:(1)收受方能够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在提供方提供有关的资料及/或信息时,收受方已拥有的 资料或已获悉的信息:(2)收受方经合法渠道获取的已公开的资料及/或信息:(3)收受方在不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条件下从第三方获得的资料及/或信息,且该第三方未违反 对提供方负有的任何保密义务;(4)收受方能够提供书面证据证明,在不依靠提供方提供的应保密的资料的条件下自行开发或 研究获得的资料及/或信息;(5)并非因为收受方的原因,已成为众所周知的资料及/或信息:(6)提供方已通过论文,报刊或新闻媒介公诸于世的资料及/或信息;(7)甲乙双方同意不列入保密范围的资料及/或信息;11、保密义务
6、的除外责任在以下情况下,收受方有权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1)收受方按照有关辖区法院、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合法要求而披露的信息;(2)依提供方的书面授权而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第三条违约责任收受方违反本协议的,提供方有权要求收受方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损失,包括为了要求收受方 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公证费用等)。第四条争议解决如因本协议之内容产生纠纷时,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 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第五条其它1、对于提供方认为密级较高的重要信息或资料,提供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受方,另行告知保 密期限,不受本合同约定的保密期限的限制。2、任何一方未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得被视为已经放弃该项权利。3、本协议用中文书写,壹式贰份,由双方代表签署,签条并各执壹份。甲方:乙方:代表:代表:签条:签条: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