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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地质勘查基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 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根据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使用管理暂 行办法(吉财建(2006) 47号)、关于吉林省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吉财建(2009) 859号)、吉林省省级地质 勘查基金(周转金)拨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建(2010) 1309号)、 关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竣工决算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吉 财建(2013) 46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管理办法,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是
2、省财政目预算因 安排的主要用于我省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勘查和地质矿产调查评价的 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含为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 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中划入部分0和其他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和合作投资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以下简称地勘基金项目),包括:矿产远景调查,以及煤、地热等能源矿产、 黑色金属矿产、有色金属矿产、贵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矿泉水等水气矿产拗 查项目。第四条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基金中心)受省国土 资源厅、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地勘基金项目的立项、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主要 包括: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立项规划和指南,审
3、查论证立项申请报告、勘查实施 方案、成果报告,开展项目承担单位招标、签订勘查合同、下达任务书、申报和 管理地勘基金项目探矿权、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野外验收,成果验收、项目竣 工决算、资料汇交和成果转化等。第二章地勘基金项目立项管理第五条省基金中心根据吉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吉林省地质矿产勘 查规划、吉林省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方案、吉林省矿业权设置方案,组 织编制地勘基金项目立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附件1)。第六条 地勘基金项目可由省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提出,也可由市(州、 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勘单位主管部门、 具有固体矿产勘查甲级资质地勘单位和大中型矿山企业以建
4、议形式提出。第七条建立地勘基金项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由省基金中心负责 管理,原则上设立地勘基金项目从备选库中选择。省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的项目直接进入备选库;其它单位提出的项 目,通过省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的进入备选库第八条对全额投资的地 勘基金项目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 单位(招投标办法另行制定);对于技术复杂和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委托 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合作投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九条省基金中心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安排、统筹兼顾、量 入为出”的原则,从备选库中选取项目列入立项计划,并组织专家进行立项审查 论证,具体要求见附件2o(一)项
5、目论证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特殊情况可根据专业需求增加 专家数量。专家组设组长一人,负责组织论证和意见的汇总。(二)项目论证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顾问以及 其他有可能影响论证工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三)论证采用立会方式进 行。专家组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资料,并听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汇报,经质疑和 讨论后,分别提出个人的书面论证意见。(四)会议结束后,由专家组长组织专家组成员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统一 论证,提交专家组论证意见,报省基金中心领导审阅。(五)对专家组论证后,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实施的项目,由 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省基金中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6、;合作 投资的省基金中心与合作方确定投入资金核算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 构进行投入资金核算或评估,资金核算和评估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后,省基金中心与其签订合作投资协议。(六)地勘基金项目经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后,由省基金中 心下达地质勘查基金项目任务书(见附件3) o第三章地勘基金项目实施方案管理第十条承担地勘基金项目的地勘单位收到项目任务书后,在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经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初 审后,一式三份报送省基金中心。第十一条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符合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 29
7、号)等有关文件和技术标准,并满 足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写要求(见附件4),第一次报送不 符合要求的退回勘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第二次报送仍不符合要求的,变更 项目承担单位,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第十二条省基金中心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 审查(具体要求见附件5) o(一)实施方案审查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一人,特殊情况可 根据专业需求增加专家数量。(二)实施方案审查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可能影响实施方案审查 工作公正性的人员应当回避。(四)实施方案审查采用立会方式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资 料,并听取实施方案编制单位的汇报,
8、经质疑和讨论后,分别提出个人的书面审 查意见。(五)专家组长负责审查意见的汇总,起草专家组审查意见,报省基金中 心领导审阅,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 改、补充、完善,修改后的实施方案经专家组长复核合格后,一式两份报省基金 中心存档,由省基金中心正式下达实施方案审查意见书(附件6)。第十四条实施方案审查通过后,由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省基金中心 与承担项目的地勘单位签订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勘查合同书;合作投资 的项目,省基金中心分别与合作方和地勘单位签订吉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合作勘查合同书。第四章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条基金项目实施方案一经
9、审查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基金中心负 责项目质量检查、野外验收等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协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野 外监督检查和抽查,并对项目重大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 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季度、半年、年度报告制度(具体见 附件7) o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开工时必须向基金中心及当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提交野外开工报告,在项目实施中遇有重大的新发现和成果、重大技术业务 问题和其它急需报告的事项等,可随时报送项目专报,提出具体的请示内容、处 理意见和建议。第十七条省基金中心在收到报告后,对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给予明确的书面 答复。需要到现场了解情况的,及时进行现场调查明确处理意见。第十八条
10、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 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地勘基金项目的 勘查工作进行指导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管 理制度。承担单位应做好自检、互检和抽检工作,自检、互检率要达到百分之百, 抽检率要达到30%以上,各项检查均应作好文字记录。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成矿地质条件与原认知的地质情况有重 大变化或其他原因,严重影响勘查工程布置和找矿效果的,要及时做好项目任务 变更工作;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工程布置、主要实物工 作量、经费使用等确需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省基金中 心,经省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具体要求见附件8) o
11、重型山 地工程(钻探、坑探等)施工前必须书面征得省基金中心同意,方可实施。第二十条地勘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勘查单位如确需外协单位完成的,按 照工作内容和条件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外协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报请省基金中心 同意,并在施工前与外协单位签订外协工程合同(具体要求见附件9) o第二十一条地勘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省基金中心将组织有关专家,对 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工作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具体要求见附件10) o(一)野外检查的重点是有重要进展、重大成果的项目或存在重大问题的 项目。(二)野外检查的专家组原则上由参与实施方案审查的专家组成,一般 35 人。(三)专家组在检查中,可以根据项目承担单位建议
12、和项目实施的具体情 况,对实施方案和实物工作量进行适当调整,并报省基金中心备案。遇有重大问 题或资金超过预算时,专家组应向省基金中心请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项目的 处理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二条地勘基金项目除省基金中心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探矿权管理,遵守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营造和谐的 勘查环境。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野外工作结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省 基金中心提出项目野外验收申请,由省基金中心组织野外验收,对前期以物化探 工作为主的基金项目,在专项工作结束后由基金中心组织专家进行专项验收 (具体验收要求见附件IDo野外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成果报告的编写。第二十四条省
13、基金中心在收到项目承担单位野外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 对项目完成情况验收。(一)验收组原则上由参与实施方案审查的专家组成,一般35人,同 时邀请当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人员参加。(二)野外验收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三)野外验收实行百分制。验收组应在现场对项目工作情况评分并划分 等级。(四)野外验收过程中被验收单位应提交全部资料,回答质疑,并为验收 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五章地勘基金项目成果报告评审验收第二十五条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 当及时编制地质勘查报告, 按相关要求向省基金中心提出成果报告评审验收。第二十六条成果地质报告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不符 合要求的
14、一律退回修改补充。第二十七条省基金中心收到项目成果地质报告后,及时组织专家对报告进 行评审验收(具体要求见附件12) o(一)报告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经费较少、工作程度低的项目, 人数可适当减少,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并请省地质资料馆 派员同时对地质资料进行验收。专家组设组长一人,由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 担任。(二)报告评审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正性的 人员应当回避。(三)报告评审采用会议方式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资料,并 听取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质疑后,分别提出个人的书面审查意见。(四)专 家组长负责审查意见的汇总,起草专家组审查意见
15、。(五)报告编制单位要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补充、完 善,修改后的成果报告经专家组长复核合格后,由省基金中心正式下达成果报告 评审意见书。第二十八条估算(3333以上资源量的成果报告,省基金中心评审后,由项 目承担单位向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申请资源储量评审,并依据资源储量 备案证明,办理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第二十九条地勘基 金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报告经验收和评审后,由省基金中 心委托项目承担单位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9号)等相关规定, 向吉林省地质资料馆汇交原始地质资料和成果地质资料,资料验收归档合格后, 项目承担单位向基金中心提交资料汇交凭证及成果报告2份,附光
16、盘1套。以 上工作须在成果报告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逾期不完成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承担基金项目。第六章地勘基金项目竣工决算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成果验收后一个月内按照吉林省地质勘查 基金项目竣工决算编制要求(附件13)提交项目经费竣工决算报告,由于特 殊原因,经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审定同意终止的项目,也要编制决算。第三十一条地勘基金项目竣 工决算编制审核工作,由省基金中心统一组 织,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核。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基金 中心报送的地勘基金项目峻工决算,予以审查批复,同时进行资金清算。第七章项目成果管理及权益处置第三十二条省地勘基金投入形成的勘查成果,由省基金中心负责管理,并 按相关规定对成果进行转化和权益处置。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