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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2第三章 资产3第四章 负债6第五章 净资产8第六章 收入9第七章 支出9第八章 会计科目10一、资产类13二、负债类63三、净资产类72四、收入类81五、支出类84第九章 财务报表88第十章 附则103附件:104财务报表格式10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遵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
2、供与行政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行政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管理、监督和决策。行政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政单位自身和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第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第五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行政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第六条 行政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第七条 行政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3、第八条 行政单位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第九条 行政单位会计对资产、负债、净资产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收入、支出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第十条 行政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第十三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行政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监督和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
4、息使用者对行政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第十四条 行政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全部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行政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等。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对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一行政单位不同时期、不同行政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行政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预算执行情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
5、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三章 资产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前款所称占有,是指行政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行政单位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行政单位核算的资产。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收到和支用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
6、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行政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库存材料、政府储备物资等。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够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时确认。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
7、,但无法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的资产,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第二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以及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账面价值本制度所称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备抵科目(如“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账面余额后的净值。本制度所称账面余额,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计量。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但依法经
8、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不以货币计量入账,应当按照资产的实物数量登记实物账。第二十二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金额,应当根据无形资产原价和摊销年限确定。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价和折旧年限确定。第四章 负债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行政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
9、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行政单位的负债按照偿还时间的要求,分为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短期负债是指要求在1年以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等。长期负债是指要求在1年以后(不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长期应付款等。应缴财政款是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应缴税费是指行政单位按照国家税法等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应付职工薪酬是指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应付账款是指行政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等而承担的偿还期限不超过1年(含1
10、年)的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是指负责发放政府补贴的行政单位,按照规定应当支付给政府补贴接受者的各种政府补贴款。其他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除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应付及暂存款项。长期应付款是指行政单位应付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款项。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对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负债定义的债务,应当在确定承担偿债责任时确认。行政单位承担的债务中有偿付利息要求的,应当在会计期末确认应付利息。符合负债定义并确认的负债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行政单位承担或有责任(偿债责任需要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的负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11、第二十六条 行政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承担的相关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行政单位承担的负债中有偿付利息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合同规定的利息计算方法计量应付利息。第五章 净资产第二十七条 净资产是指行政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第二十八条 行政单位的净资产包括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其他资金结余、净资产保留、净资产抵减等。财政拨款结转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财政拨款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剩余的财政拨款滚存资金。其他资金结余是指行政单位除财政拨款收支以外的各项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滚存资金。
12、净资产保留是指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应收账款、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在净资产中对应的保留金额,代表着不能作为支出资金来源的净资产。净资产抵减是指行政单位的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应付政府补贴款、长期应付款等负债在净资产中对应的抵减金额,代表着需要对结转结余资金抵减的净资产。第六章 收入第二十九条 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三十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第三十一条 行政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
13、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第七章 支出第三十二条 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三十三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费支出和转出经费。经费支出是指行政单位自身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转出经费是指行政单位向其他行政事业单位转出各项资金的支出。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支付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五条 行政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行政单位应当对有关法律、法规允许进行的经济活动,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进行核算;行政单位不得以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为进行有关法律
14、、法规禁止的经济活动的依据。二、有基本建设投资的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规定,对基本建设投资进行单独设账核算。三、行政单位暂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科目。四、行政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因没有相关业务不需要使用的总账科目可以不用;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行政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本制度规定以外的明细科目,或者自行减少、合并本制度规定的明细科目。五、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15、行政单位不得随意打乱重编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第三十六条 行政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如下:序号科目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一、资产类11001库存现金21002银行存款31011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41021102101102102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51212应收账款61213预付账款71215其他应收款81301库存材料91311政府储备物资101501固定资产111502累计折旧121511在建工程131601无形资产141602累计摊销151701待处理财产损溢161901受托代理资产二、负债类172001应缴财政款182101应缴税费192201应付职工薪酬202301应付账款212311应付政府补贴款222391其他应付款232411长期应付款242901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