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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我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 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湖北 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增补的基本药 物。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第四条 仙桃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 采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 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 疟药
2、、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基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 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回款时间、 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 天。第六条 基药采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GMP层次的注射剂 和口服剂型选择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择一个产品,基药 采购严格实行一品两规,抗菌药物品种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品种,村卫生室不 得超过15个品种,所有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过渡期药品必须在院委会、药事 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的共同商讨下严格限量零利润使用
3、,过渡期过 后不得使用。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 会监督。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配送环节 存在的问题。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配送企业必须做 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第九条 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 作,应提前2个月 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第十条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 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中止合 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视。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 报批评,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给予批评、通 报批评;降职、免职等处理。基本药物购入登记验收制度一、基本药物的购入登记验收工作由药库(房)负责人负责,坚持“双人验 收核对,双人签字”的原则。二、基本药物购入登记验收必须以采购计划为依据,对药品通用名称、剂 型、规格、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价格核对无误后,再查看生 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按批号逐批进行质量抽查,检查药品包装,确定 无质量问题后再填写基本药物入库登记表。三、基本药物入库登记表必须具备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 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生产批号、批
5、准文号、有效期、购货日期、 验收人等项目。基本药物入库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签名,并交计算机入库人员 办理入库手续,及时进帐。验收单作为配送、审验发票、付款的重要依据。四、基本药物验收入库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发现配送药品与采购计划不符 或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入库。敷衍了事、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从 严查处。基本药物保存养护制度一、药库(房)应按照基本药物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 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鼠咬、虫蚀、霉烂、变质。二、按性质分类的药品应分别保管,编号管理,并设立账卡,随时登记, 保证帐物相符。三、基本药物出(入)库凭证、台帐以及处方,应分类按月保存备查。四、药库(
6、房)门窗应注意关锁,设消防设施及防鼠、防尘、防盗等设施, 严禁吸烟,防止火灾。五、有关毒、限剧药的保管,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执行。六、药库(房)必须设立药品效期表,做到快进快出、先进先出,对过期 失效、霉烂变质的药品要及时报废处理,对冷藏药品要配备必备设备Q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制度一、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单位必须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并通过LED屏、公示牌等形式对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二、试点单位公示的基本物价格必须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和剂 型。三、基本药物价格有变动的,试点单位必须在1周内更新公示内容。四、基本药物价格公示后,对病患者及社会反映的有关问
7、题,试点单位应 认真听取和解答。基本药物使用统计报告制度一、基本药物试点单位应固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基本药物统计报告工作,按 要求填报月、季度、年统计报表以及临时性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消耗 用量和库存情况。二、试点单位要坚持每月末对库存基本药物进行一次清仓盘点,填写清仓 盘存明细表,摸清购销情况,及时核定损耗和调账。每季度进行一次统计分析, 弄清临床对基本药物各个品种的需求量,为制定采购计划、完善基本药物制提 供依据。三、试点单位所有基本药物统计报表都必须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上 报Q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一、基本药物试点单位要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规 定,切实做好基本药物
8、不良反应监测工作。二、各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的监测、分析、 登记及上报工作。三、医务人员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发现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该对 患者做好正确的解释工作,应与医疗差错严格区别开来,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要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及时报告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并按程序上报 相关部门。四、若遇热源反应或危及生命的药物不良反应,应将药品留样封存于冰箱 中,切勿冷冻。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人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 表,并及时向区卫生局医政股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报告。五、药房要固定人员每月到临床科室收集、登记基本药物不良反应情况。六、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工 作会议,对基本药物安全性进行分析、评价,作为淘汰药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