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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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教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质量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0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

2、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供暖、供气以及电力、通信、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等;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和学校管理的开发部门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开发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第四条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前期筹备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校行使相应职责的建设单位。第五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基建处、审计处、计

3、划财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发展规划处、工会主要负责人及用户代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为单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具体职责包括:(一)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二)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招标工作;(H)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材料、设备采购工作;(四)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审定造价和使用功能发生较大变化的基建项目变更、签证;(五)监督和管理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七)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

4、事项。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基建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招标、采供等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分别负责相应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基建处要积极维护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第八条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二章立项与可行性

5、研究第九条各学院、各职能部(处)门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基建处提出下年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第十条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第十一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涉及新校区规划和教

6、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并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省、市发改委、教育厅等上级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按规定报省、市发改委或教育厅审批。第三章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第十三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工程的性质和类别,由基建处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及勘察、设计的委托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第十四条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设计招标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基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7、)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审批手续;(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造成的浪费。第十五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相关部门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规划审批等;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第十六条基建处在组织设计过程中,要对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同时征求校内使用与管理部门意见,优化设计,力求布局合理、功能齐备、经济、美观、适用,并必须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8、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设计图纸招标后在施工中非技术原因原则上不作变更,若变更则需基建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报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第四章招标与合同管理第十七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项目咨询、勘察、设计、监理、跟踪审计、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9、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第十九条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工程资料报送、廉政要求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审计处审核,相关部门会签。第二十条基建处负责落实基建工程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第五章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开工前,基建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10、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二条基建处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现场代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第二十三条基建处现场代表必须熟悉其管辖工程的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和合同内容;必须深入工地加强工程管理和现场监督,严格把好工程质量关;必须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的进场验收及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工作,控制材料消耗和工程进度;加强对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与工程监理密切配合,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规范及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协调处理工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和管理问题。第二十四条基建

11、工程的质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基建处现场代表对政府委托的监督机构的监督及监理单位的监理须给予积极配合和协调。第二十五条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管理严格按照XX师范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资料审核管理办法执行。变更超出立项核准文件总投资10%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立项审批部门)调整概算重新审批。第二十六条薨建工程材料、设备采供工作在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监督和管理下进行。大宗基建材料、重要物资设备的采供按相关规定执行。基建材料、设备采供按照“甲方供应”、“甲方认质认价乙方采供”和“乙方自主报价一次包干”三种类型分别实施。工程项目中对上述三种方式的选用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约并

12、明示。第二十七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基建处现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隐患等问题,经发现要及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第六章资金与财

13、务管理第三十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与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第三十一条基建资金与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建资金的投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决算,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第三十二条基建财务会计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健全基建资金与财务会计的内部管理制度;(二)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H)组织基建资金收入与支出、基建项目成本的会计核算;(四)按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及时筹措资金,保

14、证工程用款;(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的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六)参与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工程招标、合同签订;(七)参与施工工程的造价控制,竣工验收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八)定期收集汇总基建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项目效益分析报告。第三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第三十四条基建资金按基建程序支付。经学校同意后,可按教育厅批准的前期费用计划,支付前期费用。基建工程项目未经批准开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第三十五条严格基建工程项目的付款及审批制度。基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分包(二次招标)项目、

15、材料及设备采供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付款。在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原则的基础上,工程完工后决算前支付款额一般不得超过预计工程款的80%;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工程总造价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才可支付工程质保金,质保金的退还额度以基建处的核算为准。对于特殊情况下的超进度付款,必须报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批。第三十六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的;(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16、第三十七条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基建工程成本管理,按工程项目核算成本,分别建账,保证基建工程成本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乱摊乱挤成本,不虚列谎报成本,不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要及时清理往来款项,保证资金规范运行。第三十八条财务会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各项财务活动实行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基本建设资金的行为,财会人员应及时提出意见。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反映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投资与审核管理第三十九条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第四十条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规定,加强项目计划与财务预算的整合,杜绝无预算的项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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