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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重庆市地方标准DBDBJ 50-051-20XX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The Fire Planning Code For Small Towns In Chongqing20XX-07-31 发布 20XX-01-01 实施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XX153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主编的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已经我委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我市强制性工程建设标准,编号DBJ50-051-20XX,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标准由重庆
2、市建委和市公安局负责管理,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人和镇汪家桥新村119号,邮编:401147,联系电话023-67315489)。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目 次1 总则2 术语3 消防安全布局4 消防站及消防装备5 消防通信6 消防供水7 消防车通道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条文说明附录B 消防设施常用图例1 总 则1.0.1 为建立和完善重庆市小城镇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小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落实并控制小城镇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用地或位置,提高小城镇预防和抵御 火灾的整体能力实现小城镇消防规划编制的规范化,依据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
3、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小城镇。1.0.3 小城镇消防规划的主要任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根据小城镇性质、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及用地布局,确定小 城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内容,指导小城镇消防工作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1.0.4 小城镇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小城镇总体规划相一致。 1.0.5 乡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的接待区、历史文化名镇(街区)的消防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6小城镇消防规划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
4、定。2 术 语2.0.1 小城镇 town本规范所指小城镇是指重庆市行政辖区内,除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外,由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县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建制镇。2.0.2 中心镇 key town指在区(县)域内的一定区域范围与周边村镇有密切联系,有较大经济辐射和带动作用,作为该区域范围农村经济文化中心的建制镇。2.0.3 一般镇 small town指小城镇中除中心镇以外的建制镇。2.0.4小型消防站small fire station指专为中心镇设置的,有一定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要求,并配置少量消防车辆和器材的消防站。2.0.5微型消防站 mini-fire station 指专为
5、镇区人口在2万人(含)以上的一般镇而设置,配置少量消防车辆和器材,建筑面积较小的消防站。2.0.6 消防室 fire room 指专为镇区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一般镇而设置,供小城镇消防队员集中活动,并放置消防器材的站房。3 消防安全布局3.0.1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3.0.1.1必须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等场所和设施在镇区规划建成区以外单独布置,并应与人员密集的公 共建筑或者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供应等场所和设施的防火安全距离应在自身用地范围内解决。3.0.1.2对现有布局不合理的,特别是
6、影响小城镇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等场所和设施必须进行改建和调整,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限期迁移或者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3.0.1.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工厂等生产区应布置在小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者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应布置在城镇河流的下游,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小城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3.0.1.4应合
7、理规划小城镇输送油类和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输送油类和可燃气体管道及其保护范围内修建任何建筑或者堆放物资。3.0.1.5 应明确镇区内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安全的通行净空高度。3.0.2旧城棚户区改造、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及风貌街区保护性规划和开发、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等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3.0.3应按照小城镇综合防灾的要求,综合利用城镇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敞空间兼作应急避难疏散场所。4 消防站及消防装备4.0.1 消防站布局应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范围,结合用地布局结构综合确定。4.0.1.1中心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小型消防站。4.0.1.2规划人口在2.0万人
8、以上(含)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微型消防站。4.0.1.3规划人口在2.0万人以下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消防室。 4.0.2 消防站选址应满足以下要求:4.0.2.1消防站一般应布置在其服务区的适中位置,且交通方便、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4.0.2.2消防站用地边界距离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一般不应小于50米。4.0.2.3为保障消防站自身安全,消防站用地边界距离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建筑物、生产装置、油罐或油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或储罐区等,一般不宜小于200米,并应布置在其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或侧风向。4.0.2.4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镇道路,至规划道路红
9、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4.0.3 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以下原则确定:4.0.3.1小型消防站应单独建造,其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4.0.3.2微型消防站宜单独建造,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在临街建筑物内,且在平街层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150平方米。4.0.3.3消防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并应设置在建筑物平街层。4.0.4小型消防站的消防装备配备与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表4.0.4小型消防站的主要消防装备与人员配备标准消防车 机动消防泵 水带 人员配备 常规器材工具 个人装备
10、1辆轻型消防车 2台 500米 1218人 消火栓扳手、水枪、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 按所配消防员数量配备4.0.5微型消防站消防装备配备与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0.5的规定:表4.0.5微型消防站的主要消防装备与人员配备标准消防车 机动消防泵 水带 人员配备 常规器材工具 个人装备1台轻型车(搭载机动泵) 2台 300米 812人 消火栓扳手、水枪、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 按所配消防员数量配备4.0.6消防室消防装备配备与人员配备应符合表4.0.6的规定:表4.0.6消防室的主要消防装备与人员配备标准消防车 机动消防泵 水带 人员配备 常规器材工具 个人装备1台消防摩托(搭载机动泵)
11、1台 200米 68人 消火栓扳手、水枪、分水器、接口、包布、护桥等 按所配消防员数量配备4.0.7 应具体落实并有效控制各类消防站规划建设用地,并编制消防站规划选址图册。5 消防通信5.0.1 可采用将110报警服务台、119报警服务台和122报警服务台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报警服务台的“三台合一”的报警方式。5.0.2小城镇的通信交换局与消防站之间应设置报警专线。5.0.3镇消防站应与区、县(自治县、市)公安消防站和临近消防站建立消防通信联络。6 消防供水6.0.1消防给水可与生产、生活用水管网合用,宜布置成环状。当消防用水量、水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或修建专用消防水池。6
12、.0.2消防用水量和水压应符合下列要求:6.0.2.1在规划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根据人口数量多少确定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同一次火灾灭火所需要的水量,并不应小于表6.0.2.1要求:表6.0.2.1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次) 一次火灾用水量(L/S) 人数(万人) 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次) 一次火灾用水量(L/S)1 1 10 5 2 252.5 1 15 10 2 356.0.2.2凡新规划建设的小城镇、居住区、工业区,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毫米,最不利点市政消火栓的压力不应小于0.10.15MP,其流量不应小于15L/S。6.0.3
13、新规划建设的小城镇的消火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0.3.1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6.0.3.2沿城镇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6.0.3.3消火栓距车行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米。6.0.3.4市政或室外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100毫米和两个直径65毫米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一直径为100毫米的栓口,并应有明显标志。6.0.3.5每个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6.0.4应积极保护水源,保障充足消防用水。6.0.4.1镇区内有河流、湖泊、水库等天然水源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综合治理后兼作消防水源。并应在其岸
14、边设置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或平台,并应能到达消防车辆。6.0.4.2无天然水源和城镇供水管网的小城镇,应合理布点消防蓄水池。6.0.4.3无消防给水设施的棚户区,应规划建设人工蓄水池。每个水池容量不宜小于50立方米,水池之间间距不宜超过300米。7 消防车通道7.0.1小城镇道路必须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米。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7.0.2消防车通道的车行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7.0.3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米,门垛之间的净宽不应小于4米。7.0.4尽端式消防车通道应设置能满足消防车回车的场地。7.0.5消防车通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荷载。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A.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