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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代拟稿)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环境规划与目标考核第二节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第三节环境影响评价第四节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第三章防治环境污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大气污染防治第四节土壤污染防治第五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六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七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
2、例适用于四川省所辖行政区域。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 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土地、矿藏、 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基本原则】 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原则。第四条【绿色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大力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第五条【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按期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不断改善环境质
3、量状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明确相关综合办 事机构具体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2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六条【环保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 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环保投入幅度与经济增长速度相协 调,对重点污染防控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域要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政府、社会组织、 企业、个人等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环境保 护的经济政策,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加快发展。第七条
4、【科教宣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环 境保护的政策,鼓励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及团队开展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文化建设,科学有效开展环境保 护宣传教育,落实环境保护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鼓励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等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营造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 容,各级行政学院、干部学校应当将环境教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保护教育,提高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 弘扬环境保护先进典
5、型,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保护依法进行舆论监督。3第八条【行政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 督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组织开展 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管理,推动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依法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和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协助环境保护等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6、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 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九条【公众参与】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第二章 监督管理4第一节 环保规划与目标考核第十条【环保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作 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会
7、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跨行政区域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质量改善 等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一条【目标考核】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 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分解下达环境保护目标任 务,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上一年度环 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
8、府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建立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定期 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目标 任务的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全面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第十二条【联防联控】建立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主体功能区划、区域流域环5境质量状况,制定环境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流域联防联控方案, 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区域和流域内有关市(州)、 县(市、区)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统一监测的要求,开展环境污染联合防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交叉
9、执法。第二节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第十三条【排污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 放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分解下达。重点 污染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本省实际情况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超过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 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
10、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可以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6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五条【排污权使用和交易】建立和实行排污权使用和 交易制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取得排污权指标。排污权使用和交易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六条【规划环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综合性规划或指导性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 说明;编制专项
11、规划,应当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由编制机关委托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机构 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 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在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将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作为重要依据。按照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 见,对于相关项目环评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
12、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7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编制机关应 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第十七条【项目环评】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 行分级分类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登记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除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其余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
13、门拟订,经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情形的,应当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 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 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再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8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第四节环
14、境监测与环境执法第十八条【环境监测体系】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设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建立统一 的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实现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提升生态环境监测预警评估能力和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 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及辐射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监测,统一向社会发布环境质量信息,定期将环境质量现 状及变化趋势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第十九条【环境监测机构职责】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根据环 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监测和检测报告。环境监测机构
15、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 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9的部门,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 绝、阻挠和拖延检查。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实施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执法证件。全省环境保护执法,应当统一行政执法证件,规范行政执法着装,明确行政执法车辆标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的设施、设备:(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