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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试点证券公司创新1方案)的评审工作,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推动证券业 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关 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协会根据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 券公司评审暂行方法评审通过的试点证券公司。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创新方案系指试点证券公司依据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旨在开展未纳入中国证监会行政 答应或审批范围的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方案。证券公司证券业务产品创新主要系指证券公司依据自身业务 进展需要和行业进展趋势改变,改良或变
2、革现有业务或产品的创新行 为,包括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 务等方面的创新。第四条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应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审 后方可实施。其次章创新方案的基本要求第五条 试点证券公司的创新方案应当具备新奇性或独创性, 并具有有用性。新奇性,是指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方案或做法与传统证券业务产 品相比有明显的不同。独创性,是指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方案或做法与传统证券业务产品相比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有用性,是指创新方案能够实施,具有相应的产品和业务管理 模式,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掌握流程,并且能够产生创新效果。第六条试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业务产品创新活动,应向协会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申请报告;(二)创新方案;(三)创新方案有关当事人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本;(四)负责创新方案运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阅历和资格状 况;(五)净资本计算表;(六)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试点证券公司创新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方案说明;(二)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