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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资金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规审计部和审计人员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应当客观公证、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第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合规审计部的要求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审计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第二章审计范围、内容、方法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经费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房建、码头、航道、防波堤、仓储、铁路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2、基本建设项目),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备选库”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结算审计造价咨询单位备选库。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主要包括:1检查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2 .检查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建设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3 .检查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4 .检查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5 .检查工期、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标准。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方法有:1 .集团公司
3、合规审计部直接审计;2 .与集团公司相关部室(单位)组成联合审计组进行审计;3 .委托备选库内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计。第八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进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审计方法。第三章审计要求及审计处理第九条被审计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1 .开工前审计意见书;2 .经被审计单位确认的工程结算书(纸质盖章版结算书及造价软件电子版结算书);3 .竣工图纸(纸质版及电子版)和竣工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记录表、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等);4 .工程前期相关手续(如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开工报备手续等);5 .工程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评标报告(涉及统筹
4、实施的项目提供相关直接委托资料,如未招标备案书、招标控制价或报价等。);6 .施工合同;7 .工程材料发票;8 .工程变更资料;9 .造价咨询单位选用说明;10 .资料移交清单;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将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为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结算资料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做任意修改或撤回。经审核结算材料不齐全的,被审计单位需在7日内补齐相关材料。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配合集团合规审计部对工程竣工实体进行现场复核,对结算资料中的问题进行澄清答复。第十二条项目审计结束后,由集团公司合规审计
5、部根据审计报告拟定、下发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意见书和合同约定办理工程结算付款。第十三条对审计中发现的不实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在工程结算时将予以调整。第十四条对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中有下列行为的,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抄送或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处置。1 .违反*(集团)有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2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3 .拒绝或者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结算审计职责的;4,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建设项目结算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5 .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6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第四章考核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合规审计部对照本办法,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考核。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有限公司合规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管理工作流程基本建设项目竣I结算审计管理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