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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老汉居住在孟老汉居住在A村,有甲、乙、丙三子女,村,有甲、乙、丙三子女,甲子与孟老汉居住在一起,乙、丙分别居住在甲子与孟老汉居住在一起,乙、丙分别居住在B、C村,孟老汉因病去世,留有两万元存款和村,孟老汉因病去世,留有两万元存款和4间住间住房,甲、乙、丙三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村委房,甲、乙、丙三人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村委会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于会干部以村委会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于众。即孟老汉的存款由甲、乙、丙三人均分,并众。即孟老汉的存款由甲、乙、丙三人均分,并以乙系女儿并已嫁他村为由,以乙系女儿并已嫁他村为由,4间住房分别由甲、间住房分别由甲、丙二子继承,乙对此
2、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丙二子继承,乙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消村委会的决定。本案中村委会是否有权对求撤消村委会的决定。本案中村委会是否有权对这一继承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乙有权向哪一法院这一继承纠纷作出处理决定,乙有权向哪一法院起诉?起诉? (一)主管的概述(一)主管的概述 1 .概念概念 人民法院民事主管也称为人民法院民事主管也称为“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的主管主管”或或“法院主管法院主管”,民事诉讼中的主,民事诉讼中的主管,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定范围管,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就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
3、间解决民事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其实质在于确立民事审判权的运作范围,其实质在于确立民事审判权的运作范围,即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凡即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审判;凡依法应由其他机应当受理并予以审判;凡依法应由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关和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则无权受理。 2.2.意义意义 (1)有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与实现。 (2)有利于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3.立法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1)立法规定
4、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主体标准 内容标准(2)问题 其一,模糊、笼统,且缺乏应有的涵盖力; 其二,案件定性不准。如选民资格案 其三,没有独立的审判权异议制度 (1)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保障当事人接近司法救济的原则 (2)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兼顾公正与效益原则 (3)以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以实定法依据为主,衡平正义观念为辅原则辅原则5.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1)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主管的民事纠纷,无法彻底解
5、决时,都由人民法院主管,通过民事审判最终解决纠纷; 一个纠纷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只要其中有属于法院主管的,该纠纷一并归法院主管,采用审判的方式解决。 法院的裁判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对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具有约束力。 (2)人民法院与乡(镇)人民政府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 (3)人民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主管问题的关系 (4)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的主管问题的关系 1)与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 2)与劳动仲裁委员会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案例:案例: 苏某因给车间主任提意见被扣1个月工资,苏不服气想到人民法院去告车间主任。 请问,苏某可否向法院告状?要具备哪些条件? 评析: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6、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指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己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司权益受到侵害,或者是与自己所要告的公民和单位为民事权益发生了争执,才能作为原告起诉。 所谓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是指原告要告谁,提起诉讼请求解决什么问题,提起诉讼的根据是什么,有何人证、物证。 所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指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如计
7、划生育事项就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所谓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起诉人必须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案件中讲的扣发工资一事不属于人民法院受诉范围,所以不能到人民法院去告。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民事诉讼中的管辖就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院之间和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与民事案件的主管相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与民事案件的主管相比较,二者的关系体现为:主管是确定管辖比较,二者的关系体现为: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具体的前提和基础,管
8、辖是对主管的体现和具体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落实;没有主管就无法确定管辖,没有管辖也就使主管失去了确定的意义。也就使主管失去了确定的意义。2.意义意义 (1)管辖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内容,它体现了国家主权的精神,管辖权的完整和科学可以维护和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组织的合法权利。 (2)管辖的直接功能在于明确各级法院之间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推诿或争夺管辖的现象发生,使民事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3)管辖制度的明确性和科学性,使当事人清楚自己行使诉权的方向,避免了因 管辖不明带来的告状无门现象,为当事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提供了
9、便利。 (二)划分管辖的原则(二)划分管辖的原则 1.两便两便 2. 公正审判公正审判 3.负担均衡负担均衡 4.确定性与灵活性确定性与灵活性 5.有利于执行有利于执行 6. 维护主权维护主权(三)确定管辖的具体因素(三)管辖的分类(三)管辖的分类1、在立法上的分类:、在立法上的分类: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 2、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 法定和裁定管辖法定和裁定管辖 专属和协议管辖专属和协议管辖 共同和合并管辖共同和合并管辖(四)管辖恒定(四)管辖恒定 1.概念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10、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2.管辖恒定的两种情形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权限。 级别管辖的级别管辖的特点特点在于,它是划分不同级在于,它是划分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总体别的法院之间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总体上的分工,并不直接涉及某一具体法院。上的分工,并不直接涉及某一具体法院。(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我国采取的是多元标准我国采取的是多元标准 外国则主
11、要以诉讼标的价额为标外国则主要以诉讼标的价额为标准。准。 1、案件的性质。 也就是指案件属性,它有一般和特殊的区别。一般民事案件较为简单,往往适合于级别较低的法院受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较高级别的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管辖。 2、案件的繁简程度。 诉讼价额即诉讼金额的大小。曾经有人反对以此作为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第20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
12、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据此可以看出,诉讼金额的大小也应是我国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 3、案件的影响范围。 这是指案件涉及面大小、案件处理结果对社会的影响范围。凡是案件涉及的地区、部门、参加人较多和处理结果影响较大的,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反之则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三)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13、民事案件 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四)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有两类:一类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及其确定标(一)地域管辖的概念及其确定标准准 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诉讼管辖。 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地域管辖是确定同级法院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依照依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包的规定,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
14、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它又称作辖。它又称作“区域管辖区域管辖”或或“土地管土地管辖辖”,是在案件审判级别确定后对管辖权,是在案件审判级别确定后对管辖权的进一步划分,主要解决同级法院之间哪的进一步划分,主要解决同级法院之间哪一个法院管辖的问题。一个法院管辖的问题。 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地域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和基础,地域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落实。两者共同构管辖是级别管辖的具体落实。两者共同构成管辖制度的核心内容。成管辖制度的核心内容。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 二是法律事实与辖区之间的联系; 三是诉讼标的,
15、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一般地域管辖(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一般地域管辖是指当事人的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诉讼管辖。关系确定诉讼管辖。 1. “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是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标准。的原则,即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世界各国原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立法通则。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普遍采用的立法通则。它对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裁判的顺利执行,便利被告人的应诉,以及
16、限制裁判的顺利执行,便利被告人的应诉,以及限制原告对诉权的滥用和被告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有着原告对诉权的滥用和被告人权益的特别保护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重要的积极作用。 2.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对此作了例外规定,适用“被告就原告”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意见第6条至第16条对一般地域管辖的实践问题作了特别补充:第一,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