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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地)住建系统归口单位:为加强我省住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厅起草了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现向各单位征求意见,请将修改意见于8月15日前反馈厅法治建设处。联系人:张婉联系电话:0451-53644869电子邮箱:jstfgc2019年8月8日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逐步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住建领域监管新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2、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征集、记录、查询、使用和管理,以及信用档案数据库、信息系统的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谁监管、谁记录,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对管理的责任主体的严重失信名单进行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含勘察、设计)、房地产业(含物业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的企业,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
3、造师、注册监理师等住建领域注册执业人员。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严重失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严重违法、多次违法或严重违约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重点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管理行为。第六条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住建领域黑名单管理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省住建领域黑名单管理平台,指导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黑名单管理工作。第七条各市、县级住建归口单位(以下简称“认定单位”)按照层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黑名单的管理,明确承办部门,落实责任制,加强对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的监督检查以及“黑名单”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4、的核查。第八条“黑名单”有效期限由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依据情节予以确定。“黑名单”有效期为12个月。第九条将“黑名单”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启动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第二章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与撤销第十条全省各级认定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开。第十一条“黑名单”的认定依据:(一)司法裁判;(二)住建领域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方面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形成的通报;(五)各级政府在联合惩戒机制中确认的住建领域违法失信信息;(六)对举报、投诉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其他法律法
5、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依据的信息。第十二条省住建厅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定全省“黑名单”认定标准,各级认定单位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第十三条全省各级认定部门,在认定失信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认定主体应当自收到书面陈述、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应当出具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十五条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书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身份证号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列入依据、权利救济的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的机关名称。当
6、事人对刑事判决提起再审或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当暂停认定。第十六条当事人被列入“黑名单”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严重失信责任主体认定书之日起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存在错误的,原认定部门应当立即更正。第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的,认定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删除“黑名单”记录。第十八条“黑名单”有效期限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但对于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需要修复的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在有效期限内未能
7、完成修复的,“黑名单”有效期限顺延至修复完成之日。第十九条需要修复的“黑名单”由责任主体在完成修复之后,向认定部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撤销条件的由认定部门向责任主体送达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黑名单”撤销通知书,并在“黑名单”中予以撤销。第三章“黑名单”的结果应用第二十条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在以下方面实施重点监管或依法限制:(一)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二)对建筑类企业,加大对其所承揽项目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三)不得作为行业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四)对建筑业企业,依法限制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五)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
8、(六)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作为企业(单位)申请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时的企业主要人员使用。(七)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省内建筑业企业,由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并对其进行资质动态核查,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提请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吊销资质。(八)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上限实施处罚。(九)对注册地在省外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通报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房地产市场主体,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
9、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二)不列入各类免检、免审事项范围;(三)暂停其相关资质、备案登记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备案登记证书的,进行实地符合性审查;(四)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及管理服务的投标活动;(五)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六)取消参加住建系统评先评优资格;(七)约谈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九)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十)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十
10、一)其他可以采取的惩戒措施。第二十二条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主体,给予以下联合惩戒措施:(一)限制其申报特许经营许可;(二)取消参加住建系统评先评优资格;(三)取消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的资格,已经取得的暂停政府资金的支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黑名单”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黑名单”信息真实、完整。对于采集、列入、公布虚假“黑名单”信息或篡改结果的,省住建厅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纠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告
11、知书2 .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认定书3 .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撤销通知书4 .黑龙江省住建系统责任主体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告知书经查,你单位于年_月_日,存在的行为,违反了第一条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列入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期限为一个月,自年月日至一年月日(需要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限顺延至修复完成之日)。根据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到我单位进行
12、书面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告知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我单位。邮编:,地址:,联系电话:O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送达人:年月日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认定书经查,你(单位)于年_月日,存在的行为,违反了第一条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将你(单位)认定为列入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期限为一个月,自年月日至一年月日。(需要修复的严重失信行为,惩戒期限顺延至修复完成之日。)根据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五日内到上一级主管部I1申请复核
13、。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送达人:年月日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撤销通知书经查,你(单位)于年_月日,存在的行为,违反了第一条的规定。根据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已将你(单位)认定为列入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期限为一个月,自年月日至一年月日,由于你单位在有效期届满后,仍未完成失信行为的修复,故惩戒期限顺延至修复完成之日。根据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已完成严重失信行为的修复,现将你(单位)从黑龙江省住建领域责任主体严重失信名单中予以撤销。特此通知。当事人:送达人:年月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