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繁殖材料企业资质要求及检疫审批手续流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植物繁殖材料企业资质要求及检疫审批手续流程.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植物繁殖材料是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统称,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含转基因植物)等。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一)资质要求1国外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出口商、种植企业和相关设施注册登记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出口商、种植企业和相关设施的注册,按海关总署与输出国家(地区)有关主管机构签订的输华植物繁殖材料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规定办理。通常由输出国家(地区)进行注册,并向海关总署提供。登录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点击“企业信息”-“植物类”,可查询获得输出国家(地区)注
2、册的企业及产品名单(荷兰马铃薯微型薯、韩国大花蕙兰、美国阿拉斯加马铃薯种薯、智利种球、荷兰种球、以色列葡萄苗)。2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输入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1)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2)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农业农村部,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办理指南
3、见本书第十三章第四节、第五节;(3)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3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海关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地方隔离检疫圃办理指南见本书第十四章第十节。4海关监管场地植物种苗应当从进境植物种苗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进境植物种苗监管场地名单”357-(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海关申报,除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贸易凭证外,还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输出国家(
4、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特定国家证书要求详见本小节“(五)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检疫要求”;(2)同意调入函(跨关区调运到异地检疫监管的需提供);(3)原产地证书。2录入要求在产品资质栏目选取“325-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许可证”(需办理检疫审批的)、“331-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332-国(境)外引进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并填写许可证编号等信息。申请附条件提离的,勾选“两段准入”项下“附条件提离”申请,并随附海关考核报告。(三)产品相关要求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不得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详见本书附录2-2)所列的各类生物。1口岸检疫海关对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
5、料的运输、加工、存放和隔离检疫等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管理。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后,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地点检疫、处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有效防疫措施。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核销手续。需调离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辖区进行隔离检疫的进境繁殖材料,入境口岸海关凭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予以调离。2隔离检疫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海关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海关凭隔离检疫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和隔离检疫方案办
6、理调离检疫手续,并对有关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进入隔离检疫圃实施监管。海关对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实施检疫监督。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使用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3其他要求供展览用的植物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所在地海关的检疫监管,未经其同意,不得改作他用。展览结束后,所有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须作销毁或退回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用途的,按正常进境的检疫规定办理。展览遗弃的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生长介质或包装材料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进入保税区(含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等)的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须外包装完好,并接受海关的监管。特定国家产品
7、检疫要求详见本小节“(五)进境植物和植物繁殖材料检疫要求”。4附条件提离经口岸现场检查未见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进境种苗,可根据企业申请,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允许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存放于符合防疫要求的场所。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后,企业凭海关放行通知办理通关手续。申请附条件提离的,口岸检查未见异常,完成取样送检后即可提离至存放场所。向口岸海关提出附条件提离申请的进口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海关信用等级不为失信企业的;自有或有委托的存放场所,须经海关考核确认符合有关防疫规定,包括具备相对独立的存放空间、完善的出入库管理制度、防止有害生物逃逸、环境干净整洁等条件。进口企业应遵守海关监管相关规定,未经海关允许,不得将相关货物调离存放场所,不得销售、使用。进境种苗实施附条件提离一般适用于存放场所与进境口岸在同一直属关区内。如存放场所与进境口岸在不同直属关区,进口企业可提出申请,由相关直属海关根据风险评估,制订协同监管方案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