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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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海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包括村(居)级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及其属下单位,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及其属下单位以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以及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镇人民政府改

2、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行政指导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法经营、民主决策原则;坚持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农村

3、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工作,在实施重要事权中村(社区)党组织具有先知、先议和领导把关权力。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必须通过“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以下简称“资产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确保集体资产管理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台账,严格按照要求将所有集体资产信息录入“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和“佛山市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南海)(以下简称“财监平台系统”),如实反映集体资产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每年对集体资产进行清查核实,对盘盈盘亏的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

4、处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依法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管理范围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

5、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等。(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收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农用地的投包。(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的出租、转租、出让、转让、出售、拍卖、抵押等。(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转租、出让、转

6、让、出资、抵押等。(四)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及补偿、征用及补偿。(五)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变更。(六)农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处置(报废、变卖、转让、移交)。(七)农村集体公共设施项目建设。(A)农村集体资产日常的维护、维修、保养、保护等。(九)其他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第十条除依法征收土地和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集体资产的集体所有性质。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管理人员,不得以农村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第十二条因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需要调整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或者因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包括解散)需要处分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及

7、其成员的意愿,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取得、变更、灭失依法需要登记的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登记。第十四条对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区相关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争议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五条未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台账,保证集体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管护:(-)定期检查集体物业的消

8、防、供配电、给排水、燃气等设施设备,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维护保养。(-)定期检查集体资产建筑结构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消除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三)加强对耕地、鱼塘等农用地质量的保护,保障农用地地力,确保农地农用。第三章议事决策机构及规定第十六条经联社的资产管理议事决策分为四个层级,一是成员大会,二是成员代表会议,三是联席会议,四是社委会会议。经济社的资产管理决策议事分为三个层级,一是成员大会,二是成员代表会议,三是社委会会议。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户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成员

9、代表会议应当有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议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经联社联席会议由村(社区)党委(总支)、村(居)委会、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委会(理事会)领导成员组成。会议由党组织负责统筹安排,应当有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以上的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会议成员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以上通过。社委会会议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全体成员参加,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村(社区)党组织可派人列席经济社社委会会议,经济社党组织书记应列席本经济社的社委会会议。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议事决策应“一事一议”,采取“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的方式表决。第十九条成员大会或

10、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委会(理事会)执行和落实;社委会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由监事会进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委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依据章程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负责。社委会成员、财务人员和与社委会成员、财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第四章经联社的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条下列集体资产管理事项,由社委会制定方案,提交村(社区)党组织研究并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经村(社区)党组织审议同意,提交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经镇(街道)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

11、表会议决定,并将表决结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备案:(-)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出资、抵押的,集体物业转让、抵押、拍卖的。(三)集体农用地、物业出租面积、租金数额较大的事项。(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五)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数额较大的事项。(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经营、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农村集体资产统租、托管等重大事项。(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A)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九)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进行融资的。(+-)其他应当由

12、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一条下列集体资产管理事项,由社委会制定方案,提交村(社区)党组织研究并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经村(社区)党组织审议同意,由联席会议决定,并将表决结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备案:(-)集体农用地、物业出租面积、租金数额达到中等规模以上的事项。(二)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数额达到中等规模的事项。(三)投资数额达到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四)其他应当由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二条下列集体资产管理事项,在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由社委会会议决定:(-)集体农用地、物业等资产出租面积、租金数额较小的事项。(二)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数额较小的一般性事项。(三)投资数额较小的一般

13、性建设项目。(四)其他应当由社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三条经联社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社委会会议的具体资产管理交易决策权限以及需要由镇(街道)审核的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经济发展情况、资产规模等自行确定和细化,并报区农业农村部门及自然资源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应当将成员大会所作决议决定进行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委会应当在成员代表会议、联席会议、社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参会人数、会议内容及决议决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五条成员代表会议所作决议在公示期内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

14、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讨论后进行表决。联席会议所作决议在公示期内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代表会议重新讨论后进行表决。社委会会议所作决议在公示期内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联席会议重新讨论后进行表决。第五章经济社的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下列集体资产管理事项,由社委会制定方案,并征求经济社党支部和党员意见,经所属村(社区)党组织审议通过后,提交村(社区)“两委”商议,经镇(街道)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并将表决结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终止(包括解散)时集体资产的重组、调整等事项。(-)集体经营性建设

15、用地出让、出租、出资、抵押的,集体物业转让、抵押、拍卖的。(三)集体农用地、物业出租面积、租金数额较大的事项。(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的分配方案。(五)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数额较大的事项。(六)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前期整理开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经营、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农村集体资产统租、托管等重大事项。(七)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A)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九)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进行融资的。(+)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第二十七条下列集体资产管理事项,由社委会制定方案,并征求经济社党支部和党员意见,经所属村(社区)党组织审议通过后,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将表决结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备案:(-)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二)集体农用地、物业出租面积、租金数额达到中等规模的事项。(三)购置、处置固定资产数额达到中等规模的事项。(四)投资数额较小的建设项目。(五)其他应当由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第二十八条经济社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社委会制定,征求经济社党支部和党员意见,经所属村(社区)党组织审议通过后,提交村(社区)“两委”商议,经镇(街道)审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并将表决结果向村(社区)党组织备案。第二十九条集体农用地、物业等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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