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冲刺检测试卷附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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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4月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冲刺检测试卷(附答案及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下列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运用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A、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应证据时,如果当事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且陈述前后一致,则法院可以支持其主张B、鉴定结论可以是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报告,也可以是当事人委托专业机构对专业问题出具的报告C、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不利于该当事人的证人证言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D、视听资料不得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参考答案】:B【解析】:根

2、证据规定第7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由法条可知,A选项错误。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塞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以上两个法条说明,鉴定机构既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委托,也可以由法除委托。所以,B选项正确。证据规定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

3、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由法条可知C选项错误。视听资料可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法律并非对此做出限制,只有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D选项错误。2、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一项?A、经过简易支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

4、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C、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D、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参考答案】:D【解析】:甲公司作为买受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其交付方式为简易交付,因此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设备被烧毁时,甲公司并未支付价款,所有权仍归乙公司,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公司已

5、经履行了交付义务,设备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C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所有权保留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合同也没有特别约定,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3、张某与王某系夫妻.张某因业务关系认识李某,遂与李某出双入对,进而同居生活.后张某经不住李某软磨硬泡,与李某到李某户籍所在地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得知后,十分气愤,欲到法院起诉.王某及其亲属提出的下列主张,能够得到支持的是A、王某请求李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B、王某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C、王某不提出离婚,仅单独诉请张某赔偿其所遭受的精神痛苦D、王某的父母请求张某赔偿各项物质损失【参考答案】:B【解析】:

6、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王某只能请求其配偶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选项错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

7、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中,王某有权在离婚诉讼中同时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B选项正确:但不得不起诉离婚,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主张,C选项错误:其近亲属也不是合格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人,D选项错误,故本题答案为B选项.4、某市的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地方性法规,规定公民如果要经营某种商品,不但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而且要得到文化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类似规定。关于这一部地方性法规的说法正确的是?OA、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地方性法规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B、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对于该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法规已经作出了规定C、该地方性法规是违法的,因为地方性法规对

8、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的条件D、该地方性法规是合法的【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16条的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故A、B项中的理由不成立。第I6条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所以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由上可知,D项显然不正确。5、刘某以赵某对其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赵某妹妹曾拒绝本案主审法官王某的求爱,故王某在明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

9、,毁灭赵某无罪证据,认定赵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宣告免予刑罚处罚。对王某的定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徇私枉法罪B、滥用职权罪C、玩忽职守罪D、帮助毁灭证据罪【参考答案】:A【考点】徇私枉法罪、法条竞合的处理【解析】王某的行为显然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这一行为既触犯滥用职权罪。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存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法条竞合关系。由于刑法第397条明确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以,对于王某应该以特别罪名“徇私枉法罪”定罪处罚。帮助毁灭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王

10、某不是为了帮助赵某,而是为了陷害赵某,他显然不成立本罪。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6、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在一定情形下,证券交易所可决定暂停其上市交易。以下对暂停公司债券上市情形的说法中不准确的是:A、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B、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C、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

11、条件D、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参考答案】:B【解析】:第六十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第六十一条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2、7、A国人在B国有住所,死于C国并在D国留有不动产,其继承人向D国法院提起诉讼。D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A国法律,而A国法律冲突规范指向B国,C国和D国法律。如果D国法院认为此案应当采取反致的方式适用某一国法律,则该法院适用哪国法律?A、A国法律B、B国法律C、C国法律D、D国法律【参考答案】:D【解析】:反致的最终结果是适用法院地法。8、以下为恒泽建筑公司破产案件中当事人提出的破产抵销主张。其中哪一项不能合法成立?A、甲工厂主张抵销23万元:“恒泽公司收取我厂141万元预付工程款后,未履行合同即宣告破产;在此之前,我厂有23万元给恒泽公司的结算款,付给的汇票因填写不当被银行退回。”B、乙工厂主张

13、抵销49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前,恒泽公司欠我厂设备货款120万元;恒泽公司曾退回我厂一台质量不合格的机器,其已付价金为49万元,双方达成协议按退货处理。”C、丙公司主张抵销85万元:“我公司欠恒泽公司工程款187万元;在恒泽公司破产宣告后,M建材厂将其对恒泽公司的85万元债权转移给我公司,以抵偿其欠我公司的债务。”D、丁公司主张抵销142万元:“我公司欠恒泽公司工程款256万元;在恒泽公司破产宣告前,我公司作为保证人向银行偿付了恒泽公司所欠的142万元债务。”【参考答案】:C【解析】: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

14、其所负债务的权利。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因此,破产抵销权的要件有:(1)须破产债权人主动行使:(2)须破产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因此,A、B、D项应无疑问。C项中,丙公司通过受让M建材厂的债权而成为破产债权人,其以破产债权抵销所负的债务从现行法上看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如果用于抵销,将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人的债权人不能平等受偿。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破产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此时,如果允许其与破产人的债务人的债务相抵销,就会使其他破产债权人因破产财产收入

15、的减少而蒙受损失,而转让破产债权的人则可以得到比其他债权人高的偿还率,受让破产债权的人实际偿还的债务额也大大减少。为了杜绝此种情况,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他人对破产人的破产债权的,应不得用于抵销。故本题应选C。9、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A、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B、国籍分属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C、缔约国中注册登记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D、以上三项的总和【参考答案】:A【解析】:您所在用户组没有权限查看答案解析。10、贾宝石,男,35岁,无子无女,无工作无收入,三年前丧偶,从此疯疯癫癫,人称“花痴”。父母连气带病,也已故去,留下遗产300万。现在宝石的姐姐、外祖父都想担任其监护人,为此发生争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贾宝石的监护人顺序是姐姐、外祖父,前者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排除后者B、贾宝石的监护人顺序是外祖父、姐姐,前者有监护能力的,可以排除后者C、贾宝石的外祖父、姐姐是同一顺序监护人,二者有争议,可以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D、贾宝石的外祖父、姐姐对此争议,只能先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他们中指定,不能直接请求法院进行指定【参考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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