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秋季全国法考试卷二综合测试卷附答案及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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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秋季全国法考试卷(二)综合测试卷(附答案及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某市电信局在为用户办理电话入户事宜时指定用户在电信局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电子器材商店购买电话机,购买者减收100元手续费。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哪项?A、电信局的建议用户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不是限定购买,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B、电信局对购买指定商店的电话的用户减收手续费是正常的促销手段,不构成不正当竞争C、如果该商店销售的电话机价格不比其他商家高,质量合格,那么电信局的行为就不是不正当竞争D、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中并不要采用户是否受到损害,如果其他经营者受

2、到损害,又满足其他条件就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此案中电信局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参考答案】:D【解析】:参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2、某晚,陈某(19岁)在回家途中,发现前面有一女青年孤身一人行走,遂心生歹意,尾随其后。当行至某一黑暗僻静处时,陈某抓住该女青年,欲行强奸。在女青年苦苦哀求下,陈某打消了强奸念头,转身离去。对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OA、犯罪未遂B、犯罪预备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C【解析】本邈考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1款分别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3、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些规定可看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包括四种: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本题中,陈某从欲行强奸到离开这个过程中的行为符合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2)自动放弃犯罪,虽然陈某是在女青年的苦苦哀求下离开的,但此时,陈某是在能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的;(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以陈某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又由于陈某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情况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已构成犯罪,也应排除D。3、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

4、交付执行前,突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有权决定张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是哪一个机关?A、省监狱管理机关B、负责交付执行的公安机关C、负责监所监督的检察院D、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参考答案】:D4、拓海公司系私营独奏企业,因欠债被诉诸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拓海公司仍未还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公司无偿还能力。在下列后续措施中何种是正确的?()A、裁定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B、裁定终结执行C、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D、裁定执行该公司投资人的其他财产【参考答案】:D【考点】执行承担详解:执行规定第76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

5、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所以,D项当选。5、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参考答案】:B【解析】:参考答案B测试点保证责任。【解析】:本题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来解答:第一,汽车遇车祸损毁前,丙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汽车遇车祸损毁前,甲物的担保总达16万元,故丙应承担保证贵任的数领是4万元。第二,汽车遇车

6、祸损毁后,丙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驿第38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住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汽车遇车祸损毁后,保险赔偿金3万元应当作为代位物成为甲物的担保,此时甲物的担保总达14万元,故丙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数额是6万元。故选项B正辎。6、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OO号)的规定,下列哪一种情况发生时,银行可拒绝付款?A、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B、货物的质量与合同的规定不符C、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台风灭失D、通

7、过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预借提单【参考答案】:D【解析】:UCP500下银行审单和免贪事项【详解】根据UCP500的规定,银行在议付货款时有审单义务,审单时要坚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即单据与信用证要表面一致、单单之间也要表面一致,银行才能付款,单证不一致银行可以拒付,单单不一致视为单证不一致。这里的单据通常包括提单、发票、保险单、汇票、装箱单、原产地证明、质检证明等。单单不一致就是指这些单据之间相互不一致,如本题中的D项即属于单单不一致,银行可以此为由拒绝付款。根据UCP500规定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信用证交易独立于基础买卖合同关系,基础合同履行的情况及买卖当事人的资信情况不能成为银行付款或

8、拒付的考虑事项,银行只能根据单单是否一致、单证是否一致来决定付款还是拒付,本题中ABC三项中的情况都属于基础合同关系,银行不得以之为由拒绝付款。7、某外国公司在向我国政府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时,存在以下情况,请问其中哪一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A、该外资企业由申请人独家出资设立B、申请人要求将该外资企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C、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将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但其产品仅有40%出口D、申请人声明该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将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参考答案】:D【解析】:根据外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在

9、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第3条第1款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第8条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根据以上规定,选项A、B、C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不当选。第16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故选项D不符合中国法律规定,当选。8、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问有下列一些行为,其中哪些不属于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OA、王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市,到邻市购买电器但当天即返回B、王某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会见多年未见的朋友C、经传讯,王某未及时到案D、王某在取保候审

10、期间私自会见证人并威胁其不准作证【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合法否。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选项B是被监视居住的犯

11、罪嫌疑人不得为之行为,而不是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禁止行为,故依题意当选。9、下列行为中,那些属于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A、行政处罚通知书B、劳动监察指令书C、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D、驳回申诉决定书【参考答案】:C【解析】A、B属于阶段性行为,D属于重复处理行为,都不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10、甲在处理家中旧物时,将一件旧棉袄当作垃圾扔掉,以捡破烂为生的乙觉得该件棉袄不错,遂带回家中,让妻子试穿,结果发现棉袄口袋中有3000元国库券,夫妻二人大喜,买来好酒好菜进行庆祝。正热闹间,甲同妻子前来索要国库券,乙及妻子拒绝返还。针对该案,下列说法正确的

12、是:A、甲的抛弃行为使其丧失对国库券的所有权B、乙基于所有的意思占有该国库券,根据先占取得国库券的所有权C、甲基于对棉袄的性质认识错误而做出了抛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D、甲能证明其对该国库券的所有权,故乙应将国库卷返还给甲【参考答案】:D【解析】:装在棉袄口袋中的国库券并不是棉袄的组成部分,与棉袄是两个独立的物,甲作出的抛弃棉袄的意思表示,不及于棉袄口袋中的国库券。乙也不能因为先占棉袄而取得棉袄中国库券的所有权,因为该国库券并不属于无主物,AB选项错误。棉袄与国库券是两个独立物,国库券并不是棉袄的附属物,所以不存在甲对棉袄性质认识错误的问题,不能撤销抛弃棉袄的意思表示,C选项错误。对

13、于该国库券,甲并没有抛弃的意思,国库券非基于所有人的意思而与所有人脱禹.属于遗失物,对于遗失物,拾得人有返还的义务,因此,D选项正确。11、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是比较广泛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OA、辩护人可以直接向被害人收集有关的证据材料B、辩护人经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直接向他们收集有关证据材料C、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D、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辩护人不能直接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直接收集证据,而是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

14、。故本题AB项不正确。根据高法解释第40条的规定,群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司法人员关于案件的讨论记录。故本题D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款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据此,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故本题C项正确。12、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丁公司要求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表达正确的是:A、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丁公司的同意B、乙

15、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丁公司C、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D、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履行债务【参考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及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债权转让协议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未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协议仅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债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故本期正瑜答案为C选项,ABD选项错误。13、周某到某家俱城购买家俱,看中了甲公司生产的“352”号红木家俱一套。双方达成协议,价款8000元,周某预讨订金4000元,甲公司保证3天内将货送到周某家。双方在“352”号家俱上作了标记。当晚,家俱城失火,该套家俱被焚。奉案应如何处理?A、由周某承担损失,周某应补交所欠贷款4000元B、由甲公司承担损失,甲公司应退还周某预付订金4000元C、由周某、甲公司双方严均分担损失,周某下补交贷款,甲公司下退还订金D、主要由甲公司承担损失,周某也应适当承担损失【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亦规定:“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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