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3号公告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投标-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3号公告 精品.doc(4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 告第33号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2月16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1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云南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系统集成和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其招标投标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智能化工程范围参照现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包括:1.智能化集成系统(含:智能化系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息化应用功能施工); 2.信息设施系统(含:通信接入系统、电话交换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室内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和其他相关的信息通信系统); 3.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工作业务应用系统、物业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服务管理系统、公众
3、信息服务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4.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含太阳能设备控制系统); 5.公共安全系统(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 6.机房工程(含:信息中心设备机房、数字程控交换机房、系统设备机房、通信系统总配线设备机房、消防监控中心机房、安防监控中心机房、智能化系统设备总控室、通信接入系统设备机房、有线电视前端设备机房、弱电间(电信间)和应急指挥中心机房及其他智能化系统的设备机房); 7.建筑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包括:建筑智能化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包括:设备选型、采购、系统安装及调试和运营维护。第四条
4、 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从事施工的还应当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五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合理、经济、适用的原则,积极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等适当超前的新技术。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1。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分为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设计招标(可包含智能化系统集成)和施工招标:建筑智能化工程概算价在500万元至1200万元(含本数)
5、的建设工程,可以采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第八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一) 填写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备案登记表,编制招标文件,报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 在指定的相关媒体发布招标信息;(三) 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四)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受理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五) 依法成立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六) 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评标结果和排名顺序,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七) 与中标人签订建筑智能化
6、工程合同;(八) 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备案表给予登记。第九条 招标时应当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投标人资格要求:(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招标应当依据项目系统构成、项目概算等实际情况,遵照资质管理规定,以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二) 专业性强的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如需提出超出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资质范围的其他资质要求的,需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建筑智能化工程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要求详见附件2。第十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投标人资格
7、审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格审查方式:(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或者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般按照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人资格审查一般按照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应当由专业人员评审,专业人员的组成参照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资格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两种情况。通过资格审查投标人的数量不足三家,招标人应当修订并公布新的资格审查条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家或三家以上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为止。特殊情况下,招标人不能重新制定新的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
8、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二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应当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一)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设计招标,招标人应当提供招标工程建筑及相关专业图纸,并明确招标工程概算价和投资控制要求;(二)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设计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附件3)的规定;(三) 施工招标应当明确招标设备材料清单; (四) 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时废标条款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列明,未列明废标条款的不得用作废标条件。(五) 采用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设
9、计招标的设计投标报价应当单独报价列支,其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XX年版)的规定,违规报价应当作为废标条件在招标文件列明。 (六) 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应当符合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附件4)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方法(附件5)。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者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需要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者相当于”的字样。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须不少于2
10、0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 投 标第十五条 参加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主体资格:(一) 独立法人、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二)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参加投标活动;(三) 注册地为云南省外的企业应当根据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入滇备案手续。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投标技术文件应当符合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技术文件编
11、制内容及深度要求(附件3)的规定。第四章 开标、评标、定标第十七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第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在全省统一的建设工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下列要求:(一)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招标人的代表以及与建筑智能化工程有关的建筑弱电、电子技术、自动化控制、计算机、通信等专业专家。评委应当以建筑智能化专业专家为主,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人数应当占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二)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三) 大型工程或者
1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建筑智能化工程,采取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从建筑智能化资深专家库中直接确定,必要时可以邀请外地资深专家参加评标。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委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独立、实事求是的评标原则。建筑智能化工程评标应当遵照本办法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评标步骤和注意事项(附件4)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投标评标方法(附件5)进行。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一) 采取公开和邀请招标方式的,推荐1至3名;(二)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候选
13、人。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5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开评标结果和排名顺序,并对推荐中标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推荐中标方案在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人:(一)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 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的,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且其违法行
14、为影响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也发生上述问题,依次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二十三条 依法应当进行建筑智能化工程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章 其 他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工程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按照不违背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工程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招标人不得以压低工程设计费、工程费、增加工作量、缩短施工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也不得与中标人再订立背离投标
15、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招标人违反上述规定将依法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交付的设计方案及报价向第三方转让或者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一) 未中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退回投标人;(二)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二十六条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招标和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招标的设计方案,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而未中标的投标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一) 采用公开招标,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补偿标准。若投标人数量过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行补偿;(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