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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拓相关技术合同审判工作新局面抓住机遇不断进取扎实工作进一步开拓相关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新局面本刊记者樊军全国相关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于1999年11月26日至2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针,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技术合同法实施以来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进一步推进相关技术合同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为相关技术创新和发展高科技,全面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杨金琪、蒋志培,科学相关技术部副秘书长段瑞春及来自部分高、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同志等70余人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2、李国光到会并作了重要讲话。李国光副院长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技术合同法实施以来相关技术合同审判工作作了简要回顾。相关技术合同法实施的十二年,是我国相关技术合同审判工作获得长足发展的十二年,取得了显著成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于今年3月15日通过,并于10月1日生效实施。合同法的重大突破就是结束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相关技术合同法三法并存的格局,经济合同法律关系、涉外经济合同法律关系和相关技术合同法律关系均被纳入到统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这对于我们的经济审判工作和相关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在谈到相关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如何贯彻执行合同法时,李副院长指出,要正确适用好总则的有关规
3、定,把相关技术合同审判统一到合同法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上来。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实现了三部合同法的统一,而合同法的统一,又主要体现为总则的统一,无论是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还是相关技术合同,都要受总则的约束。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适用好合同法总则的有关条文。在适用总则条文时,要特别注意以下一些新制度和新规定的执行。1关于要约和承诺制度。合同法第13条至第31条是对要约和承诺制度的规定,这是合同法对我国合同制度的丰富和完善,这项合同制度,给法院在判断合同成立相关问题上增加了可操作性。原相关技术合同法对合同成立规定的很简单,两句话:一句话是“相关技术合同自当事人在合同上签
4、名、盖章后成立;另一句话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自批准时起成立”。所以看不出来当事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另外,原相关技术合同法对相关技术合同成立的规定也不科学,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无需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依法成立的合同如果根据国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所以,我们在审理相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正确运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这项合同制度,处理好相关技术合同的成立相关问题。2关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而给对方当事人造
5、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是合同法规定的又一项新制度。合同法规定了两类情形的缔约过失责任:一类是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另一类是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情形。原相关技术合同法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因此,出现上述情形,有的只能按照侵权处理,有的则无法处理。现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规定,所以今后当事人在签订相关技术合同时再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法院就可以直接适用合同法第42条或者第43条的规定来处理。3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这也是合同法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指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和第51条所规定的合同,即限制行为相关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行为人
6、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这类合同的共同特征都是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由于不具备某种行为相关能力或者权利,需要经过具备相应的行为相关能力的人或者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如果得不到这种追认,则合同不生效。过去,我们在审理相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曾经遇到过不少这样的合同,处理起来比较棘手。现在合同法设立了效力待定这样一个合同制度,就可以很好地解决这类合同的效力相关问题。4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制度。我们在审理相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些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签订的合同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7、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于最后一种合同,过去我们都是根据相关技术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按无效合同处理的。对于前两种合同,相关技术合同法没有规定,实践中则是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按照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处理。现在,合同法第54条把上述三种合同全部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这是合同法的新规定。所以,今后在处理这类合同时,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按照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进行处理。当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则仍按无效合同处理。5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过去,我们在审理相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往往是按照合同双方是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来确定违约
8、责任的,即使合同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而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后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先履行债务的一方不能履行债务的,合同的另一方也要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照样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现在,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制度,那么再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根据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或者第68条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再认定依法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违约。6预期违约制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预期违约是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之一。过去,我们在审理相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也常常遇到预期
9、违约相关问题,但由于相关技术合同法对预期违约相关问题没有规定,所以处理起来难度很大。现在,合同法对这个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再处理这样的案件,就有了法律依据。在谈到正确适用好合同法关于相关技术合同分则的规定时李国光副院长指出:合同法第十八章是专就相关技术合同的一些特殊相关问题所作的规定,是体现相关技术合同特色的地方。在贯彻执行相关技术合同分则条文时,要特别注意以下规定的适用:1关于相关技术转化合同。相关技术转化合同是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新增设的一种相关技术合同类型,在过去的相关技术合同法中是没有的。相关技术转化合同是当事人就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
10、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而签订的一种相关技术合同。它的基本特征是将一项已有的相关技术成果经过后续开发研究使之成为工业化的成熟相关技术,从而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由于相关技术转化合同仍然带有开发研究性质,并有可能发生风险失败,因此,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特别规定,相关技术转化合同参照相关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过去,我们在审理相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不过不叫相关技术转化,而是把它视为相关技术转让中的某些特殊情形。例如,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相关问题的规定第43条所说的“小试、中试或者工业性试验”;第44条所说的“阶段性相关技术成果直接应用于工业化生产可能发
11、生的风险责任”等,就属于需要进行相关技术转化的相关技术成果,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这样的相关技术成果进一步工业化相关问题签订合同,就属于合同法第330条第3款所说的相关技术转化合同。这是需要大家注意的。2关于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合同法第355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或者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条规定表明,有关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已被纳入合同法所确立的相关技术合同制度的范围,这与原相关技术合同法是不同的。现在,合同法既然把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纳入了相关技术合同制度的范围,我们就可以依据合同法对相关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处理。但是,在依据合同法对相关技术合同的有关规定来处
12、理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时,还要执行我国相关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对相关技术引进合同的特别规定,尤其是对相关技术引进合同的审批和限制性条款的规定。3关于相关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合同法第349条对相关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的义务作了新的规定,即相关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相关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相关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合同法的这条规定来自于相关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6条。现在,合同法把它规定在相关技术合同一章里,那么,这条规定就不仅对相关技术引进合同的让与人适用,而且对国内相关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也适用。4关于相关技术中介合同、相关技术培训合
13、同。合同法对相关技术中介合同的相关技术培训合同采取了与相关技术进出口合同类似的规定,即相关技术中介合同和相关技术培训合同应基本上适用合同法关于相关技术合同的规定,但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这两种合同有特别规定的,应适用特别规定。5关于相关技术合同效力、解除的特殊规定。合同法第329条、第337条、第343条和第344条是对相关技术合同效力和解除相关问题的特殊规定,是合同法对原相关技术合同法的合理继承。这三条实际上是对相关技术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定。在这里,还需要指出的一个相关问题是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是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问题。过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相关问题的规定
14、第22条曾规定,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按照相关技术合同法处理,司法实践中,我们一直按照这条规定将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纠纷按照相关技术合同纠纷来处理。而现行的合同法没有将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规定到相关技术合同中,所以,今后再处理计算机软件开发、使用许可和转让合同纠纷案件,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关于如何处理好新旧相关技术合同制度的衔接相关问题,李国光副院长指出:合同法已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相关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这里有两个相关问题需要特别注意:一是如何适用合同法相关问题。关于这
15、个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计划作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拟对如何适用合同法作出统一规定。根据这个解释,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后的合同行为,一律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合同法实施前的合同行为,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合同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合同订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解释正式发布以后,这些规定对于相关技术合同也是适用的,各级法院应当根据上
16、述规定,正确选择是适用合同法还是适用相关技术合同法。二是新旧司法解释的衔接相关问题。随着相关技术合同法被废止,原来根据相关技术合同法所制定的相关技术合同实施条例和司法解释也相应的被废止,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合同法有关相关技术合同的规定作出新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就是提交这次座谈会讨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技术合同部分)若干相关问题的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还没有作出之前,就出现了司法解释上的真空,造成目前审理相关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困难。这段真空期怎么办呢?如果合同法有直接规定,应直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如果合同法只有原则规定,且原相关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相关问题的规定与合同法的原则规定是一致的,可以按照原来的规定的精神来处理,但不能在判决书中直接引用原来的条款,仍应引用合同法相应的条款。李国光副院长还就相关技术合同审判贯彻合同法应注意的有关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