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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母同成长孩子更成功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之际致全市家长的一封信尊敬的家长朋友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于2022年1月1. 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带娃”从传统“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呵护孩子健康成长,离不开广大家长朋友的充分理解和大力支持。在此,我们真诚向全市家长朋友发出以下倡议: ,工一树立科学育儿观念,让孩子教育“正” 一些。一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个家长对孩子的殷切期望。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育儿先育己,合格而父母不是天生的,请家长朋友们保持终身学习的态度,尽最大可能掌握科学的育儿方法,父母共同参与,给孩子上好人生第一课,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第一粒纽
2、扣,用对生活的饱满热情去影响孩子,用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去引导孩子,用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去鼓励孩子,让孩子从小立志成才、立德成人。二 提高亲子陪伴质量,让家庭氛围“好” 一些。.父母是孩子最好的榜样,一举一动都影响着孩子成长。请家长朋友们多花些时间陪伴孩子,多花些耐心帮助孩子,时刻注重言传身教、严慈相济,营造温馨和谐民主家庭氛围。尊重理解孩子,每天与孩子平等交流,倾听孩子心声,关注孩子感受,多赞赏、多鼓励,少责骂、少施压,成为孩子的贴心人、好朋友,让家成为孩子最有安全感的温暖港湾,让孩子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中传承优良家风、养篇良好品德、培育文明风尚。三、减轻孩子课业负担,让课余时间“实”
3、 一些。请家长朋友与学校密切配合,合力推动“双减”落地,拒绝培养“鸡娃”和搞题海战术,还孩子接触自然解放天性的机会和放学回家灯火可亲的期盼。教育引导孩子合理安排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从事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避免加重孩子学习负担,预防孩子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保证睡眠时间和质量。注重挖掘和培养孩子的兴趣特长,带孩子阅读经典、亲近自然.接触社会,参加各种教育实践活动,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加强艺体修养,促进身心健康。四、 加强家校沟通协作,让育人合力“大” 一些。 在漫长的育人征程上,我们与您共筑同一个梦想,这份促进孩子全面发展的“成长约定”需要家校协同与配合;请家长朋友们与学校、老师深入沟
4、通交流;多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参加家长会、家长学校,配合学校做好家访,有针对性开展家校联动教育,共同护航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同成长,孩子更成功!孩子成功的背后是家长的成长。亲爱的家长朋友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为孩子撑起一片健康快乐成长的天空!,中共XX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2021年10月23日法律全文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H一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家庭责任第三章国家支持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 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
6、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7、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
8、检察院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九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家庭教育提供社会支持。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支持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开展家庭教育服务人员培训。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
9、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第二章家庭责任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
10、,共同构建文明、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
11、、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二)共同参与,发
12、挥父母双方的作用;(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第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3、社区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第二十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二十三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
14、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三章国家支持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15、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养,鼓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指导,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和培训、公共服务产品研发。第二十九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