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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中学学生违反纪律处理规定第一条 根据XX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给予帮助和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经反复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普通高中学生可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条 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班主任和年段长提出,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意见,经学校行政会议或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签署,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除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三条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监护
2、人。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复议,并在接到学生及其监护人申诉件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学校及申诉人。第四条凡一学期迟到累计达10次者给予年段通报批评;累计达20次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累计达3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第五条学生不得随意旷课(有事、有病必须提前请假,并经教师准假,否则视为旷课)。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节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达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超过40节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第六条违反课堂纪律,经老师屡教
3、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及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其他纪律处分。第七条凡有吸烟、饮酒、赌等不良行为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八条 凡在校内外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造成较大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最高等级处分。因打架致人伤亡者,应负责赔偿医疗费等一切费用,触犯法律者送公安处理。第九条凡在QQ、微博、微信等网络上传播不良信息、诋毁他人、散布谣言者,传阅黄色书刊,看黄色录相、影视者,一经发现证实,视情节轻重及改正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最高等级处分。第十条偷窃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并如数退回赃款、赃物(损坏要折价赔偿)。对多次偷窃、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触犯法律者送公
4、安处理。第十一条 敲诈勒索他人钱物,或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最高等级处分,触犯法律者送公安处理。第十二条 进入歌舞厅、卡拉0K厅、电子(电脑)游戏机室、桌(台)球室、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加重处罚。第十三条对有谈恋爱行为者,给予教育引导;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其家长带回教育。第十四条 凡出口不逊,污言秽语,行为不文明者,给予年段通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发生戏弄、侮辱、恐吓他人事件,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后果的,要赔偿一切损失,并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五条恣意起哄、怪叫、吹哨、呐喊、围观,造成不良影响者
5、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听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六条 寄宿生未经生活指导老师同意留宿外人,或在宿舍里使用明火、私接电源者,除没收用火用电的器材外,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因违纪酿成事故者,依法处理。第十七条翻越栏杆、墙,攀爬危险物体,夜间攀爬宿舍楼者,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酿成事故者,依法处理。第十八条浪费粮食、水电,带假菜到学生宿舍用餐的;随地吐痰、随处泼水、随便乱丢垃圾等影响环境卫生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屡犯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九条 故意在墙壁上留下鞋迹、脚印、球印或其他污痕,或以墨水、颜料、粉笔、铅笔、刀子等故意污损破校园环境者,责其粉刷修
6、理,并视污损破程度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条 不慎毁坏公物应主动赔偿。有意涂改墙报、宣传标语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故意损坏门窗、课桌椅、床铺等公共财物的,除按公物保管制度赔偿外,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凡攀折、破、踩踏花草树木者,责令其补种,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该科成绩按零分计算、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操行评定降一等,并通知家长配合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作弊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三条学生在社会上有敲诈、偷盗等违法行为,受到公安拘留,回校后给予给予警告至最高等级处分。第二十四条 同一人多次违反纪律受处分的,处分的等级可逐次升级
7、,对屡次处理不思悔改者,要求家长带回教育或劝转。第二十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可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处分,经班主任同意,政教处审查,属警告、严重警告的,由校长批准撤销;属记过、记大过的,经校务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撤销。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方可撤消。第二十六条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及高三年最后一学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不予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德育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