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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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穗南农规字(2023)1号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区直各有关单位、广州南沙现代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将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特此通知。广州市南沙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3月17日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南沙区现代农业增量提质若干措施的顺利实施,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扶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营主体(企业、平台、组织类):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2 .在本区从事生产经

2、营活动、并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有直接贡献。3 .业务范围包括农业科研、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农业农村观光休闲,农业综合服务。(二)经营主体(农户个体类):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第二章支持扩大投资第三条支持经营主体加大农田基础设施、生产经营设施、智能管理设施(装备)、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资,区财政按投资额的45%给予补助,对已获得上级资金支持的,区财政给予最高1:1配套支持,但财政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75%,每家经营主体区财政补助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第四条经营主体在本细则有效期内实施的农田基础设施、生产经营设施、智能管理设施(装备

3、)、农产品加工设备设施等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投资,按农业项目“以奖代补”的方式申请补助。第五条农业项目“以奖代补”的办理流程:1 .在项目实施前,经营主体编制项目建设计划等资料,经属地镇(街)审核同意后,提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审定,批复项目,明确项目总投资及财政补助金额,确定财政补助的占比。3 .经营主体自行完成项目建设后,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镇(街)两级申请项目验收。4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5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镇(街)参与,根据项目投资额,专家一般由3-7人(单数)组成。

4、6 .验收通过的,项目实际补助金额按以下标准确定:(1)当项目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金额等于或大于项目批复总投资时,按批复金额予以补助;(2)当项目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金额小于批复的总投资,但达到批复总投资的2/3以上(含2/3)时,按以下方式计算实际补助金额:实际补助金额二批复补助金额X评估金额/批复项目总投资(3)当项目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金额未达到批复总投资2/3时,取消补助资格。如项目金额变动经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可以按变动后的金额核算。7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验收结果及补助金额,按程序拨付资金。第六条经营主体申请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投资)区财政配套资金,己获得上级资

5、金支持的,该上级支持资金必须是财政资金,且上级财政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经营主体需先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需求。第七条申请区财政配套资金,需符合区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各级财政补助金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75%的要求。第八条经营主体申请区财政配套资金,需提供上级财政资金批复文件、上级补助资金到账证明、项目总投资证明、项目验收确认(如有)等相关材料。第九条经营主体纳入区级统计的新增投资,区财政按投资额给予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20万元的贡献奖励。第十条经营主体申请新增投资贡献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1新增投资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奖励0.5%;2 .新增投资500万元

6、(含)至5000万元(不含),奖励0.2%;3 .新增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0.1%;4 .奖励资金分段累计,但每家经营主体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5 .新增投资中包含区财政补助的,必须扣除财政补助资金后,再计算奖励。第十一条经营主体申请新增投资贡献奖励,需提供投资项目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审计(评估)报告需要列明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第十二条经营主体新建(扩容)变压器,区财政给予每千伏安500元补助。年用电量超过10万千瓦时的,超出部分每千瓦时补助0.2元,每家经营主体每年补助最高30万元。第十三条申请新建(扩容)变压器补助和用电补助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各级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必须

7、是直接从事种植和养殖活动,其产值属于农业大类统计。第十四条经营主体申请新建(扩容)变压器补助和用电补助,需提供供电部门确认的新建(或扩容)变压器的证明、完成建设(或扩容)的证明、供电部门收取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等材料。第三章支持土地流转第十五条本区农户将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土地交由村集体统一流转、集约连片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区财政对参与流转的农户(流出方)给予流转补助每年每亩300元,对村集体给予工作经费每年每亩100元,上级有土地流转补助的,可以叠加补助。第十六条对农户流转土地的补助,需符合以下条件:1本细则有效期内新发生的土地流转,流转土地总面积达到50亩以上,流转期限达到5年以

8、上;2 .流转的土地必须由村集体集中经营,或村集体统一对外签订流转(租赁)合同;3 .村集体与用地方(流入方)签订合同面积不少于50亩、合同期不少于5年;4 .农户的土地流转补助,由所在村集体统一申报。第十七条对村集体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与土地流转有关的组织发动、面积审核、招商引资等相关费用支出。第十八条经营主体(流入方)通过村集体新增流转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流转面积100亩以上、流转期5年以上的,按流转面积每年每亩补助500元。第十九条申请农村土地流转补助,须符合以下条件:1 .本细则有效期内实施的土地流转;2 .申请者必须是土地实际使用方;3 .村集体集中经营使用土地,或经营主体与村集体

9、签订流转(租赁)合同;4 .土地连片,单个合同土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或因扩大经营而新增流转土地,连片总面积达到100亩以上;5 .流转土地的使用必须合法合规,且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比例不低于80%o第二十条经营主体租用国有农用地连片100亩以上、租用期限3年以上、租金每亩每年超过2000元、且租金水平与同区域同类型农用地租金水平一致的,租金超出部分区财政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亩每年500元。第二十一条申请租用国有农用地补助资金,除满足面积、年限、租金水平等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1 .申请者是土地实际使用方,而且必须是各级评定的农业龙头企业;2 .持续经营1年以上,土地正常使用,并正常履行

10、合同约定的义务;3 .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剩余年限达到3年以上;4 .土地的使用合法合规,且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比例不低于80%o第二十二条经营主体申报流转补助,需提供流转(租赁)合同、合同金缴付证明等材料。第四章支持发展农业生产保护设施第二十三条新建连栋钢架种植大棚连片面积达到10亩以上,按实际建设面积一次性补助每亩1万元;新建隧道式钢架拱棚面积达到10亩以上,按实际建设面积一次性补助每亩0.4万元;水产养殖鱼塘铺盖防渗膜连片达到5亩以上的,按铺盖防渗膜鱼塘面积补助每年每亩01万元;水产越冬棚覆盖薄膜连片达到5亩以上的,按覆盖薄膜鱼塘面积每年每亩补助0.1万元。第二十四条申请补助的生产保护设施,

11、需符合以下要求:1 .申请新建大棚(拱棚)补助,必须是本细则有效期内申请并完成建设的大棚(拱棚);2 .连栋钢架种植大棚的棚架主体材料必须是钢铁材料,有独立立柱,立柱间距一般不少于2米,棚架顶拱管不插地,棚肩立柱高度一般不低于2.5米;3 .隧道式钢架拱棚的棚架主体材料必须是钢铁材料,棚架拱管直接插地,棚高(拱管顶部)一般不低于3米,棚架拱管间距一般不大于2米;4 .鱼塘铺盖防渗膜必须覆盖整个鱼塘水体;5 .新建种植棚验收时必须覆盖薄膜,越冬棚1月份至3月份必须覆盖薄膜。第二十五条新建大棚(拱棚)建设前,经营主体需报请属地镇(街)现场查验,确认属于新建。第二十六条新建大棚(拱棚)完成建设后,经

12、营主体向属地镇(街)申请验收,验收期间应正常覆盖薄膜,鱼塘铺盖防渗膜还需提供已铺盖未灌水的现场照片。第二十七条属地镇(街)对申报补助的生产保护设施进行面积测量、计6 补助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五章支持粮食生产和耕地地力保护提升第二十八条对本区范围种植水稻,区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700兀O第二十九条每个经营主体单造种植水稻15亩以上才可申请水稻种植补贴。第三十条水稻种植补贴由镇(街)负责组织统计、审核、申报,按以下流程办理:1镇(街)按水稻种植面积统计要求做好面积统计,镇(街)对各村统计报送的水稻种植面积进行核实、汇总、上报;2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水稻种植面积进行抽查(抽查户数不

13、少于20%)、核实,计算补贴金额,发回各申报单位;3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公示水稻种植补贴核实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申报单位对申报补贴在土地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4 .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一卡通”方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户。第三十一条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料,区财政每吨补贴300元。第三十二条申请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料补贴,须符合以下条件:1 .商品有机肥料包括有机肥料、生物有机肥和液体有机肥料,商品有机肥供货企业必须是上级(文件)规定的名录中的供货企业,补贴有机肥品种符合上级(文件)规定的确定品种;2 .补贴对象是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经营

14、主体和大户,连片面积达到10亩以上;3 .每年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1吨。第三十三条申请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料补贴,按以下流程办理:1 .申请者购买认定的商品有机肥后3个月内,向所在行政村(或区属国企)提出申请;2 .所在行政村(或区属国企)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后,提供公示照片(2张),报镇(街)审核;3 .镇(街)审核后以镇(街)名义报送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4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各镇(街)上报有机肥补贴申请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补贴。第三十四条申请购买使用商品有机肥料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1 .广州市商品有机肥购置补贴申请表;2 .购肥合同;3 .经

15、营主体银行帐号或农户个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4 .申请者身份证明材料;5 .购肥发票;6 .土地租赁(承包)合同;7 .当年缴纳承包款发票或收据;8 .种植地点位置图;9 .种植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现场图片。第三十五条上级已有补贴的,可以叠加补贴,但总补贴单价不得超过有机肥正常售价。第三十六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动,支持农产品安全生产、粤港澳大湾区菜篮子基地建设。第三十七条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开展农业环境与资源保护行动工作计划,落实专项资金,并按计划组织实施。第六章支持扩大农产品销售第三十八条经营主体收购本区出产食用农产品,年实际交易金额达到IOO万元(含)-IooO万元(不含1000万元)、IOoO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分别给予5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第三十九条经营主体申请收购食用农产品奖励,必须是经营主体收购本区出产的食用农产品,并达到规定的交易金额。第四十条经营主体申请收购食用农产品奖励,需提供收购合同、资金支付证明等材料。第四十一条镇(街)组织相关村(土地所有权人),对农户(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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