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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发票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三、定义下列术语、定义适用于本办法:公司:是指XX有限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是指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及有控制权的企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过程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会计:是指公司财务部专门负责公司发票领购、开具、纳税申报等事宜的会计人员,对公司发票管理负有直接责
2、任。抄税:各公司把上月开出的发票全部记入发票IC卡,然后报税务部门读入税务部门服务器,以此作为为本公司计算税额的依据。四、职责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修订、废止和解释。五、制度内容第一章发票的领购第一条领购人:税务会计应随时检查发票的库存数量,及时购买,保证业务使用。第二条领购方式:公司申请领购发票时,由税务会计携带税控盘或金税盘、身份证,至自助领票机领票,领票人需实名领票。第二章发票的开具第三条开具人:财务部门指定的销售会计人员方可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第四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税务会计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票号码顺序填开;(2)税务会计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填列内容真实有
3、效、字迹清楚;(3)税务会计通过IC卡将发票读入到防伪税控系统,并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中的开具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4)发票联合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五条开具红字发票:(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退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3)如有原先开具的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则需要将该发票与红字发票存根联合并装订,并留存。第六条发票作废:如果打印机出错或者
4、开具的发票有误,应在系统提供的功能“发票管理/当前发票作废”下,处理作废的发票,不得跨月作废。所有作废发票应当加盖“作废”章,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第三章发票的保管第七条财务部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借、转让、代开、虚开发票。第八条税务登记变更:各公司应当在办理税务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和缴销手续。第九条未使用发票的保管:发票由税务会计负责领购、签收和保管,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存放在保险柜中。财务部应当建立发票领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不得丢失和擅自损毁。第十条已使用发票的保管:各公司税务会计应当按照税务
5、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每年应当归档,并至少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可以销毁。第四章发票的抵扣第十一条发票报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各公司财务部有权拒收。第十二条发票认证:各公司税务会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进行网上认证。第五章抄税和报税第十三条抄税:每月1日,税务会计针对申报期所属月份进行抄税。第十四条报税:每月15日前,税务会计或相关报税人员使用CA证书自行在各自税务网站上进行网上申报。六、附则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实施,财务管理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