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9版)(送审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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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元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19版)(送审稿)广元市城乡规划局2019年8月第1章总则1第2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2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4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7第3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113.1 建筑间距113.2 建筑退界143.3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17第4章建筑色彩及立面管理22第5章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管理24第6章建筑项目规划核实26第7章附则30附录一名词解释31附录二计算规则34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39附录四城市建设用地分类40附图一:广元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44附图二:广元古城范围示意图45第10.1条为加快川陕甘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加强

2、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第1.0.3条旺苍县城、苍溪县城、青川县城、剑阁新县城、剑阁普安镇的地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1.0.4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划定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第1.0.5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

3、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核心地段、重要滨水地段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强调以城市设计的合理性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第2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第2.1.1条在建设用地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第2.1.2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2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第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来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规模及位

4、置。表212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注:X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容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类别的兼容应符合规划要求;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第2.2.1条广元市中心城区按照规划区位、交通条件、功能布局、历史文化街区等因素,将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分为特别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详见附图一)O特别控制区包括:广元古城、皇泽

5、寺景区、千佛崖景区、昭化古城景区、盘龙机场周边受航空影响的区域。重点控制区包括:中心城区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核心地段、重要滨水地段等区域。一般控制区包括:中心城区范围内除特别控制区和重点控制区外的其它城市建设用地。第222条确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控制指标时,本规定中有针对小类相关要求的应按小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小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中类指标确定,如无对应的中类规划控制指标则按对应的大类指标确定。当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明确要求时,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必须符合本章关于建筑容积率的规划控制指标要求。第223条特别控制区范围内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有关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和有关设施影响

6、的相关控制要求确定。第224条住宅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第225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含批发市场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22.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指标分区jj-一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重点控制区504.0一般控制区503.0注:(1)单个地块具体容积率可根据城市设计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城市设计可在同一片区同期建设的项目中总体平衡容积率指标,但平均容积率不得大于本表规定,最高容积率重点控制区不大于8.0,一般控制区不大于4.5。(2)未进行城市设计区域,单个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本表执行。第226条行政办公用地规划控

7、制指标按第2.2.5条执行。第227条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以下规定执行。表2.2.7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用地性质建筑用途总建筑密度(%)总容积率高度服务设施用地幼儿园35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农贸市场5020.8且1.6不高于24米派出所2.4街道办事处2.4其它服务设施2.4社会停车场(库)2.4注:(1)车位数V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平方米;车位数2300辆的社会停车场(库),其停车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宜大于250平方米。(2)农贸市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o第228条高等院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0.5

8、且不大于2.5o有特殊需求的高校,如体校、航校等,可结合上述要求个案研究。第229条中小学用地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应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2210条科研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2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40%o第2211条社会福利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大于2.5,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若受航空限高、规划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不高于24米时,总容积率不大于1.8,总建筑密度不大于30%o第2212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文化设施用地、体育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外事用地、宗教用地等规划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其中:1 .新建、迁建医院的总容积率不大于3.0,总建筑密

9、度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改扩建医院的总容积率、总建筑密度等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2 .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影剧院、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建筑,应强调建筑特色与自然环境和谐相融,在满足规划退距、消防、安全等要求和绿地率大于30%条件下,其它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2213条批发市场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5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大于50%。第2214条工业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1工业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O且不大于3.0,总建筑系数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o2 .除特殊要求外,工业厂房层高不宜高于8.0米,当层高超过8.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

10、加倍计算。其他无特殊要求的工业用房应按多层标准厂房进行设计,层高不应高于4.2米。3 .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总建筑系数可减少5%。4 .项目建设其他控制指标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第2.2.15条物流仓储用地的总容积率不小于1.0且不大于3.0,总建筑密度不小于30%且不大于60%。当层高超过&0米时,在计算总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第2.2.16条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加油加气站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主要指供水用地、供电用地、消防用地、环卫用地等)的规划控制指标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第2217条受环境景观、特别设施或其他特定因素影响的区域,控制其开发强度的建筑容量

11、指标须通过专题论证后确定。第2218条因城市整体空间形态需要,适宜布置高层建筑且有条件布置高层建筑的区域,建筑高度可适当提高,建筑密度相应降低,具体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等指标须通过专题论证后确定。2.3建设用地规划控制第2.3.1条除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项目建设用地未达到表2.3.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表2.3.1开发建设用地最小面积规定建筑类别旧改区(平方米)新区(平方米)低层建筑10001500多层建筑15003000高层建筑30005000注:(1)本表建设用地面积指净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和代拆迁范围的用地。(2)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

12、的最小面积,不具备调整、合并的用地,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3)建设用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因周边用地已经完成建设,或因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如果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予以许可建设。第2.3.2条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地块之间的空间间距,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 .相邻地块之间的建筑只控制建筑间距。2 .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不得与幼儿园、小学、中学三类用地拼建),拼接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 .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

13、享。第233条设有农贸市场的用地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垃圾用房。垃圾用房的位置应方便使用,宜设置单独的对外出入口,前区布置应满足垃圾收集小车、垃圾运输车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业的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及环境相协调。垃圾用房内应设置给排水和通风设施,平面布局适应垃圾分类收集的发展需求。第234条新建建设项目,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门卫室等):1 .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总建筑面积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 .项目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

14、10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下,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总建筑面积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3 .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含30万平米),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总建筑面积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4 .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物业用房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o5 .配套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且设置于地面以上。第2.3.5条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

15、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2.3.6条建设用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表23.61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建筑用途机动车(车位/100Itf地上计容建筑面积)非机动车(车位/100Irf地上计容建筑面积)住宅21.01.0办公楼、写字楼21.51.0商业服务设施1.021.5医院20.81.5体育馆22.521.0影剧院20.82.0展览馆20.821.0工业品销售维修20.5一中小学20.3-交通枢纽及公用设施结合方案合理性确定注:(1)在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范围内不得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含有住宅建筑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净用地内不宜设置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如需设置的,则室外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计入停车位指标。不含住宅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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