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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加强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促进公司安全生产,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劳动部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四、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特种作业包括以下类别:(一)电工作业;(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四)压力容器作业;(五)起重机械作业;(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
2、他作业。五、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二)经县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日常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以定员核定的人数为标准,原则上公司定员在每年年初修订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如:组织机构变动或生产作业改变等),需调整定员的,由各单位上报增减定员计划,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核实,报主管经理审批后,方能予以调整。二、特
3、种作业人员的具体工作由其所在单位安排。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其日常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并建立台帐进行备案。三、特种作业人员原则上不准随意调动和更换工种,确因工作需要和本人原因需调整工种的,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部质安科,经生产部质安科审核,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调整。四、对未经批准,擅自调换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的单位,一经查实,扣发该单位行政领导当月的效益工资,同时该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的有关费用自理。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单位擅自安排未持证人员上岗工作,一经查实,扣发该单位行政领导三个月效益工资,该上岗员工做待岗处理;如发生事故,后果由该单位全部负责。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
4、力资源部、生产部查实,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不得从事该项特种作业工作:(一)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复审的;(二)复审不合格的;(S)持证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四)持证人死亡的。七、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经人力资源部、生产部查实后,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做待岗处理:(一)持证人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二)持证人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四)持证人与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记载的有关信息不一致的。违
5、反前款(一)、(二)项规定,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如因个人原因需要索取的,须补交公司报销的费用方可取走,并在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三章培训管理一、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其上岗资格由人力资源部、生产部认定。二、取证、复审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培训由直接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上报培训需求计划及需要培训的人员名单,人力资源部、生产部根据生产需要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培训事宜。三、复审时间为两年一次。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审培训、办证和考核等具体工作由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办理。五、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复审的有关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待取证或复审合格后,由公司报销一半费用。如不合格,费用自理。不在特种作业岗位工作的人员取证、复审等费用由其自理。第四章附则一、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