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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塑料一次性餐饮具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每批次产品抽取不少于3份最小销售独立包装,每份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40只(个),其中2份作为检验样品,I份作为备用样品。每份样品质量应不少于IOOg且与食品接触面的最小表面积应不小于IOdm2(若最小销售包装不是40只(个)的整数倍,需按采样数折算,保证检样不少于80只(个),备样不少于40只(个),避免损坏原包装)。2检验依据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I感官要求GB4806.7-20162总迁移量GB31604.8-20233高钵酸钾消耗
2、量GB31604.2-20164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5脱色试验(限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6特定迁移量(以睇计)(限PET材质)GB31604.41-20167特定迁移总量(以己内酰胺计)(限PA材质)GB31604.19-20168氯乙烯迁移量(限PVC材质)GB31604.31-20169大肠菌群GB14934-2016附录B10致病菌(沙门氏菌)GB14934-2016附录C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11霉菌计数GB4789.15-201612特定迁移总量(以对苯二甲酸计)(限PET材质)GB31604.21-201613特定迁移总量(以乙二醇
3、计)CRPET材质)GB31604.44-2016141,3-丁二烯迁移量(限有丁二烯单体的聚合物)GB31604.12-201615苯乙烯和乙苯残留量(限PS材质)GB31604.16-201616邻苯类增塑剂迁移量(限PVC材质)GB31604.30-2016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
4、及制品GB968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
5、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F1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根据GB4789.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4附则本细则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编制,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