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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及释义适用于XXXXXX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生产现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定期检验的管理。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3 .释义(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1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
2、大于或者等于O.I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S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1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OMPa-1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
3、等于0.I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4)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3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5)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
4、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高低水(液)位报警器、超压控制器、测温表(计)、超温报警器。4 .编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号【2014.1.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5 .职责5.1 总经理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5.2 副总经理对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分管责任。5.3 行政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外培、取证及证件档案管理。5.4 生产技术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安全监管。制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外培计划并报送行政人事管理部门。特种设备进行改造、
5、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对报废的特种设备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5.5 生产技术处负责特种设备的外委维修、电气维修及报废的管理,对须购置的新设备提供技术参数,交物资供应处。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办理报废手续,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5.6 物资供应处负责采购新特种设备。5.7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检修、维护管理、编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取证需求和培训计划。6 .工作内容和要求6. 1生产技术处6.1. 1在特种设
6、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收集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6.2. 2建立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记录(外部)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等安全技术档案。6.3.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6.4. 4汇总各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和计划,校核、制定总体培训计划,报送行政人事管理部门。6.5. 5汇总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报送的使用台账。6.6.
7、种设备使用部门6.2.1制定部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取证需求和培训计划,报送生产技术处校核。6.2.2制定岗位责任、隐患治理、操作规程、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6.2.3编制特种设备使用台账。6.2.4操作特种设备应当规定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6.2.5将生产技术处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后获得的登记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6.2.6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6.2.7制造分厂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G5002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6.2.8制造分厂进行或委托从
8、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_G5001和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G5003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6.2.9建立以下安全技术档案:(一)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二)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三)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四)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6. 3.1应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7. 3.2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部门负责人报告。8. 3.3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
9、时,应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9. 4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事故管理制度10. 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求10.1 造分厂余热电站锅炉1.1 .1生产技术处负责收集余热锅炉相关资料,到当地县级技术监督局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并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1.2 .2制造分厂报送锅炉、水质化验的操作人员取证需求和计划至生产技术处。7.1.3生产技术处汇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取证需求和计划之后,报送行政人事管理部门。7.1.4行政人事管理部门及时联系外培单位并组织培训、取证。7.1.5锅炉的水质化验、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和管
10、理工作。7.1.6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不得做与岗位无关的事。任何人不得强迫值班人员违章作业。7.1.7应保持锅炉厂房清洁、通畅、无杂物,电气设备及照明应符合有关规定。1.1.1 8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国家法规、规程,标准及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运行状况,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副操、水质化验员应做好各种记录。7.1.9 锅炉运行时,副操、水质化验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准时、认真地填写各项记录。当锅炉运行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报告有关人员。7.1.10 生产技术处要按时联系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定期做好锅炉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试验。
11、7.1.11 运行锅炉须定期进行内外部检验。7.1.12除定期内外部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7.1.12.1新装、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使用或恢复运行时;7.1.12.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运行一年后;7.1.12.3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7.1.13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放汽或放水试验。安全阀应每年定期校验一次。7.2压力容器7.2.1严格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维护检修、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查、试压、无损检测和变形的测定。7.2.2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压力
12、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7.2.3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标,未经领导批准,不可变动。7.2.4生产技术处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7.2.5加强容器、管道的防腐工作,容器和管道外表面要经常喷刷保持油漆完整,防止锈蚀。7.2.6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上岗作业。7.2.7压力容器配备的安全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并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7.2.8生产技术处每年至少对安全阀检验一次,压力和测温仪表每半年校验一次。7.2.9
13、压力容器每年应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一次年度检查。7.3气瓶7.3.1气瓶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使用部门指定工段长或主管负贞O7.3.2定期对气瓶储存和使用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涉及特种作业的,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作业。7.3.3气瓶要有可靠的防倾倒防护,乙燃瓶不得卧放。7.3.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其安全距离应三10米,并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7.3.5同时使用氧气瓶和乙快瓶时,瓶间安全距离应25米。7.3.6空、实瓶的瓶间安全距离21.5米。7.3.7空瓶的残余气压20.05MPao7.3.8气瓶移动作业时,宜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如需乙快瓶和氧气瓶放在同一小车上搬运
14、,必须用非燃料隔板隔开,严禁用叉车运送气瓶。7.3.9气瓶所使用的瓶阀、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单向阀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7.3.10氧气表、乙快表需经生产技术处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7.4厂内机动车7.4.1安全驾驶7.4.1.1驾驶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准开车,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行车驾驶操作规程。7.4.1.2严禁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公车私用。7.4.1.3机动车辆在厂区内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30公里/小时。7.4.1.4遇有结冰、积雪、积水的道路,无人看守的路口,遇有恶劣天气有雾能见度差的,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7.4.1.5各种车辆出入厂房、磅房、
15、仓库大门、加油站、危险地段及生产现场的车辆,时速每小时不得超过5公里。7.4.1.6恶劣天气能见度在5米以内或路斜坡在6%以上,生产作业路段长,长时间重载下坡的机动车辆停止行驶。7.4.1.7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禁止在车库、驾驶室内及其它禁烟场所吸烟。7.4.2车辆安全检查7.4.2.1各有车部门除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参加每年安全年终审验外,每月要进行至少一次车辆安全检查。所有机动车辆的刹车、方向盘、喇叭、灯等,必须是灵敏可靠。7.4.2.2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三检制度(出车前检查、行车中检查、收车后检查),做到车有故障不上路。7.4.2.3严禁驾驶人员过度疲劳开车或酒后驾车行驶,因此而违反交通规甚至造成事故的由驾驶人员负全责。7.4.2.4机动车驾驶室内严禁放置棉纱、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7.4.2.5驾驶员必须熟悉本车的性能、结构、原理,持证操作。7.4.2.6维护、检修车辆时禁止吸烟。7.5起重设备7.5.1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7.5.2使用部门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设立专人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7.5.3使用部门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7.5.4起重机械必须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