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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瑞安市饮用吸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1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塑料吸管: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150根,其中100根作为检样,50根作为备样。纸吸管:随机抽取同一生产者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600根,其中400根作为检样,200根作为备样。2检验依据检验项目表1塑料吸管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备注1标签标识标识内容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3流通领域抽查不考核此项目符合性声明GB4806.7-20165.2GB4
2、806.1-20168.4食品接触标识及特殊使用要求信息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5标识位置GB4806.7-20165.2GB4806.1-20168.6树脂名称GB4806.7-20165.2GB4806.6-20165.2及相关公告2感官要求GB4806.7-20164.2/3*总迁移量(乙酸)GB31604.8-2023流通领域抽查不考核此项目4*总迁移量(乙醇或水)GB31604.8-2023流通领域抽查不考核此项目5*总迁移量(植物油或化学溶剂替代物)GB31604.8-2023流通领域抽查不考核此项目6高锌酸钾消耗量GB31604.2-2016
3、/7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8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GB31604.7-2016/9*单体及其他起始物的特定迁移限量、特定迁移限量总量、最大残留量等理化指标GB4806.7-2016中4.3.2GB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流通领域抽查不考核此项目*根据预期接触食品种类选择相应的食品模拟物检验项目表2纸吸管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备注1感官要求GB4806.8/2铅GB31604.34-2016或GB31604.49-2016/3神GB31604.38-2016或GB31604.49-2016/4甲醛GB31604.48-2016/5荧光性物质G
4、B31604.47-2016/61,3.二氯2丙醇aGB4806.8-2023/73-氯-1,2-丙二醇i1GB4806.8-2023/8总迁移量GB31604.8-2023流通领域抽查不考核此项目9高镒酸钾消耗量bGB31604.2-2016/10重金属(以Pb计)GB31604.9-2016/11大肠菌群GB14934-2016附录B/12沙门氏菌GB14934-2016附录C/13霉菌GB4806.8-2023GB4789.15-2016/14标签标标识内容GB4806.8-20165.3/GB4806.8-20235.2流通领域抽查序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备注识GB4806.1-20168
5、.3不考核此项目符合性声明GB4806.8-20165.3/GB4806.8-20235.2GB4806.1-20168.4食品接触标识及特殊使用要求信息GB4806.8-20165.3/GB4806.8-20235.2GB4806.1-20168.5标识位置GB4806.8-20165.3/GB4806.8-20235.2GB4806.1-20168.6树脂名称(仅适用于接触食品层为塑料材质的纸包装产品)GB4806.1-20168.3GB4806.7-20165.2GB4806.6-20165.2注:a适用于生产日期在2023年6月30日及之后的产品。b适用于生产日期在2023年6月30日
6、之前的产品。执行其他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3判定规则3.1 依据标准GB/T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fT24693-2009聚丙烯饮用吸管QBfT4633-2014聚乳酸冷饮吸管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GB4806.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4806.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4806.8-20
7、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GB4806.8-20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3.2 判定原则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3.3 综合结论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