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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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申请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机构性质(单选)口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口高校其他_基地名称基地详细地址区街道基地负责人联系电话场地性质(单选)口自有口租赁口无偿使用场地使用剩余期限年专职创业服务团队人数基地已运营时间(年)基地服务内容(可多选)口创业培训口开业指导口政策咨询创业实训口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口商务代理其他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公共服务区面积(平方米)可容且舱业实做量(个)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个)现在孵创业实做量(个)其中自主创业人员在孵创业实体数量(个)专职服务团队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从事相关

2、工作时间(年)职务已入驻创业实体名册序号企业名称类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入驻时间房屋租赁备案号(须填一个及以上)备注123456789申报单位承诺本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记录,申请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不实,由本单位承担所有后果和责任。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年月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意见(盖章)月日区人力资源局就业促进科复审意见(盖章)年月日区人力资源局审批意见(盖章)年月日本表一式两份,区人力资源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存一份。孵化基地发展情况介绍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要素评审项目具体内容场地保障场地面积及地理位置、交通情况,所在区域的产业情况公共服务区功能

3、设置和使用情况场地剩余使用年限、整体使用规划及在我区运营时长运营管理服务管理团队数量及专业能力建设、实际运营经验等情况日常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财务管理、准入退出、项目考核评价等机制)孵化载体的发展目标、市场定位、运营状况、行业地位及影响服务能力孵化载体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服务协议情况提供创业服务情况,包括政策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风险考核等创业专项活动开展情况,包括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路演、项目发布等服务活动社会贡献孵化成功典型案例在孵创业实体数量、自主创业人员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等情况,包括协助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实体申请享受创业扶持政策情况获得有关奖惩情况

4、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福田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7)6号)和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福府规(2019)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位于福田辖区内、经区人力资源局认定通过的,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经营场所、创业指导和政策宣讲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第三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引导、精准服务的基本原则,重点孵化符合

5、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实体。第四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为:(一)保障经营场所。提供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公共会议场所、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等;(二)开展创业服务。重点服务本区自主创业人员,积极宣传并协助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实训1、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三)代理商事业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等服务;(四)促进项目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第五条福田区人力资源局是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创业孵化

6、基地建设。第二章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第六条创业孵化载体申请认定为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四)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5家;(五)具备通讯、网络等办公条件,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

7、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六)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风险考核、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的能力;本区高校、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局根据本区经济发展、产业布局以及促进就业创业的实际需求,对全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成为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第八条区人力资源局

8、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度开展一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并于每年5月15日前将当年度的评审要素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每年6月1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备案合同;(三)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申请资料齐全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第十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基地实

9、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初审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评审。第十一条区人力资源局应当于每年8月1日前根据当年度发布的评审要素,组织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审定意见。审定通过的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第十二条已获认定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每年度参加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考核要素为:(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

10、况;(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三)服务能力。考核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组织创业指导、项目路演、政策宣讲等活动的开展情况,以及在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和申请享受自主创业扶持补贴的创业实体数量。第十三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年度考核:(一)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年度考核通知,于每年6月组织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二)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向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查验自评报告、实地核查等方式进

11、行初步考核,于每年7月1日前出具年度考核初审意见,报区人力资源局;(四)区人力资源局依据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第四章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监督第十四条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加强运营团队建设,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引导、跟踪统计及处理有效投诉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已认定通过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其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确认其仍符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第十六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区人力资源局。经区人力资源局核查确认的,由区人力资源局取消其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三)1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四)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六)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十七条入驻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已根据福田区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福府规(2019)3号)享受创业场租补贴的,自其入驻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资格被取消的次月起,继续入驻的,不再按较高标准申领场租补贴

13、;选择入驻其他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的,继续按较高标准申领剩余补贴。第十八条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资金从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由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补助申请。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补助的,应当退回已领取的补助,并列入财政资助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自拨款日起五年内不予受理其福田区财政资助申请。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享受现行市、区相关创业扶持政策。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之前由福田区就业和创业带动

14、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合格的,保留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称号。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发展,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服务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国家、省有关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培育和促进重点群体以及各类劳动者实现创业,开发就业岗位的创业孵化载体。重点群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随军家属以及残疾人。第三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示范引领、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第四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核和管理工作;市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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