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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死亡证明)一、基本信息(一)申请人(自然人)姓名:联系方式:证件类型:口身份证口港澳通行证口护照口其他证件编号:(二)承办单位(机关单位)名称:联系方式:二、机关单位告知书(一)证明事项名称口死亡证明(二)证明用途不动产权的抵押人/预购人已死亡,办理抵押登记/预告登记。(三)设定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94条、第1159条。(四)证明的内容口该不动产权抵押人(之一)已死亡口该不动产权预购人(之一)已死亡(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六)承诺的方式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
2、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机关单位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的,不可代为承诺。(七)承诺的效力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机关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八)不实承诺的责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责令申请人停止从事行政确认事项的相关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条件的,行政确认部门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确认决定,构成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一)已经知晓机关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二)自身已符合机关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及时将申请人不实承诺或违法承诺的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申请人失信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确认部门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标准列入“失信黑名单”,不再运用告知承诺的行政确认替代,同时应终止申请人在办的其他承诺行政确认事项。(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四)本人承诺许可后可核查方式包括:书面核查、实地核查,本人愿意配合对上述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文书一式两份,机关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申请人签名:日期;日期:机关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