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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鄂冶司发2016)46号关于下发冶金事业部防盗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分厂、部门:为加强冶金事业部内外部防盗管理工作,杜绝偷盗事件,保障各分厂、部门财产安全,建立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冶金事业部防盗管理制度。现予下发,请各分厂、部门遵照执行。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鄂尔多斯电冶集团冶金事业部2016年5月18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冶金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5月18日印发吗雅5询ERDOS1等级:C级编制及彳修订记录:版本号版本类型编修人生效日期失效日期编制/修订概述2.1正式版贺有良达来2016/5/18完善冶金事业部内外部防盗管理工作,保障财产安全,明确考核责任。审核安全环保部:陈国斌企管综合部:高文
2、飞、曲教冶金事业部分管领导:徐文高电冶集团内控审计部:孙立国会签批准薛永亮冶金事业部防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公司财产安全,杜绝偷盗事件发生,进一步加强内部的防盗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冶金事业部内各职能部门、分厂、辅助单位及承包商。凡在事业部内承担任何承包业务的承包商在进入作业前,各相关单位对本制度的具体要求应当向承包商明确告知,必要时写入承包合同。第三条防盗工作基本原则:(一)防盗工作坚持一把手负责的原则。(二)全员防盗、重奖重罚原则,即:积极发动全员防盗,对举报偷盗者进行奖励,并对举报者进行保护和保密,对偷盗者从严从重处罚。(三)处理盗窃
3、事件采取追溯原则,即:对公安机关、社会反馈或监控录像中发现的偷盗事实,可追溯处理。(四)有理、有据、有节的原则,即:对偷盗事件的处理,必须有被盗物品作为佐证,同时要符合法规要求,并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第四条本防盗包括内部防盗和外部防盗两部分的内容,内部防盗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部考核处理。外部防盗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时,但凡触犯法律的,一律移交司法。第五条以下事项均定性为内部防盗:(一)各生产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偷盗其他单位产成品、半成品及原辅材料归本单位使用的;(二)承包商运行车辆在作业服务期间故意偷盗厂内各种物资归自己使用或所在单位使用的;(三)非安保人员故意调整监控探头方向,或者擅自断开
4、监控器电源的;(四)无意将有价值物资倒入垃圾池的;(五)库房保管代替司磅员作业的。第六条以下事项均定性为外部防盗:(一)内部人员偷盗厂内物资外出归自己使用或以任何方式或途径变卖处理获取个人利益的;(二)故意将有价值物资倒入垃圾池的;(S)外来运输车辆过磅时故意作弊的;(四)其他故意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串通他人或者为他人提供方便偷盗厂内财产的;(五)承包商偷拉我方物资的;(六)其他触犯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责第七条由事业部分管安全领导、安全环保部、各职能部门及分厂安全部组成内部防盗工作管理开展的组织体系。第八条安全环保部在事业部分管安全领导的要求下,具体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事业部
5、内的全盘安全防盗工作部署;(二)对各职能部门、分厂的防盗工作进行监督;(S)对防盗工作的开展情况建立考评机制;(四)负责触犯司法类行为的对接处理;(五)其他事业部、上级单位要求开展工作的布置和落实。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分厂防盗工作职责:(一)根据本制度要求,建立或完善内外部的防盗管理机制;(二)及时与安全环保部对接,处理各类防盗事务;(S)对防盗工作的开展提出优化建议和意见;(四)做好防盗工作的记录和建档工作;(五)完成其他上级有关管理单位要求开展的工作。第三章防控措施第十条各单位进行全员防盗培训,加强员工法制意识,从源头上控制防盗事件的发生。第十一条库房要制定巡查制度,确定巡查人员,明确巡查内
6、容、地点和频次。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予建立台帐,及时采取现场保全措施并通知安全环保部,防止损失扩大。第十二条各单位要明确各类人员的物品管理职责,加强零、散物品的记账、领用等管理流程,严格出入库手续。第十三条各单位明确外运货物、垃圾装车的监督、检查人员,严防裹带物品出厂。第十四条在各单位设备工程维修、安装等过程中,派专人看管材料及配件。第十五条各分厂库房完善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备品备件、加工件的保管措施。第十六条各单位加强防盗基础设施的建设,如:照明、围墙、库房加固上锁等。第十七条采取重奖重罚的高压措施,加大偷盗者的成本。第十八条在易发生偷盗的地方安装监控(电子眼)设备。第十九条严禁成品库以外
7、人员在成品堆放区10米范围内将撒下的硅铁捡回,如发现有撒下的硅铁,要及时通知成品库管理人员。第二十条加强安保管理,严格出入库检查程序。第四章检查及考核第二十一条内部防盗处罚办法(一)工作人员为降低生产成本,偷盗成品、半成品及其它原辅材料为本单位使用的,按如下规定处理:1、指使他人盗窃者,处罚3000元,解除劳动关系,不得在事业部任何单位录用;2、考核实施盗窃者IOOO元;3、联责单位第一负责人3000元、副职1500元、部长2000元、车间主任2500元、工段(炉)长3000元。(二)厂内车辆故意或无意为单位偷盗各类物资服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考核承包商5000元。2、考核司机3000元(
8、在承包人费用中扣除)。3、情况严重的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S)非安保工作人员调整监控探头方向,故意断开监控器电源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未造成损失的考核当事人500元,造成损失的考核当事人3000元-5000元。2、联责第一负责人IoOO元、副职1500元、部长2000元、安全员2500元。(四)故意或无意将有价值的物品倒入垃圾池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根据物品损失情况考核当事人500元-2000元。2、联责第一负责人IOoO元、副职1500元、部长2000元、安全员2500元。(五)库房保管代替司磅员进行过磅作业时,每发现一次考核保管和司磅员每人IOOO元,联责直接领导500元。第二十二条外部
9、防盗处理办法:(一)偷盗物资价值500元以下,处罚3000元。(二)偷盗物资价值Iooo元以下,处罚5000元。(三)偷盗物资价值超出1000元,处罚5000元-10000元,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四)对外运输车辆在过磅时作弊的,按以下规定处理。1、作弊价值500元以下,处罚3000元。2、作弊价值IOoO元以下,处罚5000元3、作弊价值超出IOOO元,处罚5000元TOOoo元,同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造成财务损失的赔偿办法(一)考核被盗单位第一负责人1000元、副职1500元、部长2000元、安全员及工段(炉)长、班长2500元。(二)偷盗单位给被偷盗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偷盗单位双倍补偿。(三)损坏人按损坏设备、设施及物品的价格全额赔偿。(四)被损坏设备、设施及物品给事业部造成间接损失的,按间接损失的50%处罚损坏人。第二十四条举报奖励(一)对举报偷盗事件有功的人员,根据挽回损失金额大小,奖励IOO元-3000元。(二)对抓获、追缴被盗物资的团队或个人,奖励罚款金额的50%o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与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执行。第五章附则(一)本制度由冶金事业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和解释;(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