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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省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管理,根据全总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省总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使用范围“职工集体福利支出”主要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二、支出标准1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方式实名发放,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2 .基层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
2、,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人均标准不超过300元。3 .工会会员结婚,可以发放不超过600元金额的慰问品。4 .符合政策的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慰问品。5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6.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1000元的慰问金(限于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实物。7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金额的纪念品。三、会计核算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会计处理,要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在“职
3、工活动支出-其他活动支出“核算。四、有关要求1 .本意见是对省总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涉及职工集体福利支出有关要求的重申和明确,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根据全总、省总规定,紧密结合实际,认真加以落实,执行到位,使工会经费更好地惠及广大会员职工,不断提高工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充分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2 .做好职工集体福利工作,按规定开展职工慰问活动,是各基层工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各基层工会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八不准”规定,严禁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坚持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3 .各级工会要切实督促单位行政依法保障职工的正当福利,保障职工福利费真正用于职工福利方面。(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 242号)的要求,职工福利费是指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4 .各级工会要加强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的合法、合规、合理。5 .各基层工会要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完善操作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操作规范、严谨、有序。6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