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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分公司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等制度、规章,结合我分公司实际,制订本意见。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我分公司高速公路主线、匝道和与高速公路相交叉具有管养权限的地方道路上的桥梁、涵洞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科学养护”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
2、所管辖的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指导与监督。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总公司、总中心)负责所管辖的各路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分公司、分中心)的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各路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所管辖范围内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第六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从车辆通行费中列
3、支专项资金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行。第二章责任划分制度第七条XX省交通运输厅及其下属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是全省高速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的监管单位。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总公司、总中心)是所管辖各路段桥梁安全运行的管理单位。各路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是桥梁的管养单位,具体承担本路段桥梁养护和管理任务,是桥梁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第八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九条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
4、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第三章信息公开制度第十条中桥及以上桥梁应统一设置桥梁信息公开牌,做到“一桥一牌”。新改建高速公路的桥梁信息公开牌要在桥梁建设时同步设置。第十一条桥梁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桥名、路线编号、路线名称、桥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联系电话等主要信息。第十二条桥梁信息公开牌为白底、黑字、黑边框,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式样。第十三条桥梁信息公开牌应分别设置于桥梁两端靠近桥头的行车方向右侧护栏上。第四章资金保障制度第十四条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根据桥梁养护工作正常开展和桥梁安全管理需要安排桥梁专项养护资金。原则上桥梁经常性检查、日常养护的费用标准按照XX省高速
5、公路维修保养工程费用标准(豫交文2019)349号)有关规定执行;桥梁定期检查、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费用标准按照xx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豫交计2008)76号)有关规定执行;桥梁应急养护费用按实际需要安排。第十五条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编制长大桥梁目录。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对长大桥梁目录所列桥梁,应按单座桥梁和养护作业类别设立专项养护管理资金,切实保障桥梁结构的运行安全。第十六条省交通运输厅及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向财政申请设立桥梁专项抽查和巡查资金,委托组织具备相应资格的桥梁检测单位进行桥梁抽查和监测,监督高速公路桥梁的
6、养护和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七条省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总公司、总中心)应至少配置1名桥梁养护工程师。各路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按以下标准配置桥梁养护工程师:一般情况下,每IOO公里不少于1人,山区高速公路每100公里不少于2人,桥涵比大于50%的或高墩桥梁数量较多的路段,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名额。第十八条桥梁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九条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
7、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制订桥梁养护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三)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四)组织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五)对所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桥梁检查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上报。第二十条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
8、持桥梁的日常养护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所辖路段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情况。(三)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四)组织参与桥梁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工程的实施、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五)负责所辖路段桥梁技术档案的整理、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所辖桥梁技术状况、桥梁检查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分析上报。(六)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七)负责对所辖路段养护监理、施工单位桥梁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培训考核。第二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具体办法按照XX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培训考核办法执
9、行。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奖励和激励机制,解决责权利不对等问题,保持桥梁养护工程师队伍稳定。第六章例行检查制度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是确保桥梁安全运行和正常开展桥梁养护工作的基础,是保证桥梁养护得以科学开展的前提。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第二十四条桥梁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及时发现桥梁重要部件异常情况。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桥梁定期检查应不少于三年一次,鼓励将定期检查委托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实施。特大、
10、特殊结构和特别重要桥梁定期检查不少于一年一次,应委托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实施。第二十六条桥梁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实施。第二十七条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和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第二十八条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的大桥,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
11、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定期委托专业桥梁检测单位开展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查。(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二十九条桥梁监管单位应每年从长大桥梁目录抽取一定数量的重点桥梁开展监测,复核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检查评价重点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三十条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依据桥梁检查结果组织评定。对技术状况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应按照XX省高速公路四五类桥梁复核认定管理办法进行复核认定,复核期间,桥梁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
12、全。第七章分类处置制度第三十一条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分类采取不同的桥梁养护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一类的桥梁进行正常保养;二类桥梁进行小修,及时修复轻微病害;三类桥梁进行中修,及时修复或更换较大损坏构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四类桥梁应进行大修或改建,及时进行交通管制或封闭交通。第三十二条桥梁重要病害在未消除前,按照XX省高速公路桥梁重要病害动态管理办法管理。桥梁养护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第三十三条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工程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第三
13、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要求,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第三十五条桥梁管养单位应针对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和其他原因可能造成的桥梁安全运行事故,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特大、特殊结构、特别重要桥梁以及四、五类桥梁,应单独制定应急预案,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应急和交通组织工作有序开展。第三十六条桥梁突发事件发生时,桥梁管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
14、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并跟踪事件XX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桥梁管养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第八章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七条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一桥一档”的要求,建立纸质桥梁技术档案,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实用。养护技术资料应由专门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并注意保存和保密。充分利用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第三十八条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包括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其中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
15、料和特殊情况资料作为归档的重点。第三十九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S)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对新通车桥梁,管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管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第四十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基本资料。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第四十一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
16、、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四十二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