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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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住宅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标准,结合本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在住宅工程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对每户住宅户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第三条

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住宅工程实行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工程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分户验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具体实施相关事务性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可委托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出分户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监理、施工、物业等有关单位,组建分户验收组,分户验收组应包括以下人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3、人和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已选定前期物业公司的,建设单位应通知物业公司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部门负责人参加分户验收。第七条分户验收应当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户内和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户内验收应以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每套住宅为一个检验单元,公共部位验收的外墙、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架空层、避难层(对于超高层住宅)等可以按一个单位工程为一个检验单元。第八条分户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且具备水、

4、电检查条件;(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均合格;(三)施工单位已组织自检合格;(四)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外墙(含外窗)、地下室等涉水部位已按规定具备淋水、蓄水等渗漏检查条件。(五)各阶段的质量常见问题专项验收均合格第九条分户验收内容初装修住宅工程户内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一)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二)门窗安装质量;(三)栏杆、护栏安装质量;(四)厨房、卫生间、露台、屋面、架空层、避难层(对于超高层住宅)、外墙(含外窗)等涉水部位防水工程质量;(五)户内主要空间净距、净高尺寸;(六)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安装质量;(七)户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A)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九)入户消防门等涉及

5、消防工程的质量;(十)其它涉及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项目的质量。初装修住宅工程公共部位验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走廊、楼梯间、电梯间、地下室、屋面等公用部分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避难间、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楼层停靠等涉及消防工程的质量。分户验收的具体内容由省质安监总站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结合本省一定时期内住宅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适时公布,并统一制定分户验收系列表格。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参照本条确定内容,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自行确定验收项目和制定验收表格。第十条分户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附件3);(二)建设单位组织组建分户验收组并编

6、制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附件4),于验收7个工作日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验收方案的程序合规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三)分户验收组按照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方法对公共部位和每一户进行验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相关数据并对分户验收结论予以签认(附件58);(四)建设单位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附件1);对分户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返修,监理单位负责复查。返修完成后重新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五)各户住宅全部验收合格后,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栋号汇总表(附件2),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分户验

7、收资料,建档保存,并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与建设项目的其他档案资料一并向城建档案馆部门移交。其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应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按户出具给购房人。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分户验收的监督管理,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对该项目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验收条件等情况实施抽查,抽取现场实测记录台账、记录表,对其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各项目验收结论进行符合性抽查等,每个单位工程监督抽查比例不少于该单位工程总户数的1%且不少于5户。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有关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的专项监督意见。具备条件的地

8、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独立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进行分户验收的具体监督抽测工作。第十三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和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发现分户验收违反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发现分户验收记录明显失真、存在“渗、漏、裂”及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常见问题等,应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分户验收。对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实施或移交处罚并认定其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至2028年月日止。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书2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栋号汇总表3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申请报告4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方案5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户内质量检查验收表6 .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公共部位质量检查验收表7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测记录表8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空间尺寸实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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