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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合同管理,促进企业经营管理依法合规,保障集团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上级单位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法人和取得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它法人、自然人和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设备物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借贷合同、投资
2、融资合同、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咨询合同、合作合同等。第三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原则。第四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尊重社会公德不违背公序良俗;集团公司所属法人、分支机构之间签订的内部合同还应当遵守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和规定。第五条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效益原则,不得损害企业利益,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第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七条集团公司对本级和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评审审批,不得越权签订合同。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合同实行法律
3、审核制度。集团公司本级、分支机构、集团公司直管和托管项目部的合同,法律审核率要达到百分之百;合同评审必须有法律合规部门参加。第九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工程指挥部的指挥长、局直管和托管项目部的项目经理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管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第十条合同评审事项,按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评审审批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法律合规部。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分类、专项、综合管理。合同责任落实到单位、部门、经办人,以促进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工程公司、区域
4、指挥部、项目部等法人和非法人为合同经办单位,管理本单位的合同。参加某一具体合同签订履行等活动的人员为合同经办人,对所经办的合同负责。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的合同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审查、审批和统计报表等内部管理。第十四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经济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定和修改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三)审查和监督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组织开展合同定期专项检查;(五)考核评价合同管理工作,并提出奖罚意见。第十五条合同经办单位的主要职责:(一)对需要签订合同的项目或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对对方当事人的签约资格、
5、资质状况、商业信誉、履约能力进行考察。对所签订的合同负有认真履行的责任并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按程序及时报告合同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法定代表人报告。(三)合同引发纠纷后,积极参加合同纠纷的处理工作。(四)保管好合同及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及时交合同管理机构和本单位存档。(五)编制合同台帐和登记表,定期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第十六条合同经办人的主要职责:(-)受法定代表人委托,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二)提请合同经办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经办的合同;(三)对所签订的合同负有认真执行的责任,并及时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四)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和解、调解、诉讼
6、及仲裁活动;(五)保管好合同及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文件资料,及时交合同经办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存档。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集团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涉及合同业务的部门,为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合同的管理工作。(一)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由经营部门管理;(二) 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由经管、劳培部门管理;(三) 房地产开发合同、投资融资、资本经营、借贷、担保合同由资本运营、财务部门管理;(四) 企业并购重组合同由企业管部门管理;(五)机械设备购置合同和租赁合同,以及物资采购合同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由设备运输物资部门管理;(六)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7、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化建设合同由科技、信息部门管理;(七) 房产管理和自有土地开发合同由职工住房建设管理办公室管理;(A)物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材料、燃料、工器具采购合同、维修合同由物业管理部门管理;(九)劳动合同由人事、劳培部门管理;(十)涉港澳台、国际合同由国际部门管理(十一)其它合同按有关规定管理。第十九条法律合规部门合同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下发的有关合同政策、办法;(二)参与制定和修改合同管理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总结推广合同管理工作经验;(三)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签订、履行合同情况,并定期
8、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四)审查合同,就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防止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条款不完备;(五)发现所属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规活动,损害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予以制止并呈报集团公司领导;(六)负责对所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业务培训,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七)协调、处理所属单位内部合同纠纷,指导、协助、参加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与外部单位、组织、个人发生的经济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八)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统一办理诉讼仲裁案件的法人授权委托手续;(九)为集团公司的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十)建立合同统计台帐,负责合同管理
9、报表的统计和分析。第二十条专项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制定本部门合同示范文本,报法律合规部法律审核后,在签订合同时采用或参考;(三)负责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可行性研究,对合同实行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处理合同纠纷;(四)监督、指导、管理各单位建立合同台帐。汇总分析合同台账,反映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该季度合同管理台帐(合同目录)和合同管理分析材料报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合同管理分析材料主要包括对重要合同的风险分析和化解风险的措施等内容。第二十二条合同综合管理部
10、门将定期组织专项合同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对集团公司的合同进行检查监督,被检查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第三章合同审查第二十三条子公司的合同由本单位的法律部门负责法律审核。子公司的重大经济合同需要集团公司审批的,由子公司报合同专项部门立项,合同专项部门应会同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审查把关。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得擅自对外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如确需签订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合同评审审批。分支机构的合同必须经所在法人本级评审。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直管、托管项目部的劳务分包、物资采购、机械设备购置(含非生产用车和自卸运输车)、机械设备租赁等合同,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11、需要审批的,先经过审批,再行合同评审。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本级相关职能部门拟对外签订的合同,先送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查,再进行评审审批。第二十七条子公司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审批的合同,承办部门应送法律合规部门进行法律审核。第四章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法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律和公司内部规定对外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在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但必须按规定报送评审审批后,方可签订。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在没有取得法人授权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三十条集团公司机关内部职能部门一律不得
12、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第三十一条考察、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两人以上共同承办。第三十二条合同起草完成后,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进行合同审核及会签。对外签订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需要其它人员代理的,应授权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受委托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法人授权委托书仅限受托人使用,受托人不得转委托。受托人调离本单位或改作其它工作而丧失代理条件时,代理资格自然消灭。受托人应主动向合同主管部门缴销委托证书,委托人应及时将原受托人丧失代理资格的情况通知对方当事人。受托人未主动向合同主管部门缴销委托证书的,合同主管部门负责及时追缴。第三十三条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标的(工程项目、货
13、物、劳务、技术等);(二)数量、质量和验收方法等;(三)价款或酬金及结算方法;(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五)违约责任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六)根据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七)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第三十四条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为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可选择的管辖法院。选择仲裁委员会仲裁时,仲裁机构不受地域限制。在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依法约定某一具体机构管辖,优先选择有利诉讼或仲裁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选择法院时,劳务分包合同不得选择对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尽量选择项目所属法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选择仲裁
14、委员会仲裁的,应选择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局指项目分部以项目分部名义签订合同的,应选择集团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以所属工程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应选择工程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局指项目分部所属工程公司住所地有仲裁委员会的,也可选择该仲裁委员会作为争议解决的机构。第三十五条订立合同,对方当事人能提供担保的,应订立担保条款,以保证企业权益不受侵害。第三十六条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的外,应采用书面形式。有政府颁布示范文本的,采用政府示范文本;无政府颁布示范文本,采用或参考集团公司下发的示范文本。与合同有关的电报、传真、信件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均属合同组成部分。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存。第三十七
15、条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以下情形:(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损害企业利益;(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四)不进行可行性研究,不按本办法规定审查报批,盲目签订合同;(五)与没有相应资质和营业执照的施工队伍订立劳务分包合同;(六)其它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印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条件的,在条件成就时生效。法律法规规定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后生效的,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或批准手续。第三十九条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单位应在七日内分别将合同副本交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存档。由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将合同复印件交法律合规部备案。第五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四十条合同生效后不得因主体名称的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第四十一条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经办人应催告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促使对方履行合同。第四十二条合同权利义务需要转让的,应签订书面协议。债权转让的,应依法书面通知债务人。债务转让的,应事先取得债权人的同意。第四十三条合同签订后,需要变更或解除的,应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