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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代表履职管理指数考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市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管理,客观反映代表履职情况,督促代表履职尽责,根据*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履职考评的对象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履职考评由镇乡人大主席团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履职考评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具体考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实施,代表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委、镇乡人大主席团(以下简称镇街人大)配合实施。第四条代表履职管理指数,是对代表出席人代会、参加人大相关会议、活动、联系群众等情况进行积分评价。对
2、代表参加会议和活动均以次数为单位量化,代表议案和建议以件为单位量化计分,并形成代表履职指数,给予60分的基础赋分。第五条代表履职管理指数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席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次全体会议及代表团会议情况;(二)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情况;(S)提出代表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四)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及镇街人大组织的闭会期间代表视察、检查、调研等活动,按要求列席有关会议情况;(五)参加镇街人大或代表小组组织的代表学习、视察、调研等活动情况;(六)与原选区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主动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情况;(七)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人大相关专门委员
3、会及镇街人大组织的闭会期间代表培训、研讨交流情况;(八)通过基层单元相关应用参与主题活动、立法监督、民生实事监督、“代表议事”、“局长代表面对面”活动情况;(九)按要求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情况等。第六条全体代表是履职登记的主体,每一次履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登录“履职通”对个人履职情况进行登记。对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镇街人大联系开展的活动,按照“谁组织、谁登记”原则,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登记,代表本人不必重复登记。代表出席市人代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及请假情况、提出议案和建议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登记;代表在市人代会上的审议发言,由代表所在代表小组对应的镇街人大负责登记。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镇街人大应协助代表做好履职登记工作,每月对代表履职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第八条代表的履职管理指数由“履职通”实时统计生成,并形成代表年度履职情况积分评价汇总表,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履职管理指数评价结果将作为推荐连选连任人选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九条履职管理指数评价结果向代表本人进行通报,并向所在镇街人大和代表小组反馈。所在镇街人大应将代表日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代表,以免影响年终评价。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