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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力度上限由原来的三万元提高到十万元,是否意味着监管力度加大?答:处罚是督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手段,并非监管工作的目的。合同行政监管工作始终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相比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3)26号)规定,将罚款上限提升至十万元,并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在第十九条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并对合同示范文本、格式条款公示等行政指导手段作出规定,以实现更有效引导规范经营者签约履约行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