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和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4000吨ASA合成树脂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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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公示版)项目名称: 广西和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4000 吨 ASA合成树脂瓦项目建设单位(盖章):广西和塑建材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3 年 0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7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14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19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34六、结论 37附表 38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西和塑建材有限公司年产 4000 吨 ASA 合成树脂瓦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地理坐标*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922 塑料板、管、

2、型材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 29-塑料制品业 292 其 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建设性质R新建(迁建)o改建o扩建o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R首次申报项目o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o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o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防城港市港口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无总投资(万元)800环保投资(万元)27环保投资占比(%)3.38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R否o是:用地(用海)面积(m2)26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 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防城

3、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8年5月24日取得审查意见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防环函2018106号)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相符性分析项目位于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功 能定位: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装备制造、化工产业为主, 拓展上下游配套产业链,大力发展港口物流及现代服务业,形成 配套齐全、环境优美的综合性临港工业园区;产业定位:形成以 冶金(钢铁、有色金属)、新材料、化工、能源、粮油食品、装备 制造及金属制品产业为主,港口物流业、商业金融等服务性产业为辅,二、

4、三产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其中的钢铁产业内容为以钢铁产业为核心,建设钢铁主业配 套产业区、下游产业配套区,大力发展修造船、机械、集装箱、 大型建筑结构用钢等关联产业。积极发展再生资源冶炼产业,实 现钢铁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上、下游配套产业主要发展钢材深 加工及配送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集装箱制造业、工程机械 制造及零部件加工业、设备制造及零部件加工业、建材业、环保设备制造加工业、精细化工业、橡、塑加工业、钢铁上游配套业。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加工业,符合大西南临港工业园的产业定位。项目用地属工业用地。因此,项目符合园区规划。2、与防城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5、根据防城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防环函2018106号):项目的选址位于不涉及生态红线范围,与大西南临港工业园组团规划产业、 用地规划相符合,符合园区规划“三线一单 ”的要求;项目主厂 房采用钢架结构封闭车间,特殊设备单独设置隔声防尘间,有效 的减少颗粒物的排放量;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送往防城港市污水处理厂处理,不新增排污口;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均有 2 合理出处,产生的危险废物按要求暂存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会造成二次污染。因此,项目的建设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其他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判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6、令第 29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为合成树脂瓦项目,本项目不属于 鼓励类,亦不属于禁止类,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 项 目 已 经 在 港 口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备 案 , 项 目 代 码2304-450602-04-01-774828。(2)选址合理性判定本项目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根据现场踏 勘及资料查阅,项目红线范围,场地选址符合当地规划,均不涉及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 文物

7、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内无国家规定的保护动植物, 项目选址无重大的环境制约因素。港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同意 该项目的建设。同时有充足的原料资源和良好的外部运输条件;场 址区基础条件较好,各加工区地势较为平坦,地质条件良好,原 材料、产品运输便利。环境预测分析也表明,该项目的建设所生 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影响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均处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项目选址合理。(3)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本项目总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见下表。表 1-1 总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一览

8、表源项控制环节控制要求符合情况VOCs物料储存物料储存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 袋、储罐、储库、料仓中;盛装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本项目无涉及 VOCs原料 3 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 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的 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 物料储罐应密封良好; VOCs 物料储库、料仓应满足 3.6 条对密闭空间的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基本 要求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 容器、罐车。本项目无涉及 VOCs原料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9、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产生废 气的加热挤出 环节进行废气 收集经活性炭 处理后经由22 米高排气筒排 放,符合要求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 清洗等过程中使用 VOCs含量大于等于 10%的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 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 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其他 要求企业应建立台账, 记录含VOCs原辅材 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 量、废气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

10、位、车间厂房等 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工艺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料(渣、液)应按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润滑油桶应加盖密闭无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产生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基本 要求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本项目产生废 气的VOC废气 经处理后

11、由22 米高排气筒排 放,符合要求。废气 收集 系统 要求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 行分类收集。本项目产生废气的设集气罩,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 4 筒高空排放, 符合要求。VOCs 排放 控制 要求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 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 收 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 时,应配置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 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m(因安全考虑或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 及

12、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检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本项目收集的废 气中NMHC初 始排放速率远小于2kg/h(为0.195 kg/h),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符合要求记录 要求企业应建立台帐,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 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附液 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本评价要求

13、建设单位建立台账记录相关信息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 GB 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 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 状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按照GB 16297的要求,对厂内VOCs 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污染物监测要 求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 办法和HJ 819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 制度,制定企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 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 监测结果。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 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的 VOCs 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 GB/T 16157、 HJ/T 397、HJ 732 以及HJ 38、HJ1012、HJ1013 的规定执行。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 监测按 HJ/T 55 的规定执行本评价要求建设单位对厂界排放情况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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