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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具有完成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等任务的足够的配套仪器设备;4、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5、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学院(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要由学院、部门论证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校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
2、工、验收和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员计划。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和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4、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5、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学院(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要
3、由学院、部门论证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校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和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员计划。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
4、收入和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4、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5、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学院(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要由学院、部门论证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校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和效益考
5、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员计划。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和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4、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工作人员;5、具有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有条件的学院(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筹建开放型实验室及校级、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以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第十五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要由学院、部门论证
6、后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校教学指导工作委员会审议,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重点实验室的设置、调整和撤销,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六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和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和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统一归口、全面规划。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用房及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运行和维修费用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员计划。第十八条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和各种基金中
7、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第十九条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具有特色和技术先进3、科学管理实验室,贯彻、实施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4、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协助本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实验室所在学院、部门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
8、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由校职改办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学校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4、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协助本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对本实验室工作
9、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明确职责分工,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由人事处会同实验室所在学院、部门参照在校学生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后确定。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参照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第三十七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有关规定具体确定。第三十八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由校职改办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学校定期开展对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