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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工程编号:深圳市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设计人:说明为规范市政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结合本市既有市政工程设计实践,特制订本合同(示范文本)。一、合同(示范文本)的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由说明、目录、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加条款
2、组成。其中:(一)说明。即本说明,是关于本合同(示范文本)全部文件的一个概括说明。(-)目录。是关于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加条款的目次排列。(三)协议书。协议书用以集中约定合同主要内容和合同当事人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四)通用条款。系指合同当事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市政工程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它既考虑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市政工程设计管理的特殊需要。它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市政工程设计的基础性合同条款。(五)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于通用条款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添加的条款。即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市政工程
3、设计的不同特点和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基于通用条款界定的范围和内容而制订的专用的、个性化的条款。(六)附加条款。对于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表达或表达不够明确的,但又必不可少的合同内容,可采用附加条款呈现。二、专用条款使用注意事项(一)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二)应保持通用条款的内容不变。即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细化、完善专用条款的具体内容,以满足具体市政工程设计的特殊要求,从而避免直接改动通用条款;(三)专用条款中划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基于相应通用条款,填写有关实质性内容(也可声明某一条“通用条款”作废);如不涉及此类内容,则填写“无”或划“/”;(四)专用
4、条款中J,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义或则不属于本合同项目适用条款。三、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本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深圳行政辖区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简称市政工程)的设计(可含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即关于项目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以及与这二者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保、节能、水保、消防、安全、抗震、卫生、防雷和照明工程等设计活动。发包人与设计人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考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具体的项目设计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界定的如下专业建设工程,均可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其设计合同:水利、水运、电力、电子通信广电、
5、公路、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等工程。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本合同(示范文本)及其中的任何部分。本次印发版次为SFQ-2017-03,即2017年第三版。SF(-2017-03深圳范本市政工程设计合同2017版_第三次修订第一部分协议书1域代码已复一、工程概况1域代码已E二、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1域代码已受三、设计周期1域代码已艮四、设计费合同价款乙/域代码已工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代表乙城代码已工六、合同文件的构成乙/域代码已a七、补充协议3域代码已更八、合同生效由代码已
6、工九、合同份数3域代码已夏第二部分通用条款4域代码已晟1 .一般约定4域代码已复2 .发包人9域代码已夏3 .设计人J1域代码已晟4 .设计原始资料J6域代码已夏5 .设计服务范围、内容及阶段J7一域代码已复6 .设计要求J8域代码已复7 .限额设计8 .设计进度与周期Q域代码已复9 .设计文件核查与审查30域代码已复10 .设计费及其支付?2域代码已艮11 .设计变更34域代码已&12 .文件送达与签收域代码已曼13 .专业责任与保险36域代码已受14 .知识产权型域代码已艮15 .违约责任38域代码已艮16 .不可抗力39城代码已受17 .合同解除40域代码已受18 .争议解决41域代码已
7、*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4域代码已艮1 .一般约定44域代码已&2 .发包人44域代码已艮3 .设计人45I城代码已更4 .设计原始资料47I域代码已艮5 .设计服务范围、内容及阶段47.域代码已M6 .设计要求48域代码已*8 .设计进度与周期49.域代码已更9 .设计文件核查与审查50城代码已E10 .设计费及其支付51_域代码已艮12 .文件送达与签收13 .专业责任与保险14 .知识产权15 .违约责任16 .不可抗力,?3一域代码已复代码18 .争议解决第四部分附加条款尸6域代码已联jo/城代码已q,61WB1 .廉洁从业协议2 .项目投入设计人员安排表3 .设计任务书(示例).4 .固
8、定费率计算方法第一部分协议书发包人(甲方):_设计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将如下工程设计委托给设计人完成。双方就此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本协议。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2 .工程地点:3 .建设规模:4 .投资规模:5 .资金来源:二、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1设计范围:2 .设计内容:3 .设计阶段:具体设计要求和工作内容,详见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三、设计周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9、年月Ho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月日。口项目设计周期为个日历天。项目定额工期为一个日历天(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计算出的本项目工期),设计周期相对定额工期的比例为%(即设计周期/定额工期)。具体设计周期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具体设计周期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四、设计费合同价款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固定费率其他形式:2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其中,B1M技术应用费为:人民币(大写)(元)。3 .设计费合同价款计取、调整及支付,详见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约定。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代表发包人代表:设计人代表: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整体合同文件:(1)说明
10、;(2)目录;(3)通用条款;(4)专用条款;(5)附加条款。七、补充协议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八、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生效。九、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一份、副本一式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一份、副本份,设计人执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合同签订时间:年月H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 一般约
11、定1.1 术语与解释1.1.1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双方,即发包人和设计人。1.1.2 发包人(又称甲方):与设计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设计人(又称乙方):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的,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5 设计人代表(又称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6 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部分工
12、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1 合体:由两个或以上的设计单位联合,以其中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8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1.1.9 技术标准:是指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工程技术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具体形式包括标准、规范和规程等。1.1.10 基本设计服务: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合同委托,提供编制市政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
13、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提供相应施工配合服务。1.1.11 其他设计服务: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合同委托,提供的除基本设计服务之外的设计服务内容。它可能包括施工现场驻场设计、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和竣工图编制等。1.1.12 设计任务书:构成合同内容之一的,由发包人针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功能要求等内容,向设计人提出的定性或定量的、侧重于技术经济性要求的书面文件。它一般不涉及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等内容。1.1.13 设计原始资料: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保障设计人顺利完成目前或后续阶段设计任务的必需的原始性资料。主要包括政府
14、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文件;场地勘测报告;上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设计任务书。1.1.14 开始设计日期:可分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均不应早于合同签订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发包人未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则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相同。1.1.15 完成设计日期:可分为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最终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1.1.16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由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要的期限。1.1.17 合同签订日期:由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表明合同正式签订的唯一时间。合同签订日期不应晚于开始设计时间。1.1.18 暂停设计: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19 限额设计:按照限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额度而进行的能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它可能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