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镇创建国家卫生镇工作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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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镇创建国家卫生镇工作计划为进一步改善全镇卫生面貌,提升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水平,加快推动我镇国家卫生镇和省级卫生村创建工作,根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省级卫生村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如下:一、目标任务通过广泛开展争创国家卫生镇和省级卫生村活动,实现全镇卫生基础条件显著提升,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改善,病媒生物、重点传染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取得成效,群众素质和文明卫生水平显著提高。2023年创建国家卫生镇和省级卫生村的具体目标任务:(一)XX镇申报创建国家卫生镇;(二)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XX村创建省级卫生村。二、实施步骤(一

2、)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2-3月)o成立XX镇创建国家卫生镇和省级卫生村领导小组(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创卫工作方案并分解落实任务。召开全镇创卫动员大会,各部门、各单位、各村要切实加强宣传,层层动员,营造全社会创建氛围。(-)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3月-7月)。在全镇范围内进行卫生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对照标准和日程安排全面组织实施。各相关村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创卫工作列为2023年重点工作去抓,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有关资料及时上报镇创卫办,创卫办及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三)巩固提高阶段(2023年6月-8月)。进一步加强督查力度,由镇分管负责同志带队对各相关部门工作开

3、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巩固夯实创卫工作基础。(四)自查阶段(2023年9月)。根据创建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由镇创卫办牵头,组织相关部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切实达到省级卫生镇和省级卫生村标准,全面做好上级的检查验收,确保顺利通过。三、创建工作任务分工(一)国家卫生镇镇各部门、各单位具体创建任务和工作职责详见XX镇创建省级卫生镇任务分解表(附件3)。(-)省级卫生村各创建工作村根据省级卫生村标准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创建成功。并于2023年9月15日前向县爱卫办进行申报,由县爱卫办对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条件和工作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单

4、位进行逐级推荐。四、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国家卫生镇和省级卫生村的重要意义,要统一思想,真抓实干,全力以赴抓好创卫工作。(-)加强宣传,动员全民。参与创卫工作是一项群众性的活动。各村、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动员全民参与,增强群众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群众树立讲卫生、爱清洁、爱环境的良好风尚。(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各村、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将任务分解并落实到人,真正把创卫工作抓实、抓好。(四)加强督查,推进落实。为保障创卫工作顺利进行,将创卫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各部门、各村年度相关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评

5、优的重要依据,镇督查办要加强对创卫工作的督查,督查结果及时进行通报。附件:1 .XX镇创建国家卫生镇领导小组人员名单2 .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3 .国家卫生乡镇标准4 .省级卫生村标准5 .XX镇创建国家卫生镇任务分解表附件1:关于成立XX镇创建国家卫生镇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组长:XXX(党委书记)XXX(党委副书记、镇长)副组长:XXX(人大主席)XXX(党委副书记)XXX(纪委书记)XXX(人大副主席)XXX(副镇长)XXX(宣传委员)XXX(武装部长)XXX(组织委员)XXX(副镇长)XXX(副镇长)XXX(派出所长)成员:XXX(纪监办)XXX(党政办)XXX(乡村振兴站)XXX(

6、财政所)XXX(文旅办)XXX(行政执法中队)XXX(环保办)XXX(规划办)XXX(招商办)XXX(党建办)XXX(民政办)XXX(水利站)XXX(安监站)XXX(司法所)XXX(交通站)XXX(派出所)XXX(卫生院)XXX(市场监管)XXX(中学负责人)XXX(小学负责人)XXX(卫健办)各村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XX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XX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XXX、XXX、XXX、XXX、XXX等同志为成员。附件2: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以下统称国家卫生城镇)评审程序,确保评审和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

7、正,提高国家卫生城镇创建管理水平,保障创建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卫生城市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组织评审,具体工作由全国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爱卫力、)承担,申报范围包括地级及以上市、地区、自治州、盟和直辖市所辖区(以下简称城市);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由全国爱卫会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爱卫会)组织评审,全国爱卫办组织抽查,国家卫生县申报范围包括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林区、特区(以下简称县),国家卫生乡镇申报范围为县(市)建成区之外的乡镇。第三条国家卫生城镇创建范围原则上为该地所划定的建成区。

8、鼓励推进全域创建,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第四条国家卫生城镇评审每3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第二章申报第五条国家卫生城镇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每个周期内各城市仅限申报一次。第六条城市符合现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的,可向所在省级爱卫会提出申请,通过省级审核的,由省级爱卫会于次年3月以推荐报告形式(包括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向全国爱卫办推荐,并提交审核过的申请城市申报资料。申报城市资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城市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城市规划图和交通图等;爱国卫生工作法

9、规或规范性文件,爱卫办机构和人员组成等;相关文件和数据(截止到省级爱卫会推荐时间的前一年度年底)。第七条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申报程序和时限由省级爱卫会确定。申报县和乡镇符合标准的,可向省级爱卫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资料和市级推荐报告(含专家考核鉴定意见等)。申报资料包括:县或乡镇创建工作汇报、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相关基础资料,包括建成区范围、地理位置、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所含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辖区规划图和交通图;相关文件和数据。第三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包括线上评估、现场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第九条线上评估。全国爱卫办组织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根据爱国卫生信息管理系

10、统中申报材料、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对申报城市进行评估。第十条现场评估。由全国爱卫办组织评审组开展现场评估,评审组成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专家。评审组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随机抽查、暗访等方式,全面评估申报城市工作完成和数据真实情况。评估重点是申报城市日常卫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生态环境、规划建设、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疾病防控与医疗卫生服务等,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建议。评审期间,评审组要通过访谈、网络调查等形式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评审组在现场评估结束后向各申报城市反馈评审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各申报城市要在一个月内将整改结果通过省级爱卫

11、会反馈至全国爱卫办。第十一条社会公示。全国爱卫办对各申报城市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分数汇总后,结合各城市整改情况报告,提出拟命名的国家卫生城市建议名单,并将拟命名国家卫生城市建议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和申报城市当地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对有争议的城市,由全国爱卫办组织或委托省级爱卫会调查核实并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由省级爱卫会参照国家卫生城市评审程序制订具体实施办法进行评审,并于每周期第3年4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提出拟命名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名单。全国爱卫办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原则上以暗访为主,抽查不达标准的县、乡镇将不予命名,并对其所在

12、省份的省级爱卫会予以通报;抽查中1/3以上不达标的省份将被暂停下一评审周期申报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第十三条国家卫生城市评审过程中,实行申报地方(以省为单位)专家回避制度。第十四条建立全国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四章命名第十五条全国爱卫办根据评审结果,将拟命名国家卫生城镇有关材料报全国爱卫会全体会议审定,或经联络员会议审核并报请全国爱卫会主任同意后,对符合标准的城市、县和乡镇分别予以“国家卫生城市(区)”“国家卫生县(市)”“国家卫生镇(乡)”命名。第五章复审第十六条国家卫生城镇自命名后每3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国家卫生城市复审采取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形式,其中现场评估采用明查或者暗访

13、,明查和暗访的比例原则上为1:2,具体评估方式随机确定。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复审由各省级爱卫会参照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要求自行制订。第十七条全国爱卫办建立每季度定期抽查制度。在一个复审周期内,每季度随机抽查一定数量的国家卫生城市开展复审工作,3年实现全覆盖。省级爱卫会组织对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进行复审,并于第3年9月底前将复审意见报送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每年对一定比例的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进行抽查,并定期通报抽查结果。第十八条复审结果。(一)国家卫生城市。每个复审周期结束后,全国爱卫会根据全国爱卫办复审结果对符合标准的国家卫生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命名,其中复审成绩在本周期内排名前10的城

14、市,下一周期予以免审。对于复审成绩达不到标准的,给予该城市通报,并继续纳入抽查范围,在该周期内适时再次复审,如达到标准则予以确认命名,仍未达到标准的将撤销国家卫生城市称号。(二)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全国爱卫会根据全国爱卫办抽查和省级爱卫会复审结果,对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予以重新确认命名、暂缓命名或撤销称号。全国爱卫办对抽查中不达标准的县和乡镇将直接撤销命名。第十九条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城镇,确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需推迟复审的,应及时通过省级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提出申请,原则上可延期1年。第六章职责和要求第二十条省级爱卫会负责辖区内国家卫生城镇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公布监督电

15、话或邮箱等接受群众反映意见,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全国爱卫办提交本省份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及巩固情况书面报告。省级爱卫会要建立完善省级专家库和管理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省级爱卫会应当认真做好辖区内新申报国家卫生城市的推荐,组织做好新申报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的评审、推荐和已命名的国家卫生县和国家卫生乡镇复审工作。第二十二条省级爱卫会负责本辖区其他卫生创建工作,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具体管理办法和标准由各地自行制订。第二十三条国家卫生城镇应当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已经命名的国家卫生城镇应在辖区醒目位置设置国家卫生城市(区)、国家卫生县(市)或国家卫生镇(乡)标识,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四条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工作不得搞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不得阻碍群众反映问题,不得干预评审工作。现场评估期间,只准备工作汇报,其他材料均放置在接受评审的职能部门及属地单位备查,不得层层复印资料、编辑繁琐创卫台账等。申报地方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相关廉政纪律要求,不得安排与评审无关的活动,不得向评审组赠送任何钱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批评直至终止本周期评审工作。第二十五条评审组要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事求是作出结论,对评审结论负责。评审组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透露评审情况;要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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