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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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I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规范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强化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018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公寓,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住宿专用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和场地。第三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和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对

2、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实施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阵地。应把学生公寓建设成设施达标、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绿色智能、安全文明的温馨家园。第四条学校应将学生公寓建设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满足学生基本住宿需求。新建、改扩建学生公寓及配套设施建设还应不断丰富完善服务功能,创造条件满足学生对学习、生活、交流空间等多样化需求。第五条学校应足额保障学生公寓经费投入,用于改善住宿条件、保障公寓文化建设、落实人员待遇、购置设施设备、确保日常管理服务。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六条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人由分管后勤或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3、成员可由学生工作、后勤、保卫、宣传、团委、财务、基建、国资等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一)明确学生公寓管理职责分工,形成多部门联动机制。(二)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学生公寓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三)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监督指导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队伍建设。第七条学校应设立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监督指导。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二)制定实施学生公寓各项管理服务细则,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三)制定学生住宿计划并统一安排,建立住宿学生信息数据库,

4、维护数据安全。(四)加强学生公寓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党员、学生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五)积极创新学生公寓管理服务改革,协同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员工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七)做好其他有关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第八条学校应设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公寓自我管理组织,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作用,参与公寓管理和服务,监督执行各项制度,反映学生建议和诉求,协助做好学生公寓相关工作。第九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与住宿学生比原则上不低于1:200,根据本校学生公寓布局及管理模式需降低比

5、例的,应能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服务需要。女生公寓不得配置男性管理服务人员。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保洁、值班、维修等服务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均应具备相应工作能力,身心健康、无违法记录,有爱心和责任感。男性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原则上在55周岁以下。第三章条件与设施第十条学生公寓的住宿资源和条件保障应与学生规模相适应,能满足学生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每间宿舍居住人数宜在6人以内,生均建筑面积宜达到10平方米,相关设施标准和管理服务要求符合国家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应配备床、桌、椅、衣柜、书架等室内家具以及网络接口、电

6、源插座、蚊帐悬挂装置等设施,可配备空调、无线网络、纱窗等设施。第十二条学生公寓楼内至少应配备卫生间、盥洗间、共享电吹风或插座、晾衣杆等设施。第十三条学生公寓区域内至少应配备饮用水、洗浴、洗衣、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等生活设施,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置自行车电瓶车存放点、公共体育、快递服务站等服务设施。第四章入住与退宿第十四条学校应为全日制在校学生提供住宿条件。住宿学生应与学校签订住宿协议,及时缴纳住宿费。第十五条全日制学生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充分考虑性别、学院、年级、专业等综合因素优化住宿资源。第十六条住宿学生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的床位入住,未经批准,住宿学生不得私自更换床位,其他人员不得入住学生公寓。学

7、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床位的,应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学校因校区变更或其他原因可以对学生住宿进行调整,调整时应提前告知学生并做好沟通解释和搬迁服务工作。第十七条经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参加培训、进修、考试等且需在学生公寓临时住宿的人员,应办理入住申请手续,学校根据住宿资源尽量给予安排并收取住宿费。临时住宿人员须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第十八条不提倡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住的学生,须经家长同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学校要加强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持信息沟通,明确安全责任,开展学生租住情况检查。第十九条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休学、结业、肄业等退

8、宿的,应按学校规定流程和时限办理退宿手续。第五章管理与服务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在公寓楼宇内显著位置公示,学生应严格遵守。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二十一条学生公寓应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留宿。严格落实学生公寓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并保存完备的档案资料。第二十二条学校要充分发挥学生公寓阵地育人作用,鼓励高校在学生公寓区域设置开展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场地,协同开展育人工作,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第二十三条学校应教育引导住宿学生尊重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及其劳动成果,积极参加公寓劳动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养成良好

9、行为习惯。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在公寓内表现的考评制度,将学生表现纳入学生个人综合测评、品德鉴定、奖学金评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劳动教育评价和班级评优、院系考评内容。学生在公寓内的违纪行为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公寓内心理疾患、孤残、家庭突发重大变故等特殊群体学生管理,建立相应档案,进行分类管理,关心帮助其克服学习、生活中的各种困难。第二十六条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协助推动“一站式”学生社区建设,依托书院、宿舍等学生生活园区,探索学生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服务机制改革,将园区打造成为集学生思想教育、师生交流、文化活动、生活服务于一体的教育生活园地。积极推进学生公寓智能化

10、建设。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内水电应保持正常供应,倡导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水电用量满足学生基本生活需要。水免费用量每生每月原则上不低于2立方米,电免费用量每生每月原则上不低于5千瓦时。入住学生应自觉节约能源资源,超标部分由宿舍内相关人员承担。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全面掌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和住宿学生思想动态,加强心理关爱,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健康工作,及时调处各种矛盾隐患,维护学生公寓和谐稳定。第二十九条学校要建立完善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定期组织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学习培训情况应有完备记录。第三十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对学生公寓内卫生、

11、安全、纪律、思想政治等管理服务情况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第六章安全与稳定第三十一条学校应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加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主要职责。对于已经实行物业委托管理的学生公寓,学校须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明确安全责任并监督落实。第三十二条学校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学生公寓消防、治安、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不断提高师生员工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避险能力。第三十三条学生公寓消防安全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加强学生公寓微型消防站建设。学生公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消防器材、安防

12、设备等应定期检查,并及时配备、维修、保养和更新,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严禁吸烟和焚烧物品。第三十四条学生公寓内严禁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在公共区域放置个人物品和堆放杂物,严禁饲养宠物。第三十五条学生公寓内禁止使用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蚊香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插座,严禁私自接入电线、网线;严禁私设灯头,严禁在宿舍楼宇内对电瓶车电池充电。三十六条学校应在学生公寓区域显著位置,就公寓内严禁进入和使用的各类电器、用品、应急疏散标识等进行提醒。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学生公寓安全巡查制度,

13、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节假日和特殊时间节点应增加巡查频次。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制定学生公寓传染性疾病防控方案,储备足量防疫物资,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加强人员管理,密切关注学生动态,积极宣传防疫知识,做好学生公寓传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第三十九条学生在公寓内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集会、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第四十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管理,学生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床上用品可由学生自备,学校集中代购的,应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和公益性原则,确保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程序

14、合规。第七章收费与退费第四十一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公示。住宿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对于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不得加收住宿费。第四十二条学校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洗浴、热水、超额用水用电等服务,需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不得将代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第四十三条退宿学生在履行审批手续后,学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及时计退剩余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住宿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住宿费计退金额=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X(10

15、-学生住宿月数)。第四十四条学校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不得对学生设置罚款(扣款)项目。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其他高等学校参照执行。各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政策解读】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解读2023年5月15日,四川省教育厅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8月1日起在全省普通高校施行。一、制定背景和依据近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

16、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201832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工作指南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3)1号)等规定相继出台,2017年12月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已过5年有效期,需要适时修订。为适应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全面提升学生公寓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全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实际,参照其他省(市)及高校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时修订制发了管理办法。二、制定程序一是成立课题组。2023年3月,教育厅依托行业协会,抽调高校相关专家、管理人员成立专项课题组,正式启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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