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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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市府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于2019年4月16日,施行于2019年6月1日。办法施行以来,在规范地名管理,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城市管理和社会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中法办发(2019)10号)有关规定,结合国家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需对江门市地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立法后评估。通过本次评估,对办法实施效果、总体质量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为今后修订工作提供参考依据。本次评估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并按照科学、规范的

2、评估标准进行。为了做好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现制定本方案。一、评估组织本次评估工作由市民政局成立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小组组长为单位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成员为单位相关科室人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律师等。本次评估工作由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并由其撰写评估报告。市司法局对本次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二、评估目的(一)全面了解办法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有效,是否适应当前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需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矛盾冲突。(二)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调研分析,听取相关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对办法的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

3、研究总结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评估办法的操作性、实施效果等。(三)在评估过程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等参与评估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四)通过评估办法实施效果,有针对性地提出修改办法的建议;通过评估总结有益的、系统性的、可复制的立法经验,为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健全立法制度提供建议。三、评估内容评估工作主要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为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总体质量。包括办法内容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其他规章相衔接,是否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点对办法有关机构

4、职责及行政行为等事项进行评估。(二)实施绩效。包括办法实施的基本情况(如宣传贯彻情况、配套措施制定情况)、重要制度执行情况(如行政审批、服务、监管、执法等方面)、实施过程遭遇的实际难点、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实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的情况。(三)立法盲点。包括办法实施以来,是否存在制度设计方面的空白,是否需要做相应的补充规定。(四)立法技术。包括相关概念的界定是否准确,条文表述及逻辑结构是否严密、合理,立法用语是否准确、规范等。(五)立法建议。包括办法内容是否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或废止,同时总结规章制定和实施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总结评估

5、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的建议和指弓I。四、评估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制定办法是否符合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是否违背上位法的规定。(二)合理性标准: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法律责任的设定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协调性标准:规章与同位阶的规章、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政策是否存在冲突,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互相衔接。(四)可操作性标准:规定的制度是否切合实际,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简便。(五)规范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是否影响到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六)实效

6、性标准: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有效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明显高于规章制定和执行的成本。五、评估方法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采用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文献调查和座谈会等方法,深入实际,听取基层政府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办法实施绩效作出客观、综合、全面的评估。(一)通过第三方、政府网站等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二)召集座谈会,并书面征求相关行政执法单位、监督机关、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三)通过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听取意见。(四)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进行座谈。六

7、、评估步骤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步骤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一)准备阶段(2023年5月12日一2023年6月4日)1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机关的相关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和律师组成。2 .制定评估方案。方案主要包括评估原则、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和组织保障等。3 .与第三方机构商定委托评估事宜,明确委托评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二)实施阶段(2023年6月5日一2023年8月9日)本阶段主要是通过多种途径搜集整理评估意见和建议。1发布立法后评估方案,征集社会公众意见。4 .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前往新会、台山、开平、恩平等县(市、区)实地

8、调查,研究办法实施情况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和建议。5 .开展座谈调研。拟在调研过程中召开4次座谈会;在市区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1次座谈会。6 .汇总和分析评估意见和建议,并得出初步结论。(三)报告阶段(2023年8月10日一2023年8月30日)1拟定报告初稿。由评估小组对初步结论进行研究论证,根据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调查文件、座谈会、实地调研的情况进行再整理、再研究、再吸收,形成评估初步结论,拟定评估报告提纲,起草评估报告初稿。2 .邀请专家论证。组织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评估报告初稿分析论证。3 .形成报告定稿。召开评估工作组会议,对评估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正式评估报告定稿后,由市民政局报市司法局审查后,报送市政府。七、立法后评估报告内容(-)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二)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立法规范性以及时效性的分析和评价;(三)评估结论和建议;(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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